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14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2024年底前完成,设区市所辖城区2025年底前完成,全区2026年底前全面完成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不动产权证颁发到户。
这个时间表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留给各市县的窗口期只剩不到九个月了。
笔者在实务中接触到不少农村家庭,对确权登记这件事的态度大致分两种:一种是"我家祖祖辈辈住在这里,还用得着办证?"另一种是"我家的情况比较复杂,怕办不下来,干脆不去了。"这两种心态都有问题——前者低估了确权登记的重要性,后者则高估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难度。
不办证,会怎样?
先说一个很多人没意识到的现实: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是不完整的。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简单说,你实际占有使用着这块地,但如果没有不动产权证,在征地补偿、抵押融资、纠纷解决等场景下,你的权利主张就缺少最关键的凭证。
尤其是征地拆迁场景。笔者曾接触过这样的案例:同一个村的两户人家,房屋面积、建造年代相近,但在征收补偿时待遇差距不小——有证的那户按照合法面积全额补偿,没证的那户则要经历漫长的面积认定和权属核实程序,补偿款迟迟拿不到手。这种差异不是征收方故意刁难,而是法律程序使然。
所以,趁这次确权登记的政策窗口把证办了,不是"锦上添花",而是给自家权益上一道保险。
一户多宅:并非一律不能登记
"一户一宅"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很多一户多宅的家庭因此觉得自己"违规了",不敢去申请确权。但实际情况比这个原则复杂得多。
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广西的相关政策,以下几种情形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可以依法确权登记的:
第一种是因继承房屋而形成的多宅。农村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子女有权依法继承。即使继承后形成了一户多宅的局面,继承取得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仍可以确权登记,但需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种是因合法审批取得的多处宅基地。比如早年分别在不同时间经过合法审批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手续齐全,均可予以登记。
第三种是符合分户条件但尚未分户的。比如家中子女已经成年、符合当地分户标准,只是户口簿上还没有分开,这种情况下多占的宅基地在实质上是合理的。
但需要注意,除上述情形外,对于确实属于违规多占宅基地的,原则上只能登记一处,多余的需要按照当地政策处理。
面积超标:分时段区别对待
面积超标是确权登记中另一个高频问题。很多农村老房子的实际占地面积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政策的基本逻辑是"分时段、看情况":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即使面积超标,只要权属没有争议,一般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这个时间节点之前的农村建房基本处于无序管理状态,不能用后来的标准去追溯约束。
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间的房屋,参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适当从宽。
1987年之后建造的房屋,如果超过批准面积,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则需要先由乡镇政府牵头,联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核实处置,根据处置结果再决定能否登记。
笔者的建议是:不要因为面积超标就放弃申请。超标面积虽然不能按照合法面积登记,但经过注记后仍然纳入了登记体系,至少在将来的征收补偿中有据可查。完全不登记才是最不利的选择。
城镇子女继承宅基地:可以,但有限制
这个问题近年来社会关注度很高。随着城镇化推进,大量农村子女将户口迁入城镇。父母过世后,留在农村的老宅和宅基地怎么办?
自然资源部2020年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做好宅基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已经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法律细节需要澄清——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地随房走"而一并继承的。这意味着:
一是继承人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房屋已经灭失(比如倒塌后未重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作为继承标的。这是"房地一体"原则的必然推论。
二是继承人不能在继承的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因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资格,继承取得的只是对现有房屋的权利。房屋自然损耗直至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三是继承登记时,需要在附记栏标注继承人的身份情况和房屋现状。
从实务角度看,对于有城镇子女的农村家庭,笔者的建议很直接:趁老房子还在,尽早办理确权登记。一旦房屋灭失,这个权利就从"可以继承"变成了"无从继承"。
没有审批手续怎么办?
相当一部分农村老房子,特别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确实找不到当年的审批文件。这种情况在广西农村非常普遍,也是很多人放弃确权的主要原因。
广西的政策对此并非没有出路。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以乡镇政府为主体,联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协同处置机制。具体来说:
如果房屋建造时间较早(特别是1987年之前),即使没有审批手续,只要权属清晰、四邻无争议,经村集体出具证明,乡镇政府核实后,通常可以按照历史形成的实际状态予以确权登记。
如果是1987年之后建造但缺少审批手续的,需要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但补办程序已经有了明显简化——广西明确要求"缺什么补什么",不搞推倒重来,不让群众为历史遗留问题"跑断腿"。
还有一个实用的提示:即使原始审批文件找不到了,但如果能提供当年的土地税费缴纳凭证、电费开户记录、邻里证言等辅助材料,也可以作为佐证,帮助确认房屋建造时间和权属情况。
时间窗口正在收窄
广西将确权登记工作的标准概括为十六个字:"汇交入库、颁证到户、规范登记、日常更新。"这意味着确权登记不是一阵风式的运动,而是要建立起一套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体系。
但从实际操作角度看,集中推进阶段获得的政策支持力度——包括免费测量、集中受理、上门服务、简化流程等便民措施——在"收官"之后未必能长期延续。登记窗口延伸到乡镇和村级、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探索告知承诺制减少证明材料等便利举措,也都是政策集中推进期的特殊安排。
各市县的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登记颁证过程中除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换句话说,现在办证的经济成本极低,以后恢复常规收费标准后就不一定了。
距离2026年底还有不到九个月。如果你家的宅基地还没办证,是时候行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