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恶未成年人判无期:不能判死刑之后,法律还能做什么

2026年4月28日唐学智 · 律师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减刑限制减刑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权利保障

2026年4月28日,云南曲靖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14岁被告人蒋某某无期徒刑。判决一出,被害人家属当庭申请抗诉,舆论再度将"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条规定推上风口浪尖。本文试图厘清这条规则背后的法律逻辑,并追问在死刑禁区之外,现行制度是否已经给出了足够有力的回应。

宣判,与等待

宣判那天,被害人方某某的遗体仍停放在殡仪馆——自去年七月案发至今,父亲一直等着等来一个"说法",然后才肯让女儿入土为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判决是: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在法律上已是当下能给出的最重处理。被告人蒋某某案发时14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写得明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条规定没有例外,不因犯罪手段多么残忍而例外,不因社会影响多么重大而例外。被害人父亲当庭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已受理。但从法律流程看,无论二审结果如何,死刑判决的大门法律上始终是关着的。

所以本案真正需要追问的,不是"为什么不判死刑",而是:对一个14岁的人判处无期徒刑,在中国现行制度下究竟意味着什么?

禁止未成年人死刑,不是法律的仁慈

公众情绪普遍难以接受这个判决,有人把它理解为法律对犯罪人的庇护,对受害人的不公。这种感受真实,但背后的逻辑需要厘清。

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并非因为法律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被原谅,而是因为现代刑事司法有一个基础判断:人在认知与意志尚未发育成熟时所实施的行为,即便造成极端后果,也无法在责任意义上完全等同于一个成年人在完全意志能力下做出的选择。因此,不应对其适用最极端的、不可逆的刑事后果。

这不是中国法律的特色设计,而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立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处死刑;并将此列为不可克减权利,缔约国不得对此作出保留。中国于1992年批准加入该公约,《刑法》第四十九条正是与这一国际义务相衔接的国内立法。

有人会说,案件事实显示蒋某某是有预谋的——奸淫未遂后为灭口掐死同学,这不是冲动所为,而是在恐惧中做出的决定,他显然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一点不假。但"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与"具备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之间,在刑法理论上并不等号。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对待,建立在发育阶段评估、改造可能性判断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义务的基础上,而非对犯罪事实的掩盖与回避。

笔者认为,这条禁令本身是正确的,不应因个案的残忍程度而被动摇。真正值得追问的,是禁令之外的制度安排是否已经足够。

无期徒刑≠终身关押,减刑制度才是核心

这里有一个公众普遍不了解的现实: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终身关押。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依法减刑。无期减为有期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换言之,蒋某某存在在二十七岁前后走出监狱的法律可能性。

这才是被害人家属最深的恐惧,也是公众最难接受的地方:蒋某某夺走了一个十五岁女孩的全部未来,而他自己的未来,可能并没有被真正截断。

当然,现行制度中有一个关键机制可以应对极端情形——限制减刑。对于以极端手段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将最低实际服刑期大幅延长,使减刑成为实质性困难而非常规程序。

问题在于:曲靖中院的判决是否同时适用了限制减刑?这一细节至关重要,却需要等待判决书全文公开才能知晓。这也是被害人家属当下最迫切需要了解的一个事实——蒋某某到底被关多久,受制于哪些条件,这不是旁观者的好奇,而是与他们余生直接相关的问题。

抗诉能争取什么

检察院受理了被害人父亲的抗诉申请后,若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提出抗诉,启动二审程序。

需要说清楚的是,二审的法律上限依然是无期徒刑,抗诉无法突破《刑法》第四十九条划定的边界。那么抗诉的意义在哪里?

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三个层面值得期待:

其一,推动二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限制减刑,最大限度压缩将来减刑的制度空间,避免一审判决在这一问题上留下模糊地带;其二,形成更为详尽的司法文书记录,使这个案件在将来任何减刑审查程序中都无法被以"正常改造案件"轻描淡写地处理;其三,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介入,在后续刑罚执行监督环节保持持续的司法关注,对将来可能提出的减刑、假释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抗诉争取的,不是改变那条不能逾越的法律边界,而是在边界以内把惩罚做到尽可能彻底。

这条边界,还需要吗

每隔一段时间,极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现后,"废除未成年人死刑豁免""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都会随之高涨。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特定情形下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岁下调至十二岁,这是立法层面对极端个案的一次具体回应。但即便未来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下调,只要中国维持对《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义务,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底线就不会改变,也不该改变。

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这条线画在哪里,而在于线以内的制度设计是否足够严密:

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对于犯罪情节极端恶劣的案件,是否在司法层面有充分统一的指引,避免各地法院适用标准不一?被害人家属的程序性权利,在减刑、假释审查程序中,他们目前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十分有限——犯罪人可能提前出狱,被害人家属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对这个事实,这在制度设计上是有缺失的。极端未成年犯的服刑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是减刑的前提之一,但"悔改表现"的评估机制是否能有效区分真实的人格改变与为减刑而做出的表演?

这些是本案之外,需要以制度性回答来面对的问题。

父亲还在等

方某某的父亲说,等判决,是为了给女儿一个交代,然后让她安葬。

无期徒刑的判决,他接不接受,法律无法强迫。但有一件事是制度可以做、也应该做的:让他清楚地知道这个判决的完整含义——蒋某某会关多久,减刑的门槛是什么,什么情形下可能提前释放,在哪个环节他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

极端个案是检验法律制度是否真正以人为本的时刻。不只是以犯罪人的年龄为本,而是以所有当事人的尊严为本——包括那个至今未能入土的女孩,和那个在殡仪馆门口仍在等待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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