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代理的工期纠纷案件里,有一种结果出现的频率让我至今印象深刻——施工方在庭上或仲裁席上能说清楚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不是他们的责任,但就是拿不出证据。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停工,没有书面通知;设计变更收到的时候没有留下接收记录;监理在现场说的那句“先停下等图纸”,没有任何文字痕迹。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但法律层面,它等于没发生。
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在主张顺延的一方,也就是施工方。要主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方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两件事——发生了什么,以及它对工期产生了多大影响。这两件事都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实时积累的文件来支撑,而不是事后凭记忆重建。
问题出在哪里,通常集中在以下几处。
顺延申请没在约定时间内发出
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有这样的约定:承包方遇到应当顺延工期的情形,须在约定天数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顺延权利。这个条款是程序要件,不是装饰性的文字。
施工方在工地上的本能反应是先把事情解决掉,等着看情况,而不是在第一时间去想“我是不是要发顺延申请”。等到工期争议真的摆上谈判桌,合同约定的申请窗口早就关了。
这种情况下,部分法院和仲裁庭的处理方式是:合同约定了时限,承包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没有按约定程序申请,对该期间的顺延权利视为放弃。这个裁判口径并非没有争议——也有裁决认为,约定的通知期限只是程序性要求,不能剥夺实体权利——但施工方拿不出及时通知的证据,在这个争议里就处于被动位置。
我的建议是在合同签订时就把这个时限谈清楚,争取写成尽量宽松的期限,同时在项目管理流程里建立对应的提醒机制。停工了、变更了、等材料了,第一步就是发书面通知,不要等事情处理完再补手续。
签证单上的签字人没有授权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额外工程量、停工记录,通常通过签证单来固化。这在法律上是对的做法。但签证单的效力有一个常被忽视的前提:签字的人得有权代表发包方。
工地上常见的情形是: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驻场代表在签证单上签了字,施工方觉得这样就有效了,文件归档了事。等到结算或工期争议时,发包方出来说这个人没有公司授权,他的签字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这个抗辩不总能成立,但足以让一份本来清晰的证据在诉讼中变成争议点。签证单要有法律效力,通常需要发包方有权签字人的认可。谁有权签,应当在开工前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或者写进合同,或者由发包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说明哪些人在哪些事项上有权签认。
这件事做起来不复杂,但很多项目从来没做过,到了争议时才发现手里的签证单一堆,能用的没几张。
口头指令没有书面确认
这是工地上最普遍、也最难解决的问题。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在现场口头说“这里先停一下”“等图纸再继续”“这段改个做法”,施工方跟着调整了,工期也跟着受了影响。事后发包方说没有给过这样的指令,或者说那只是建议而非正式指令。没有任何书面留存,施工方在法律上几乎不可能证明这件事发生过。
应对方式有两个层次。合同谈判阶段,可以争取写入口头指令确认机制——约定施工方收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发书面确认函,发包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这个条款有些发包方愿意接受,有些不愿意,但谈判本身是值得的。
对于正在履约中的项目,能做的是养成习惯。每次收到口头指令,当天发一封工作联系函给监理或业主代表,写明“根据贵方×月×日现场指示,我方将……”,函件留底并通过可查证的方式送达。哪怕对方不回复,这封函件本身也是有利于施工方的证据。这个习惯在项目正常进行时看起来繁琐,但真正到了争议的时候,这些函件往往是决定性的。
施工日志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施工日志是每天记录施工情况的原始文件,理论上是工期争议中重要的基础证据。但我在代理的案件里看到的施工日志,大多数都不够用,有些甚至帮了倒忙。
问题集中在几个地方。一是日志断更,大片空白日期让仲裁庭怀疑文件是事后补填的;二是记录内容流于形式,通篇“正常施工”“天气晴”,没有任何实质性事件的记录;三是遇到对施工方有利的情形——停工、等待指令、设计变更——日志里没有对应记录。
一份有证明价值的施工日志,应该把影响施工进度的事件如实记录下来,包括停工原因、等待指令的时间段、设计变更的接收时间、人员和机械的实际投入情况。这些记录在工期争议里,是支撑顺延主张的基础材料。日志的价值不在于整洁好看,在于它能真实还原施工过程中每一天发生了什么。
以上几类问题,在工期争议里经常不是单独出现的,而是叠加出现。顺延通知没发、签证单有瑕疵、口头指令无据可查、施工日志残缺——任何一项都能让施工方处于不利地位,几项叠加,败诉几乎是确定的结果。
如果您的项目中已经出现工期争议的苗头,或希望在下一个项目合同谈判阶段就把证据留存机制嵌进去,欢迎联系阳燕平律师。
阳燕平律师 |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 |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 · 工程合同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