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领域,没有哪个争议点像“管理费”这样让当事人困惑——明明双方白纸黑字写好了,但法院究竟认不认,各地答案天差地别。造成这种混乱,有一部分要归结到最高院自己。
两份法官会议纪要,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裁判逻辑,而且方向相反。
2020年的立场:实际参与管理,就可以收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对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情形下的管理费作了区分处理。
纪要的核心意思是:如果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且总包方(或被挂靠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那么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管理费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处理。换句话说,只要你真的干了管理工作,这笔钱不是凭空来的,法院可以认。
这个逻辑有其内在一致性。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已经实际发生的事都要推倒重来。工程已经建成,管理工作已经投入,参照约定算出来的管理费,相当于对这部分投入的补偿。
2020年的纪要在建工圈里广泛流传,很多总包方拿它作为主张管理费的底气,也有律师在开庭时直接援引这份纪要。
2021年的立场:管理费是违法收益,一律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明确了截然不同的立场。
这份纪要的核心判断是: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和挂靠合同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实质上是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这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无论承包人或被挂靠方是否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该结论不变。
这里用的是“不法原因给付”的逻辑——双方都是在明知违法的前提下签了合同,不存在谁无辜被骗的问题,法律不保护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利益期待。
两份纪要的分歧不在技术细节,而在根本的价值判断。
分歧的实质是什么
2020年的立场,本质上是“有劳有得”的朴素逻辑——你提供了管理,就应该有报酬,哪怕合同无效。它关注的是已发生的事实,用填补空缺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后果。
2021年的立场,本质上是对违法行为的彻底否定——这套挂靠、转包的操作本来就不应当存在,既然是非法的,所产生的一切利益期待都不受保护,无论你付出了多少管理。它关注的是行为的违法性,把违法收益的否定置于个案公平之上。
这两种逻辑在法理上都说得通,这才是真正的分歧所在。各地法院在两个方向上都有判决,同一个省不同法院的判法可能不同,同一个法院不同年份的判法也可能不同。这不是审判疏忽,而是上层指引本身存在矛盾,下级法院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可循。
我的判断
我倾向于认为,2021年民一庭的立场更接近未来的方向。
理由有两个。第一,征求意见稿的方向与民一庭立场一致——明文规定出借资质的费用不予支持,不设“是否实际参与管理”的例外。第二,2021年晚于2020年,在同一个最高院内部,后出的意见往往代表了更新的态度和更明确的政策取向。
但在正式的司法解释落地之前,局面仍然混沌。
对于已经发生的管理费纠纷,无论是实际施工人想追回已付的管理费,还是总包方主张对方补付,都需要认真评估当地法院的裁判口径,而不是拿一份纪要当护身符。纪要不是司法解释,效力有别,各法院援引的态度也不相同。
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以现有面貌落地,这场分歧将有一个更清晰的收尾——管理费这条路,在挂靠和转包情形下,基本走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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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燕平律师 |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 |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 · 工程合同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