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收管理费,合法还是违法——两份最高院纪要,给出了方向相反的答案

2026年6月21日 12:55阳燕平 · 律师
总承包管理费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不法原因给付建工合同无效实际参与管理违法分包挂靠施工建设工程纠纷裁判分歧司法实践

同样是转包或挂靠情形下的管理费纠纷,最高院两个庭室给出了方向相反的裁判意见——一个说“实际参与管理的,可以收”,另一个说“无论是否参与管理,都是违法收益,不支持”。这种矛盾不是笔误,是真实存在的理论分歧。这篇文章梳理两份纪要的逻辑,说清楚分歧在哪、现在各地法院怎么判、以及我对这个问题的判断。

在建工领域,没有哪个争议点像“管理费”这样让当事人困惑——明明双方白纸黑字写好了,但法院究竟认不认,各地答案天差地别。造成这种混乱,有一部分要归结到最高院自己。

两份法官会议纪要,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裁判逻辑,而且方向相反。

2020年的立场:实际参与管理,就可以收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对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情形下的管理费作了区分处理。

纪要的核心意思是:如果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且总包方(或被挂靠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那么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管理费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处理。换句话说,只要你真的干了管理工作,这笔钱不是凭空来的,法院可以认。

这个逻辑有其内在一致性。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已经实际发生的事都要推倒重来。工程已经建成,管理工作已经投入,参照约定算出来的管理费,相当于对这部分投入的补偿。

2020年的纪要在建工圈里广泛流传,很多总包方拿它作为主张管理费的底气,也有律师在开庭时直接援引这份纪要。

2021年的立场:管理费是违法收益,一律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明确了截然不同的立场。

这份纪要的核心判断是: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和挂靠合同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实质上是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这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无论承包人或被挂靠方是否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该结论不变。

这里用的是“不法原因给付”的逻辑——双方都是在明知违法的前提下签了合同,不存在谁无辜被骗的问题,法律不保护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利益期待。

两份纪要的分歧不在技术细节,而在根本的价值判断。

分歧的实质是什么

2020年的立场,本质上是“有劳有得”的朴素逻辑——你提供了管理,就应该有报酬,哪怕合同无效。它关注的是已发生的事实,用填补空缺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后果。

2021年的立场,本质上是对违法行为的彻底否定——这套挂靠、转包的操作本来就不应当存在,既然是非法的,所产生的一切利益期待都不受保护,无论你付出了多少管理。它关注的是行为的违法性,把违法收益的否定置于个案公平之上。

这两种逻辑在法理上都说得通,这才是真正的分歧所在。各地法院在两个方向上都有判决,同一个省不同法院的判法可能不同,同一个法院不同年份的判法也可能不同。这不是审判疏忽,而是上层指引本身存在矛盾,下级法院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可循。

我的判断

我倾向于认为,2021年民一庭的立场更接近未来的方向。

理由有两个。第一,征求意见稿的方向与民一庭立场一致——明文规定出借资质的费用不予支持,不设“是否实际参与管理”的例外。第二,2021年晚于2020年,在同一个最高院内部,后出的意见往往代表了更新的态度和更明确的政策取向。

但在正式的司法解释落地之前,局面仍然混沌。

对于已经发生的管理费纠纷,无论是实际施工人想追回已付的管理费,还是总包方主张对方补付,都需要认真评估当地法院的裁判口径,而不是拿一份纪要当护身符。纪要不是司法解释,效力有别,各法院援引的态度也不相同。

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以现有面貌落地,这场分歧将有一个更清晰的收尾——管理费这条路,在挂靠和转包情形下,基本走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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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燕平律师 |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 |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 · 工程合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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