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看守所家属会见、律师会见实务指南(2026年6月版)

2026年6月6日 16:09(更新 2026年6月6日 21:00唐学智 · 合伙人
桂林市看守所会见指南家属会见律师会见

桂林市城区及各县(市、区)看守所。本指南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开渠道整理的桂林本地看守所信息编写。法律条文是全国统一的,桂林本地的具体做法(如送款限额、收物时间、预约电话)各看守所之间会有差异,以你实际联系的那家看守所当场告知为准。

一、先把一个常见误会说清楚

家里突然有人被警察带走、关进了看守所,绝大多数家属的第一反应是:“我什么时候能去看他?”

这是人之常情,但答案往往让人失望: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家属通常是见不到在押人的。 这不是哪个看守所故意刁难,而是法律的制度设计如此。很多人把“看守所”和“监狱”混为一谈,以为像电视里演的那样,隔着玻璃拿起电话就能和亲人说上话——那是监狱里已决犯人的探监场景,和看守所里关押的、案子还没判的“未决犯”完全是两回事。

所以这份指南要先帮你理清两件最要紧的事:人现在处在案件的哪个阶段,以及在这个阶段里,谁能见、谁不能见、能做什么。 想明白了这两点,后面所有的操作才有方向。

说在最前面的一句话是:在判决生效以前,家属真正能依靠的、能合法见到当事人并把外面情况带进去、把里面情况带出来的人,是辩护律师。 这也是为什么本指南把“律师会见”和“家属会见”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写。


二、人到底关在哪里——桂林各看守所信息一览

办任何事之前,先确认人被关在哪个看守所。判断依据通常是《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上面会写明羁押地点。一般规律是:案件由哪个公安机关(市局或县局)办理,人就关在对应辖区的看守所。市区案件多在市级看守所,县域案件多在本县看守所。

下面是公开渠道整理的桂林看守所地址与电话,供你联系核实之用。号码和地址可能变动,去之前务必先打电话确认。

市区看守所

看守所地址联系电话
桂林市第一看守所桂林市秀峰区东安路166号0773-3905685、0773-3901677
桂林市第二看守所桂林市七星区金鸡路(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金鸡岭老校区后方)0773-5605660、0773-8996232

各县(市、区)看守所

看守所地址联系电话
阳朔县看守所阳朔镇武警路0773-8822282
灵川县看守所城湘路(灵勃路口往内约1000米)0773-6822096、0773-6829809
全州县看守所全州镇龙岩村(国道322线232公里旁)0773-4815855
兴安县看守所志玲路0773-6226042
永福县看守所永福镇茶岭街0773-8552031
灌阳县看守所仁江村社塘湾0773-4212262
龙胜各族自治县看守所兴龙北路0773-7512208
资源县看守所资源镇城北街0773-4319389
平乐县看守所正北街(人民医院往内100米)0773-7884413
荔浦市看守所荔柳路0773-7213333
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燕新路0773-8213409

如果你手上还没有拿到通知书、不确定人关在哪,可以直接联系办案的公安机关(拘留你家人的那个派出所或刑警队),或者向桂林市公安局值班电话询问;也可以委托律师去查——律师凭手续可以到看守所或办案机关核实羁押情况。


三、案件的三个阶段,决定了会见的规则

刑事案件从抓人到判决,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会见权限在每个阶段都不一样。把这条时间线装在脑子里,很多疑问就迎刃而解了。

第一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案)。 从刑事拘留开始,到公安把案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为止。这个阶段是会见限制最严的时候。法律明确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也就是说,这个阶段连“找个懂行的亲戚朋友帮忙辩护”都不行,必须是执业律师;家属本人就更不可能进去会见了。

第二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案)。 检察院审查公安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一般是一个多月到几个月。此阶段律师会见仍然畅通,家属会见原则上仍不被允许。

第三阶段:审判阶段(法院办案)。 法院受理到判决。律师可以继续会见,并查阅全部案卷。家属会见的限制依旧。

判决生效之后,情况才发生根本变化。 如果判决生效后,罪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或者被判的是拘役,那么他不会被送去监狱,而是留在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到了这个“留所服刑”阶段,家属才真正享有定期会见的权利。这一点后面会专门展开。

一句话总结:判决生效前,看守所里关的是“未决犯”,家属基本见不到;判决生效后留所服刑的“已决犯”,家属可以按月会见。


四、家属会见篇

4.1 核心规则:判决生效前,家属原则上不能会见

这是整份指南里最需要家属接受、也最容易引发情绪的一条规则。

法律依据有两处。一是《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注意这里的措辞——它不是说家属“有权”会见,而是“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换句话说,这是一道需要两次审批才能打开的门,而在实践中,未决案件出于侦查保密、防止串供、防止干扰证人等考虑,这道门在判决前几乎是不开的。

二是《刑事诉讼法》的整体制度安排:侦查阶段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辩护(第三十四条),法律把“会见在押人”这件事,明确交给了辩护律师来承担。

所以,如果你听到看守所或办案民警说“案子没判,家属不能见”,这不是搪塞,而是于法有据的常态。与其在这条规则上反复碰壁、激化情绪,不如把精力放到下面几件你真正能做的事情上。

4.2 例外:经批准的“亲情会见”

凡事有原则就有例外。实践中确实存在家属获准进看守所与未决在押人见面的情形,但都属于办案机关出于办案需要主动安排的特殊情况,而不是家属申请就能争取到的权利。

最典型的是所谓“亲情感化”会见:办案机关为了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检举同案、退赃退赔等,认为安排一次亲情会见有利于案件办理,于是经批准让家属进去见一面。这种会见主动权完全在办案机关手里,时间、人数、谈话内容都受严格控制,且通常有民警在场。

另外,《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辩护人以外的人(包括近亲属)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许可”二字同样意味着,是否准许由办案机关裁量,并非家属可随意主张。

给家属的实话: 不要把希望寄托在“例外”上,更不要听信“找关系就能进去见”的说法去花冤枉钱。如果确有特殊、紧迫的会见需要(比如老人病危想见最后一面),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正式提出,由律师评估可行性并代为沟通。

4.3 判决生效后:留所服刑罪犯的家属会见

熬到判决生效、且属于留所服刑(余刑三个月以下或拘役)的情形,家属终于可以定期会见了。规则清楚而具体,依据是《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 会见频次与时长:罪犯可以与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第四十五条)。
  • 会见人数: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三人
  •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须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 会见对象:通常限于直系亲属、监护人,需能证明亲属关系(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

除了见面,留所服刑期间,里外之间还有这些合法的联系渠道:

  • 通信:罪犯可以与亲友、监护人通信。看守所会检查来往信件,发现有碍改造内容的可以扣留;但写给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第五十一条)。
  • 打电话: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使用看守所指定的固定电话,与亲友、监护人通话,费用自理(第四十八条)。
  • 存款、购物: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开具记账卡,可按规定使用;刑满释放时余额和物品由本人领回(第六十三条)。

注意:以上是“留所服刑已决犯”的待遇。判决生效前的未决犯,会见这一项是没有的,但下面要讲的送钱、送物、写信,未决阶段同样可以做。

4.4 判决前,家属能实实在在做的三件事

见不到人,不等于什么都做不了。以下三件事,是判决前家属维系亲情、给在押人传递温暖、也给后续辩护打基础的关键动作。

(1)送钱(存款)

在押人在看守所里买生活用品、改善伙食需要钱,这笔钱由看守所代管,记在专属账户上,本人凭账户在所内“小卖部”消费,出所时结余退还。

各地存款的方式和限额差别较大,常见做法有三种:到看守所指定窗口现金存入、银行转账汇款、通过本地政务小程序线上存入;不少地方对每月存入金额和账户余额设有上限(例如有的地区限制每月数百元、账户余额不超过两千元上下)。这些限额是各地自定的,桂林各看守所的具体数额、账户和方式,必须打电话或现场问清楚,不要照搬外地标准。

汇款时务必写清在押人全名和监室号,避免转错、退回。

(2)送物(送衣物等)

送物的规矩最多,也最容易白跑一趟,务必先弄清楚再准备。普遍性的要求是:

  • 多数看守所采用“接济单”制度:由在押人从所内邮寄出“接济单”,注明允许接收的物品种类和数量,家属凭单按规定准备,与接济单不符的物品一律不收。所以送物前,先确认是否需要等接济单。
  • 衣物只能送当季、纯棉、柔软的:毛衣、套头运动服、棉质内衣这类最稳妥。
  • 绝对禁止的元素:任何金属件(皮带扣、拉链、纽扣、金属装饰)、任何带状条状物(皮带、绳带、松紧带)一律不行——这些都可能被用于自伤或他用。
  • 严禁夹带:衣物里不得藏纸条、信件、香烟、火种、现金等任何夹带物,一经发现后果严重。

桂林各看守所收物的具体时间、地点、可送清单各有不同,送之前一定先电话确认,省得东西买了、路跑了,最后被退回。

(3)写信

写信是判决前家属与在押人之间为数不多的合法情感通道之一。信件会经过看守所检查,所以内容要干净——只叙家常、报平安、给鼓励,绝对不要在信里谈案情、串口供、传递“该怎么说”之类的内容,那不仅信会被扣,还可能给当事人和你自己惹来麻烦。

邮寄信封的写法,可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看守所 ××监室 ×××(在押人姓名)收。监室号如果不知道,可向看守所或律师询问。

4.5 关于《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

人被带走后,家属最早能拿到的官方文件,通常就是这两份通知书,它们是你了解情况、确定羁押地点的第一手凭据。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应当立即把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第八十五条)。逮捕的,同样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第九十三条)。

通知书一般以《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的形式送达,上面会写明涉嫌的罪名、羁押的地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等关键信息。家属在外地的,公安可邮寄送达。

拿到通知书,先做三件事:一是记下涉嫌罪名和羁押看守所;二是记下办案单位和办案人联系方式;三是尽快考虑是否委托律师。如果迟迟没收到通知书,主动联系办案单位询问,必要时通过律师核查。


五、律师会见篇

如前所述,判决生效前,律师会见几乎是家属了解案件、传递关心、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唯一可靠渠道。这一篇讲清楚律师会见的规则,既是给委托律师的家属看,也是为了让你能判断律师有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

5.1 谁能会见,凭什么会见

能去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是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辩护人只能由律师担任(《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这意味着越早委托律师,当事人就能越早获得会见和法律帮助。

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审批(特殊案件除外,见下文),凭“三证”即可:

  1. 律师执业证书
  2. 律师事务所证明(介绍信);
  3. 委托书(家属或当事人委托的)或法律援助公函(法律援助案件)。

这是《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共同确立的规则。家属委托律师时,需要签署委托手续——这也是家属在判决前能为当事人办成的、最有分量的一件事。

5.2 看守所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这是律师会见制度里最硬的一条时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根据近年施行的《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看守所还应坚持依法、公平、及时、便利的原则:律师手续齐全无误的,应当及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说明情况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会见。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讯发生冲突时,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安排。

所以,如果律师反映会见受阻、被无故拖延超过四十八小时,这是不正常的,律师有权依规交涉乃至投诉、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5.3 会见不被监听、不被派员在场

这是保护辩护权的核心条款,也是律师会见区别于家属“亲情会见”的关键。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都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为保证安全可以进行视线范围内的安全监管,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

这意味着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会见谈话是受法律保护的私密沟通。正因如此,律师能够把案件真实情况问清楚,也能向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诉讼权利和应对策略。

5.4 特殊案件的例外: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有一类案件的律师会见受额外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这是法律为这两类特定案件的侦查阶段设的特别门槛。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限制仅针对上述两类案件、且仅限侦查期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后,会见即不再需要许可。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不涉及这条限制。

5.5 会见的次数、时间与预约

法律要求看守所保障律师履行职责所需的会见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办案机关工作相协调。实践中,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多次会见,没有“只能见一次”的法律限制。

预约方式上,律师可以直接到看守所申请会见,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需要提醒的是,看守所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会见——预约是便利措施,不是会见的前置条件。桂林各看守所是否开通线上/电话预约、具体怎么约,律师事务所一般都熟悉,由承办律师对接即可。

5.6 律师会见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理解这一点,能避免家属对律师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也能避免好心办坏事。

律师会见能做的:核实案件事实、向当事人了解被指控的经过、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意见、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为申请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收集情况、在审判阶段核对证据等。会见后,律师可以在不涉及案情串供、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向家属转达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情绪和正当的生活需求(比如需要送什么衣物、报个平安)。

律师不能做的:律师不是“信使”,不得为当事人和外界传递信件、钱物,不得帮助串供、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否则属于严重违法违纪,律师本人也要担责。所以,如果你想让律师“带句话进去教他怎么说”,这是绝对不行的,正规律师也绝不会答应——这恰恰是在保护你的家人。


六、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1:人刚被刑事拘留,我现在就能去看守所见他吗? 不能。判决生效前,家属原则上不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需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批准,实践中未决案件基本不予安排)。这个阶段你能做的是:确认羁押看守所、尽快委托律师、按规定送钱送物写信。

问2:那我什么时候才能见到他? 两种情形:一是办案机关出于办案需要主动安排的“亲情会见”(可遇不可求,由办案机关决定);二是判决生效后,如果属于留所服刑(余刑三个月以下或被判拘役),家属即可每月会见一至二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如果被判后送监狱服刑,则按监狱的探监规定会见。

问3:为什么律师能见,家属不能见?这不是不公平吗? 两者性质不同。律师会见是法律赋予辩护权的一部分,目的是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且会见不被监听;而家属会见在判决前受限,主要是出于防止串供、保护证人、保障侦查顺利进行的考虑。可以说,法律是用“律师会见”这条通道,来替代和承载判决前的会见需求。

问4:委托律师贵不贵?有必要这么早请吗? 费用因案件复杂程度、律师而异,可与律师当面谈。是否要早请,答案是肯定的:侦查阶段是会见限制最严、当事人最孤立无援、也最容易出问题(如被诱供)的阶段,越早有律师介入,越能及时提供法律帮助、了解真实情况、并视情况申请取保候审。这笔钱花得最值的时候,往往就是最开始。

问5: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律师凭法律援助公函同样可以会见。具体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或看守所、办案机关咨询。

问6:我可以自己(非律师)去给他当辩护人吗? 侦查阶段不行——这个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近亲属等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其会见在押人需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且不享有律师那样畅通的会见权。综合来看,请专业律师仍是最稳妥的选择。

问7:往看守所送钱有没有上限?怎么送? 有钱款代管和记账制度(《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但每月限额、账户余额上限、存入方式(现金窗口/银行/线上)由各地自定,差异较大。桂林各看守所的具体规定请直接电话确认。 汇款务必写清在押人全名和监室号。

问8:能送哪些东西?为什么我送的衣服被退回了? 通常只收当季、纯棉、柔软的衣物(毛衣、套头运动服、棉内衣等),带金属(拉链、扣子、皮带扣)、带状条状物(皮带、绳带、松紧带)的一律不收;很多看守所还实行“接济单”制度,只收与接济单一致的物品。衣物里严禁夹带纸条、现金、香烟、火种。被退回多半是踩了这些禁忌。送前先打电话问清当季可送清单。

问9:可以给他写信吗?信会被看吗? 可以写信。信件会经看守所检查,发现有碍办案/改造内容可能被扣留。所以只写家常、报平安、给鼓励,千万不要在信里谈案情、教他怎么说

问10:他在里面生病了怎么办? 看守所对患病在押人应当及时治疗(《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病情严重的,依法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如发现健康问题,及时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反映,必要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或取保候审。

问11:怀孕了、正在哺乳、或者有严重疾病,还会被关进去吗?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严重传染病的,以及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般不予收押(罪大恶极、不羁押有社会危险性的除外)。遇到这类情况,应尽快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问12:律师会见时,民警会在旁边听吗? 不会监听、不会派员在场获悉谈话内容(《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看守所只能做视线范围内、不知悉谈话内容的安全监管。

问13:律师申请会见,看守所一直拖着不安排,正常吗? 不正常。手续齐全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且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超时或无故受阻,律师可依规交涉、投诉,或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问14:我能不能托律师给他带句话、带点钱进去? 不能。律师不得为当事人和外界传递信件、钱物,更不能帮助串供。律师可以在合规范围内向你转达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和正当生活需求,但绝不充当“信使”。让律师违规带话,是害他也害你的家人。

问15:我连人关在哪个看守所都不知道,怎么查? 看《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上的羁押地点;没收到通知书,联系办案的公安机关(拘留时的派出所/刑警队)询问;也可委托律师持手续到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核实。一般市区案件在市级看守所,县域案件在本县看守所。

问16:判了缓刑、或者拘役、或者很短的刑期,他会去监狱还是留在看守所? 被判拘役的,由看守所执行;被判有期徒刑但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这两类属于“留所服刑”,家属可在看守所按月会见。被判缓刑的,通常不在看守所或监狱关押,由社区矫正,具体听从司法所安排。


七、给家属的几句实在话

一是情绪要稳,行动要快。家人出事,慌乱、愤怒、自责都正常,但帮得上忙的是冷静的判断和及时的行动——确认羁押地点、尽早委托律师、按规矩送钱送物,这些都是越早做越主动。

二是别信“花钱找关系就能捞人、就能进去见”。判决前家属不能会见是制度常态,所谓“托关系进去见一面”“花钱就能放出来”的说法,轻则骗你钱财,重则让你卷入新的麻烦。真正合法有效的通道只有两条:依法委托律师,依规送物通信。

三是把律师当成你最重要的伙伴。判决前,律师是你和当事人之间唯一畅通的合法桥梁。选一个负责任的辩护律师,如实向他提供情况,配合他的工作,比你自己四处奔波、八方打听要有用得多。同时也用本指南里的规则去衡量律师是否尽责——比如他有没有及时去会见、有没有把当事人的状况反馈给你。

四是所有规定,以桂林当地看守所当场告知为准。法律条文全国统一,但送款限额、收物时间、接济单要求、预约方式这些细节,桂林各看守所之间都有差异,且会调整。养成“先打电话、再出门”的习惯,能帮你省下大量来回奔波的时间和精力。

本文为专业法律资讯分享,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如需个案咨询,请联系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