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缅北回来的人,都有罪吗?

2026年6月28日 10:39唐学智 · 律师
缅北电信诈骗跨境诈骗刑事责任胁从犯认定偷越国境罪帮信罪共犯主观明知时间节点涉缅北辩护策略诈骗罪从犯认定量刑从宽情节刑事辩护策略

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初,已对从缅北遣返的涉诈人员批捕逾四万人。四万这个数字背后,是形态各异的真实经历:有人是被骗去的,有人是被威胁留下的,有人是主动投身的。刑法不问动机,但确实区分胁从犯、从犯与主犯。辩护的空间,藏在这些区别里。

2023年,一位母亲找到我,说她儿子刚从缅北回来,正在接受调查。儿子是个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被大学里的“朋友”介绍去缅甸说是做电商运营,月薪两万五,还有提成。到了才发现完全不是那回事。他在那里待了三个月,其中两个月是在被看管的状态下被迫拨打诈骗电话的,最后一个月试图逃跑但没成功,后来随遣返行动回国。

他面临的指控包括诈骗罪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个人有没有罪?我的判断是:这件事需要非常认真地分析,而不是用一个统一的标签来回答。

四万人,不是一个均质的整体

最高检在2025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已对缅北涉诈遣返人员批捕逾四万人,起诉逾三万人。最高法的配套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缅北电诈案件数万件。这是一个规模空前的刑事追诉行动,背后有明确的政策导向——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打击,是这几年刑事司法重点领域中力度最强的之一。

大规模专项行动有其必要性,但它也带来了一个在任何大规模案件里都会出现的风险:标准化处理的惯性,会压缩个案差异被认真对待的空间。

四万多人里,有主动设计诈骗话术、管理团队、从中大量获利的核心骨干;有介绍他人入局、本人也参与实施的积极参与者;有被人骗去、在恐惧和威胁下被迫拨打诈骗电话的人;还有在知道或不完全知道这是诈骗窝点的情况下,做厨师、做保安、做翻译、维持日常运作的人。用同一套定性框架来处理这些人,是对事实的粗暴简化,也是对刑法中差异化处置原则的架空。

被骗去的,是受害者还是嫌疑人?

这是最难回答的问题。

被骗去缅北,本身是一种受害经历。但一旦进入诈骗窝点后参与了诈骗实施,性质就开始转变。刑法不因为你最初被骗就免除你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逻辑,我没有理由在这里绕开它。

但以下这些因素,是辩护中可以认真展开的。

主观明知的时间节点,是最关键的一个。诈骗罪的共犯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明知”自己在参与诈骗。如果一个人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内并不知道这是诈骗活动——被告知是做“客服”或“销售”——那么从他真正“明知”的时间点开始,才是共犯责任的起算点。他在此之前的行为,即便客观上产生了帮助效果,也不应构成诈骗共犯。这个时间节点的认定,直接影响涉案金额的计算,进而影响量刑。这一分析路径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圈里已有相当共识,但能否在具体案件里被法院采纳,取决于证据的细节。

胁从犯的认定,是第二个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关押、被没收证件、被限制人身自由、被以暴力或威胁要求继续“工作”,这些都是胁迫的证据。关键在于:如何在案件中证明胁迫的存在,以及胁迫的程度是否足以支撑胁从犯认定。这不是单靠当事人陈述就能解决的,需要从同案被告的证言、通话记录、现场情况描述等多个维度构建证据链。

偷越国境罪的处理,是第三个需要提前评估的问题。许多当事人是通过非正规渠道进入缅甸的,这可能单独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这个罪名相对独立,但在案件整体处理时,它的认罪与否、处理时间,会影响整体的认罪认罚谈判空间,需要整体统筹考量,而不是孤立对待。

主动投身的,辩护还有没有意义?

明确知道是诈骗、主动参与实施、从中获取报酬的,是诈骗罪共犯,这一点没有太多争议。辩护的空间主要在量刑层面。

参与的程度是关键变量。核心骨干、团队管理者与普通执行层,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量刑差距可以非常大。两高司法解释对跨境电诈案件的各类参与者有明确的层级认定标准,辩护律师需要认真评估当事人在诈骗链条上的具体位置——他们是决策者、还是执行者、还是在执行层里处于最边缘的位置?区分清楚,量刑结果可能相差数年。

自首和立功,是这类案件里最重要的从宽情节。配合司法机关指认同案犯、提供窝点信息、协助追赃,是“立功”的典型情形。在已有的判决里,立功情节曾导致显著的减刑效果。当事人愿意配合,配合的内容是否有价值,以及如何在程序上体现这种配合,是辩护律师在案件早期最应该规划的工作。

辩护律师在这类案件里面对的现实

缅北案件的辩护,在实践中有两个特殊的困难。

一是证据的形成环境特殊。当事人在境外的经历,许多缺乏可核查的书面记录,有时只有本人陈述可以依赖。要证明“被胁迫”或“主观不明知”,需要从多个维度收集旁证,包括同案被告的证言、微信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当地人员情况,以及有时候可以借助的域外情况说明。这是一项非常考验辩护经验和资源整合能力的工作,不是简单准备一份申请书就能解决的。

二是案件规模带来的个案关注度压力。四万多起案件在司法机关面前,不可避免地形成批量处理的惯性。每一个当事人对自己来说都是人生中最严重的一件事,但在整个案件流转体系里,很容易被均质化对待。这意味着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节点非常关键——越早介入,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陈述的指导越到位,辩护的基础就越扎实。在侦查阶段形成的口供,会贯穿整个追诉程序,很难被之后的辩护覆盖。

那位母亲的儿子,最终以胁从犯被认定,量刑在缓刑范围内。他出来以后的第一件事,是问他妈妈,自己以后还能不能正常生活。

我说,可以。刑满或缓期执行完毕后,就是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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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智律师 |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 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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