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不少县乡,彩礼仍然是一桩婚事里最重的一笔账。桂北一些地方动辄十几万,加上「三金」、酒席、改口钱,一场婚事掏空两代人的积蓄并不少见。可一旦婚没成、或者成了又散了,这笔钱的去留,往往就成了两个家庭撕破脸的导火索。
先说一句让很多人意外的话。彩礼不是「给出去就泼出去的水」,但也绝不是「只要离婚就能原数拿回」。这两种极端的理解,都是错的。真正决定这笔钱怎么处理的,是你们走到了哪一步——领证没有、住没住到一起、有没有孩子、给的时候是不是被狮子大开口。
什么才算「彩礼」
不是给女方家的每一分钱都叫彩礼。按新规的口径,认定彩礼要看给付的目的、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真正意义上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习俗给付的那一笔大额财物。
有几样东西明确不算彩礼,要还也轮不到它们:逢年过节、生日给的小红包小礼物;恋爱期间一起吃饭旅游、你情我愿的日常花销;还有其他价值不大的物件。换句话说,谈恋爱时你给她买的那部手机、请的那几顿饭,分手时想一笔笔算回来,法律不支持。
这一点对广西的婚事尤其要紧。我们这儿讲人情,订婚、看屋、回门,来来回回给的钱物名目繁多。真打起官司,法院会把这些一项项过筛子,分清哪些是冲着结婚去的彩礼,哪些只是人情往来。所以给付的时候留个凭证、记个名目,比事后回忆有用一百倍。
没领证、没成婚——原则上要还,但未必全还
这是最干脆的一种。彩礼是奔着结婚去的,婚结不成,给付的目的落空了,钱大体上要返还。
但「要还」不等于「全额还」。如果两个人虽然没领证,却已经实实在在住到了一起、按夫妻那样过了一段日子,甚至怀孕、生育过,那就不能简单地全退。法院会去看彩礼实际花在了哪里、女方陪嫁的嫁妆有多少、共同生活和孕育的情况、双方各自有没有过错,再结合本地习俗,定一个返还的比例。
我见过的这类案子里,最容易吃亏的是这样一种人——钱给了,证没领,人也住进来了,过了一年半载散伙,却以为自己一分都拿不回。 其实只要没登记,返还的大门是开着的,只是退多退少要看共同生活那段的具体情形。
领了证、也住到了一起——原则上不退
很多人最想不通的就是这一种。「都离婚了,凭什么彩礼一分不退?」
道理在于,彩礼给付的目的是缔结婚姻,你们既登了记又共同生活了,这个目的已经实现了。婚姻后来走不下去,是另一回事,不能反过来要求退还当初的彩礼。所以已登记、已共同生活,离婚时主张返还彩礼,原则上法院不支持。
但这里留了一个口子,对在广西给了「天价彩礼」的家庭很关键:如果共同生活的时间确实很短,而彩礼数额又明显过高,法院可以酌情判一部分返还。短到什么程度、高到什么程度才算,新规没有划死一条线,这正是各地法院仍有分歧、需要个案判断的地方。我的判断是,结婚几个月就散、彩礼又掏空了对方家底的,主张退一部分是有空间的;但住了三年五载、孩子都有了,再想退钱,几乎没有可能。
根本是「借婚姻要钱」——可以要回
还有一种情况,性质不一样。一方压根没打算好好结婚,或者一方家庭以彩礼为名,狮子大开口地索要财物,把婚姻当成敛财的由头。这叫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是明令禁止的。 这种情形下要求返还,法院应当支持。
广西个别地方攀比彩礼的风气,有时就滑到了这条线附近。判断的关键不在于给了多少,而在于给付到底是不是出于真实的结婚意愿,还是被当成了一桩交易。
告谁、谁来告
彩礼这笔钱,往往不是小两口自己的钱,是双方父母凑的。新规对此说得很清楚:因为还没结婚而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给付彩礼的一方和他的父母可以一起当原告,收彩礼的一方和他的父母可以一起列为被告。也就是说,出钱的父母可以直接站到台前来主张,不必只让子女出面。 这对很多「钱是我爸妈出的」的广西家庭,是实打实的便利。
但如果是已经登记结婚、走的是离婚程序,那当事人就还是夫妻两个人。
真要走到这一步,先把这几样东西攥住
不管你是给彩礼的一方,还是收彩礼的一方,真起了纠纷,能不能说清楚,全看证据。我会建议你把这几样先固定下来:转账记录(彩礼最好走银行转账,备注写清楚),媒人、双方父母作为见证的聊天记录或证言,嫁妆的清单和购置凭证,以及登记结婚证、共同生活的痕迹(同住的照片、水电缴费、怀孕生育的记录)。
这些东西,结婚时没人愿意去想。可一旦走到要算账的那天,攥住它们的人,腰杆才硬。
彩礼这件事,说到底是把两个家庭的善意,用一笔钱称了重量。新规能做的,是在它变成纠纷时给一个相对清楚的说法。它给不了的,是当初那份要好好过日子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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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才芳律师 |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 | 婚姻家事 · 财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