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当正当防卫第一次被写进治安法

2026年7月3日 09:53瀛桂 · 刑事组

康德有一句很有名的话:人是目的,不是工具。

这句话通常用来讨论道德和尊严,但我今天想换个角度问:当一个人正在被另一个人当成"工具"——被抢劫、被殴打、被持刀威胁——他能不能把自己重新当回"目的",用反抗,把自己救回来?

法律对这个问题,其实早就有答案。但最近一次立法修改,让这个答案,第一次被写得更响了一点。

假设张三深夜下班,走在小巷里,被一个男子拦住,对方手里有刀,要求张三把钱包和手机交出来。

张三当时只有一个念头:我会不会死在这里

在对方靠近的瞬间,张三一把抓住了对方拿刀的手,两个人扭打在一起。混乱中,刀转到了张三手里,他用力推开对方,对方倒地,手臂被划伤,缝了十几针。

警察赶到后,男子说:"我就是想吓唬吓唬他,要点钱,没想真伤他。"张三说:"我以为他真的要杀我。"

这种情况,张三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甚至是"互殴"?

你可能以为,"正当防卫"这个词写进法律已经几十年了,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不过是又抄了一遍而已,有什么大不了的?

但如果你关注过去这些年的真实案例,会发现一个让人难受的现象:很多本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后却被定性为"互殴"或"防卫过当"。原因往往不是法律没写,而是实践中存在一种"唯结果论"的惯性——谁伤得重,谁就天然处于不利位置;谁先动手,反而容易被淡化。

这一次新规的意义,恰恰是想纠正这种惯性。

核心逻辑: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第一步永远是问——不法侵害是不是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是不是针对侵害人本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不是先问——谁的伤更重。

把"是否正在被侵害"放在判断的第一位,而不是"谁的伤口更大"——这听起来像常识,但常识被写进法律、被要求执法者优先适用,是两件不同的事。

但我想多问一层:法律可以规定"必要限度",可法律没办法规定的是——一个人在被刀指着的那三秒钟里,要怎么去计算"限度"。

事后,所有人都是冷静的旁观者:警察在还原现场,律师在分析证据,法官在权衡条文。每个人手里都有充足的时间,去讨论张三那一推,是不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可张三自己,在那三秒钟里,没有"暂停键"。他的心跳一定不是匀速的,他的判断一定不是理性的——而这恰恰是人在那种处境下唯一真实的样子。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句话喊起来很提气。但喊完之后,谁来承担"事后被认定为判断错误"的风险?是那个在生死边缘做出反应的人,还是这套评判他的标准本身?

罗尔斯提出过一个思想实验,叫"无知之幕"——假设你不知道自己将来会成为施暴者,还是会成为被施暴的人,你会希望法律往哪个方向倾斜?

我想,大多数人此刻的答案会是一样的。

这次新规,算是把这层"无知之幕"背后的答案,往前挪了一点。但真正决定一个人在生死瞬间敢不敢反抗的,从来不只是法条上的那句话——还有他心里,对"反抗之后会不会被反过来追责"那一点点信任。

法律的字,可以连夜修改。人心里那点信任,需要一个案例,一个案例地,慢慢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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