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最让人五味杂陈的一类案子,是缅北电诈的回流案。
专项行动的战果是实打实的。据检察机关披露,针对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的专项打击中,多个省份检察机关累计批捕、起诉的人数都达到数万之众。数万人被押解回国,机场那一排排低着头的画面,很多人都看过。
舆论的态度高度一致——严惩,一个都不能放过。作为一个刑事律师,我理解这种情绪,电诈害人之深,我在案子里见得太多。但我想说一句可能不太讨喜的话:把这数万人当成同一种人来处理,是一种事实上的懒惰,也是一种法律上的错误。
押回来的,不是同一种人
真正接触过这类案子的人都知道,从缅北回来的人,至少可以分成几层,彼此之间隔着很远的距离。
最上面一层,是金主、股东、园区管理者、诈骗集团的组织领导者。他们是这条产业链的受益者和支配者,主观恶性深、获利多,对他们从严从重,天经地义,我没有任何异议。
中间一层,是各类"业务骨干"——话务组长、技术、财务、带教。他们明知是诈骗仍深度参与,起了实际作用,该是主犯的按主犯办。
但还有最底下的一层,情况要复杂得多。这里面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被"高薪招聘"的幌子骗过去的,有的甚至是被拐卖、被非法拘禁、被暴力控制的。他们进去之后想跑,跑不掉;被逼着打诈骗电话,不打就挨打、被"电击"、被转卖。他们在这条产业链里,既是加害的一环,某种意义上也是被害的一环。
法律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对这几层人用同一把尺子。把一个被绑着打电话的人,和一个数着钱的园区老板放在同一档量刑,这不叫严惩,这叫不分青红皂白。
法律早就给了区分的工具
有人可能会说:进了诈骗窝点、打了诈骗电话,客观上就是参与了犯罪,还谈什么区分?
谈的,恰恰是刑法本身给出的区分工具。这些工具不是辩护律师发明的"技巧",是共同犯罪制度里本来就有的东西。
主犯与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个只负责打杂、望风、按脚本念台词、且时间很短的人,和一个组织指挥者,作用天差地别,量刑本就该拉开档次。
胁从犯。 这是很多人忽略、却在缅北案里极其关键的一个制度。《刑法》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有明确规定——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个被暴力控制、人身自由被剥夺、被逼着实施诈骗的人,完全可能落入"被胁迫"的范畴。这不是钻空子,这是刑法为这种处境专门留的口子。
认罪认罚从宽。 对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积极配合追赃挽损的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从宽空间。在这类涉案人数极多的案件里,能不能把自己知道的产业链信息讲清楚、能不能帮助追回赃款,往往直接影响最终的处理。
把这几件工具摆出来,我想说明的是:为这层人做辩护,不是要否认他们参与了诈骗——参与了就是参与了——而是要让法律该给的区分,真正落到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
严打之下,辩护为什么更重要而不是更多余
在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里,会有一种氛围:既然定了严惩的调子,辩护是不是就没意义了,甚至是不是在"添乱"?
我的判断正相反。案子办得越快、涉案人越多、舆论压力越大,个案被"打包处理"的风险就越高,一个具体的人被淹没在数字里的风险就越高——恰恰是在这种时候,辩护的价值最大。
数万人的案子,办案机关的精力是有限的,很容易形成流水线式的处理节奏。在这条流水线上,一个被拐骗、被胁迫、只干了十几天杂活的年轻人,和一个真正的骨干,如果没有人替他把那些区分的事实和法律讲出来,他很可能就被那股"从严"的惯性一起带走了。辩护律师在这里做的,不是对抗严打,而是守住一件事:严打针对的应当是行为的严重性,而不是被卷进来的每一个人的头。
我尤其想说被害与加害交织的那部分人。他们中有不少是二十岁上下的年轻人,因为一则招聘广告、一次轻信,跨过边境,就再没能按自己的意愿回来。等他们被押解回国、坐在我们对面时,很多人对自己到底做了什么、会面临什么,是懵的。替这样的人辩护,不是同情心泛滥,是因为刑法里"罪责刑相适应"这句话,要求我们把他真实的处境——被骗、被控、被迫——放进量刑的天平里去称。
说到底
对缅北电诈,我支持严惩,态度不含糊。金主该重判就重判,骨干该是主犯就是主犯。但严惩的前提,是把人分清楚。
一场好的专项行动,不该以"抓了多少、判了多重"作为唯一的成绩单,还应该看它有没有把真正的组织者摁住,同时没有把被裹挟的人一并碾过去。前者靠侦查和公诉,后者,很大程度上靠辩护。这两端都做好了,严打才既有力度,也有准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