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份报告
办了多年刑事案件,我们对诈骗罪有一个很深的体会:它是所有侵财犯罪里“门槛”最低、形态最杂、也最容易被普通人误判的一种。盗窃要撬锁,抢劫要动手,而诈骗只需要一张嘴、一个微信号、一笔被害人“心甘情愿”转出去的钱。正因为太日常,很多人对它存在两种相反的误解——要么觉得“借钱不还也能算诈骗,告他坐牢”,要么觉得“我又没抢没偷,骗点钱顶多是民事纠纷”。这两种误解,往往都要等到拘留通知书或者立案不予的回执送到手上,才被现实纠正。
与其讲抽象的法条,不如让判决说话。我们调取了桂林市秀峰区、象山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五个城区人民法院,以及荔浦市、阳朔县、永福县、恭城瑶族自治县几个县市人民法院在2023年底至2026年上半年之间作出的44份诈骗类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中1份实为抢劫罪,另有2组系同一案件的不同文本,故有效的诈骗罪样本为41件)。这些案子有大有小,最小的骗了一千多元判了拘役,最大的骗了一百五十多万判了十年九个月。把它们放在一起看,诈骗罪的“脾气”才真正显出来。
需要说明的是,本报告所引用的全部为已生效或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案号真实、案情真实,仅对当事人姓名作技术处理(多数文书本身已采用“某”字脱敏)。报告的目的不是猎奇,而是从数据和裁判说理中提炼出对当事人、对家属、对公众都有用的规律。
样本是什么样子的
先看这41起案件的基本盘。从审理法院看,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和秀峰区人民法院是绝对的“大户”,荔浦市人民法院紧随其后。这与桂林作为旅游城市、流动人口密集、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交错的特点高度吻合——景区门票、找工作、办事托关系,这些场景天然是诈骗的温床。
| 审理法院 | 案件数(约) | 典型场景 |
|---|---|---|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10 | 找关系办事、投资合伙、电信网络诈骗帮助 |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9 | 旅游票务、合同买卖、网恋 |
| 荔浦市人民法院 | 8 | 熟人借款、办证托关系、境外电诈 |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4 | 社保退休、虚假投资 |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4 | 投资项目、民族资产解冻类骗局 |
| 阳朔县、雁山区、永福县、恭城县等 | 6 | 减刑托关系、交友红包、提供账户 |
从作案金额看,样本呈现明显的“纺锤形”:两头小、中间大。骗几千元被判拘役或一年以下的有,骗上百万被判十年以上的也有,但绝大多数集中在5万元到50万元这个区间,对应的正是刑法上的“数额巨大”档。
从被告人特征看,一个刺眼的数据是:**41名被告人中,有明确犯罪前科记录的接近一半,其中构成累犯的不在少数。**有的被告人前科本身就是诈骗(如林某某有三次诈骗/合同诈骗前科、张某军曾因诈骗被判十三年),有的则是盗窃、抢劫转向诈骗。这说明诈骗具有相当强的“再犯黏性”,一旦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很难回头。
还有一个共性几乎贯穿始终——**赃款的去向。**翻遍这些判决,骗来的钱极少用于正经投资或经营,绝大多数流向了三个地方:还债、网络赌博、日常挥霍。戴某骗了54万全部用于偿还赌债和网络赌博,张某从工程共管账户骗出164万也是为了赌,李某甲、张某军、郑某甲、周某勇等多人都被法院认定“为赌博而诈骗”并据此从重处罚。赌博与诈骗的这条暗线,后文还会专门讲。
判断诈骗罪,先要看懂这几把“尺子”
在进入案例之前,有必要把诈骗罪的法律框架交代清楚,否则后面的数字看不出门道。
罪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句话概括诈骗罪的内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这条逻辑链——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认定诈骗罪的“骨架”,也是辩护和指控双方反复交锋的战场。
**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为起点,各省可在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结合本次41份判决可以清晰地反推出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执行的标准:
| 数额档次 | 广西执行标准 | 法定刑幅度 | 本样本印证 |
|---|---|---|---|
| 数额较大 | 5000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兰某甲骗49600元被认定“较大” |
| 数额巨大 | 5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胡某骗51200元被认定“巨大” |
| 数额特别巨大 | 50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戴某骗541684.26元被认定“特别巨大” |
这张表非常关键。49600元和51200元,相差不过一千六,却分别落在“较大”和“巨大”两个档,刑期下限从拘役一步跨到三年。50万元这条“特别巨大”的红线更是生死线——一旦越过,起刑就是十年。后面会看到,戴某骗了54万出头,仅仅比50万多了四万多,就被判了整整十年。这种“一步之遥、天壤之别”的临界效应,是诈骗罪量刑里最需要警惕的地方。
**罚金。**诈骗罪一律并处或单处罚金。从样本看,罚金数额与诈骗金额、刑期大体正相关,但弹性很大:小案罚两千、五千,“巨大”档多在一万至两万,“特别巨大”档则三万、四万、五万乃至十万。罚金缴纳情况还会反过来影响法官对悔罪态度的判断。
41起案件全景数据表
为便于检索和比对,我们把全部有效样本的核心信息汇总成下表。表中金额为法院最终认定的诈骗数额(非指控数额),刑期为一审判决结果。
| 序号 | 案号 | 审理法院 | 主要手段 | 认定数额 | 数额档 | 关键情节 | 一审刑期 | 罚金 |
|---|---|---|---|---|---|---|---|---|
| 1 | (2026)桂0381刑初43号 | 荔浦市法院 | 虚构合伙向医院供药/医疗耗材 | 486571.45元 | 巨大 | 诈骗前科、认罪认罚 | 有期8年6个月 | 3万 |
| 2 | (2026)桂0381刑初46号 | 荔浦市法院 | 虚构事实骗财 | 较大 | 较大 | 累犯(多次诈骗前科) | 有期2年4个月 | 5千 |
| 3 | (2026)桂0381刑初17号 | 荔浦市法院 | 境外(老挝金三角)Facebook引流投资理财 | 获利2400元 | — | 自首、从犯 | 有期1年2个月 | 5千 |
| 4 | (2025)桂0302刑初114号 | 秀峰区法院 | 百香果汁买卖、收款不交货 | 49600元 | 较大 | 自首、前科、亲属代退赔 | 有期1年10个月 | 6千 |
| 5 | (2025)桂0302刑初117号 | 秀峰区法院 | 谎称帮女儿找工作、送礼请客 | 6950元 | 较大 | 坦白、认罪认罚 | 有期1年1个月 | 5千 |
| 6 | (2025)桂0302刑初110号 | 秀峰区法院 | 帮办贷款“过桥费”+虚假借款 | 177645元 | 巨大 | 坦白、认罪认罚 | 有期4年5个月 | 1万 |
| 7 | (2025)桂0326刑初125号 | 永福县法院 | 提供微信号“抢红包”流转赃款 | 流转33954元/获利400元 | — | 从犯、认罪认罚 | 有期6个月 | 5千 |
| 8 | (2025)桂0305刑初157号 | 七星区法院 | 冒充女性身份网恋骗生活费 | 56554元 | 巨大 | 自首、退赔、谅解 | 有期2年,缓刑3年 | 1万 |
| 9 | (2025)桂0311刑初42号 | 雁山区法院 | 收购废旧塑料、货到不付款 | 21862.5元 | 较大 | 坦白、退还部分、速裁 | 有期10个月 | 5千 |
| 10 | (2025)桂0381刑初108号 | 荔浦市法院 | 谎称安排进保险公司、收“保证金” | 10万元 | 巨大 | 全额赔偿谅解、未予缓刑 | 有期3年 | 1万 |
| 11 | (2025)桂0305刑初78号 | 七星区法院 | 冒充公安、帮安排辅警“找关系” | 131166元 | 巨大 | 自首、认罪认罚 | 有期3年 | 1.5万 |
| 12 | (2025)桂0305刑初75号 | 七星区法院 | 虚构其弟有投资项目、返利诱骗 | 8万元 | 巨大 | 认罪认罚 | 有期3年 | 1万 |
| 13 | (2025)桂0381刑初60号 | 荔浦市法院 | 拘留所内谎称能恢复驾照、免罚款 | 68018元 | 巨大 | 累犯、伪装聊天截图 | 有期3年余 | 罚金 |
| 14 | (2025)桂0304刑初94号 | 象山区法院 | 谎称代办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廉租房 | 129922.05元 | 巨大 | 全额退赔、认罪认罚 | 有期3年,缓刑3年 | 2万 |
| 15 | (2025)桂0304刑初87号 | 象山区法院 | 编造父母病重住院手术 | 165400元 | 巨大 | 赔偿17万、谅解 | 有期3年,缓刑3年 | 2万 |
| 16 | (2025)桂0305刑初45号 | 七星区法院 | 谎称帮亲戚入职学院、收费 | 123500元 | 巨大 | 认罪认罚 | 有期3年2个月 | 2万 |
| 17 | (2025)桂0304刑初79号 | 象山区法院 | 酒店总经理虚构垫货款/投资政府采购 | 93110元 | 巨大 | 自首、退赔谅解、前科 | 有期2年10个月,缓刑3年 | 2万 |
| 18 | (2025)桂0302刑初10号 | 秀峰区法院 | 漓江生态项目“保证金”+冒充旅游局“文总” | 韦某甲49500/韦某丙30000元 | 较大 | 韦某丙从犯、自首 | 韦某甲约2年8个月、韦某丙10个月 | 罚金 |
| 19 | (2025)桂0305刑初52号 | 七星区法院 | 虚构承包工地、合股投资 | 241500元 | 巨大 | 坦白、认罪认罚 | 有期3年5个月 | 2万 |
| 20 | (2025)桂0302刑初35号 | 秀峰区法院 | Soul交友、冒充退役军人、黄金基金 | 51200元 | 巨大 | 累犯(多次盗窃)、坦白 | 有期3年4个月 | 罚金 |
| 21 | (2025)桂0302刑初29号 | 秀峰区法院 | 谎称代购摩托车、收款不交货 | 13000元 | 较大 | 坦白、认罪认罚、速裁 | 有期11个月 | 3千 |
| 22 | (2025)桂0303刑初16号 | 叠彩区法院 | 民族资产解冻、港币债券兑现骗局 | 5.6万元 | 巨大 | 全额赔偿、谅解 | 有期3年 | 2万 |
| 23 | (2025)桂0311刑初7号 | 雁山区法院 | Soul交友、发红包“互验信任”套路 | 16056.4元 | 较大 | 自首、退赔 | 有期11个月,缓刑2年 | 1万 |
| 24 | (2025)桂0305刑初14号 | 七星区法院 | 虚构收购车辆、解冻银行卡 | 多笔合计数额巨大 | 巨大 | 自首 | 有期3年 | 1.5万 |
| 25 | (2024)桂0302刑初171号 | 秀峰区法院 | 景区返点票/赠票+承包停车场+办入学 | 1595882元 | 特别巨大 | 为赌博而诈骗、11名被害人 | 有期10年9个月 | 5万 |
| 26 | (2024)桂0302刑初138号 | 秀峰区法院 | 虚构工程款走流水/对账、假车抵押 | 50049.61元 | 巨大 | 为赌博而诈骗、坦白 | 有期3年6个月 | 1.5万 |
| 27 | (2024)桂0321刑初91号 | 阳朔县法院 | 谎称叔叔在省政府可“帮减刑”+冒充法院短信 | 32.4万元 | 巨大 | 累犯(同种)、认罪认罚 | 有期7年 | 5万 |
| 28 | (2024)桂0303刑初90号 | 叠彩区法院 | 二手手机交易、PS虚假转账截图套现 | 数额较大 | 较大 | 共同犯罪、退赔 | 拘役5个月 | 2千 |
| 29 | (2024)桂0321刑初61号 | 阳朔县法院 | 虚构熟悉领导、帮办房屋批建手续 | 61000元 | 巨大 | 累犯、款项用于吸毒 | 有期约4年 | 罚金 |
| 30 | (2024)桂0381刑初92号 | 荔浦市法院 | 虚构能办土地证、找关系交罚款 | 145888.3元 | 巨大 | 不构成自首、认罪认罚 | 有期3年6个月 | 1.5万 |
| 31 | (2024)桂0381刑初91号 | 荔浦市法院 | 电竞酒店老板虚构开新店借钱+假对账截图 | 541684.26元 | 特别巨大 | 用于赌债、认罪认罚 | 有期10年 | 4万 |
| 32 | (2024)桂0303刑初19号 | 叠彩区法院 | 废铁竞拍/二手车投资等多项目 | 数额特别巨大 | 特别巨大 | 诈骗前科、为赌博、坦白 | 有期10年5个月 | 5万 |
| 33 | (2023)桂0305刑初284号 | 七星区法院 | 提供VOIP设备、为境外电诈搭线路 | 帮助诈骗413550元 | 巨大 | 从犯(减轻)、认罪 | 有期2年3个月 | 1万 |
| 34 | (2023)桂0305刑初285号 | 七星区法院 | 工地项目经理私刻公章、套取共管账户工程款 | 1649645元 | 特别巨大 | 为赌博、不构成自首 | 有期10年6个月 | 10万 |
| 35 | (2023)桂0381刑初392号 | 荔浦市法院 | 恋爱期间虚构做工程、以借款名义骗财 | 108850元 | 巨大 | 累犯、认罪认罚 | 有期4年 | 2万 |
| 36 | (2023)桂0305刑初325号 | 七星区法院 | 受指挥为境外电诈拨打诈骗电话 | 帮助诈骗 | — | 从犯、认罪认罚 | 有期1年 | 6千 |
| 37 | (2023)桂0305刑初280号 | 七星区法院 | 伪造食堂承包合同、邀约合伙投资 | 20万元 | 巨大 | 数罪并罚 | 数罪并罚执行5年10个月 | 7万 |
| 38 | (2023)桂0305刑初301号 | 七星区法院 | 虚构高额返利酒水投资项目 | 24630元 | 较大 | 累犯、认罪认罚 | 有期1年4个月 | 1万 |
| 39 | (2023)桂0332刑初229号 | 恭城县法院 | 虚构物流公司/玻璃厂/账户冻结款 | 彭某13万+蒙某246200元 | 巨大 | 投案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 | 有期6—7年幅度 | 罚金 |
| 40 | (2023)桂0302刑初155号 | 秀峰区法院 | 合伙开加油站、一人分饰多角扮政府人员 | 453830元 | 巨大 | 抢劫/诈骗前科 | 有期8年 | 4万 |
| 41 | (2023)桂0381刑初356号 | 荔浦市法院 | 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 较大 | 较大 | 认罪认罚 | 有期7个月 | 2千 |
(注:个别案件因文书脱敏,金额以“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表述;序号13、29、39等刑期以判决主文及量刑建议为准。)
这张表是整份报告的“地基”。下面我们把它拆开来看:先看骗术,再看刑期。
骗术的八种“面孔”
把41起案件的作案手法摊开,会发现再花哨的骗局也跑不出几个母题。我们归纳为八类。每一类都用真实案例还原,看清楚套路,才谈得上防范。
(一)“我有关系,能帮你办事”——权力寻租型
这是桂林样本里数量最多、最具地方特色的一类。骗子抓住的是普通人“办事难、想走捷径”的心理:找工作、办社保、办证、孩子入学、亲属减刑、房屋批建……凡是和“公家”“关系”沾边的事,都能成为剧本。
典型案例一:冒充公安帮安排辅警。 易某诈骗案【(2025)桂0305刑初78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易某本是被保安公司外派到巡特警支队的保安,却对老乡胡某谎称自己“在公安机关工作”。当胡某想把女婿安排进公安做辅警时,易某一口应承“有关系”。从2021年3月到2023年4月,他以请领导吃饭、给领导打红包等借口,持续从胡某处骗得共计19万余元,扣除案发前退还的6万余元,认定诈骗131166元。法院认定数额巨大,考虑自首和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案例二:保险公司“入职保证金”。 阳波诈骗案【(2025)桂0381刑初108号,荔浦市人民法院】。阳波谎称能安排两名被害人进入中国太平保险公司工作,但每人要先交5万元“保证金”。两人当天就各转5万,阳波转头就拿这10万还了个人债务,之后以“疫情延期开业”“公司重新装修”搪塞,最后失联。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阳波后来全额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法院仍然判了实刑三年,没有适用缓刑,理由是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再犯可能性。这个案子后面讲缓刑时还会提到。
典型案例三:拘留所里“谈成”的生意。 潘政材诈骗案【(2025)桂0381刑初60号,荔浦市人民法院】。潘政材因酒驾被行政拘留,竟在拘留所里结识两名被害人,谎称自己在桂林有熟人能“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免除罚款”。为了取信,他把自己的一个微信号伪装成“桂林熟人”,用两个号自导自演聊天,再把截图发给被害人。骗得6万余元后用于还债。潘政材系累犯,被判实刑。这个细节——自己和自己聊天、伪造截图——在样本里反复出现,是识别骗局的一个重要信号。
同类的还有:欧某谎称帮被害人女儿找工作而索要香烟和现金【(2025)桂0302刑初117号】;龚某虚构认识学院院长、收取15万“入职费”【(2025)桂0305刑初45号】;胡某甲谎称公司能代办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廉租房【(2025)桂0304刑初94号】;周某勇虚构熟悉房屋批建领导【(2024)桂0321刑初61号】;覃某策虚构能办下被林权问题卡住的土地证【(2024)桂0381刑初92号】;以及最令人唏嘘的王某波案——他利用被害人弟弟被刑拘、家属急于“找关系减刑”的心理,虚构叔叔在省政府工作,还专门办了两张电话卡冒充法院给被害人发短信,骗得32.4万元【(2024)桂0321刑初91号】。
**这类骗局有一个共同的“防骗钥匙”:但凡声称能用钱疏通司法、考公、入编、退休、入学的,几乎可以百分之百判定为骗局。**因为这些事项本身就不允许私下交易,正规渠道根本不存在“花钱找关系”的空间。被害人之所以上当,往往不是因为骗子高明,而是因为自己先动了走捷径的念头。
(二)“一起投资稳赚不赔”——虚假投资合伙型
第二大类是虚构投资项目或经营合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张某诈骗案【(2026)桂0381刑初43号,荔浦市人民法院】**是其中数额较大的一例。张某先以“投资入股向某医院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可获分红”为由,又以“买药垫资”“报税”等理由,从一名被害人处骗得15万余元;随后又谎称“各出一半资金合伙做医疗一次性耗材生意”,从另一被害人处以“购买耗材”“被纪委调查”为由骗得32万余元,合计486571.45元。张某有诈骗前科,赃款用于还债和消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并责令退赔。
**宁某诈骗案【(2025)桂0305刑初52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则展示了“叠加虚构”的手法:宁某同时虚构自己承包了湖南岳阳的土方工程、隆回的外墙漆项目,还谎称妻子有20万定期、20万理财,以“合股投资”名义骗得被害人24.15万元,全部用于还债和开销。
更典型的是姚某案——虚构其弟弟有盈利的投资项目,诱骗两名被害人投资,收款后大部分挥霍,只拿小部分以“投资返利”的名义返还给被害人【(2025)桂0305刑初75号】。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面的本金当前面的利息”的做法,正是庞氏骗局的微缩版。邹某荣虚构“高额返利酒水投资项目”也是同一逻辑——先返一点小利取得信任,再放大金额【(2023)桂0305刑初301号】。
这类“投资合伙”骗局做到极致,就会演变成数额特别巨大的大案。**张某军案【(2024)桂0303刑初19号,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堪称“项目流”诈骗的集大成者。张某军本人就有沉重的诈骗前科——2007年曾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出狱后他故技重施,用“废铁竞拍中标需缴竞拍款”“二手汽车项目”“黄沙河五条报废采砂船废铁项目”“妹妹生孩子住院手术”等一连串虚假项目和借口,先后从黄某亮兄妹、黄某、李某锋、石某星、莫某保等多名被害人处骗取财物,仅黄某亮兄妹一笔就被骗66万余元。法院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因其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罚,又有前科劣迹、为赌博而诈骗,综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戴某案【(2024)桂0381刑初91号,荔浦市人民法院】则把“熟人信任”利用到了极致。被害人胡某某入住戴某经营的电竞酒店,为结算房费加了微信,本是再普通不过的商家与顾客关系。可戴某盯上了这份信任,在近两个月里,以“转账限额”“要在桂林万象城开新店需付材料钱、房租、装修费”等理由不断借钱,还承诺新店开业后让对方免费入住,甚至伪造与另一家酒店财务的对账聊天截图发给被害人取信。胡某某信以为真,先后转账54万余元,戴某却把这些钱全部拿去还赌债、继续网络赌博。因数额仅比50万“特别巨大”红线多出几万,戴某直接进入十年以上量刑幅度,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4万元。一个原本可以正常经营的酒店老板,为了赌,把自己送进了十年牢狱——这是样本里最典型的“赌博吞噬人生”的注脚。
虚假投资型里还有一类专门“做局”的——贾某燕案【(2023)桂0305刑初280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她为归还自身债务,声称承包了某公司6个食堂、需要20万启动资金,邀被害人合伙经营,还**出示了伪造的《食堂承包合同》**取信,双方郑重签订《合作协议》,被害人当天就转账20万元到她指定的账户。值得注意的是,贾某燕此前已因另一起诈骗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本案与前罪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伪造合同、签订协议、约定分工——这些“正规”的外壳,恰恰是投资型诈骗最具欺骗性的地方。
(三)“我们谈恋爱吧”——婚恋交友型
借感情下手,是杀伤力最强的一类,因为被害人付出的不只是钱。
最具迷惑性的是覃某案【(2025)桂0305刑初157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覃某本是女性,却自称“赵某”,虚构出一个名叫“陆某”、在某大学上学的单身女性,把自己实际控制的微信推给被害人秦某,再以“陆某”的身份与秦某谈起了恋爱。从2018年8月到2023年6月,整整五年,她以生活费、发表论文、买手机等名义骗得56554元。这个案子之所以判了缓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关键在于覃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案发后退还55000元并取得谅解。
**胡某案【(2025)桂0302刑初35号,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则是典型的“杀猪盘”雏形:胡某在Soul软件上认识被害人蒋某,谎称自己是退役军人、在工商局工作、有黄金基金交易内幕,假装与对方网恋,再以投资黄金基金、修车、要生活费等理由骗得51200元,全部用于消费、还债、赌博。胡某有多次盗窃前科、系累犯,被判三年四个月。
**黄代刚案【(2023)桂0381刑初392号,荔浦市人民法院】**更隐蔽——他与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后,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发工资、给工程车加油”为由,多次以“借款”形式骗取10万余元,被害人甚至让他写下15万的借条,他却在借款越来越多后以外出务工为由拉黑跑路。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它精准踩在“借贷”与“诈骗”的边界上,后文专门分析。
还有一种更“技术流”的交友骗局——张某甲案【(2025)桂0311刑初7号,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她通过Soul随机匹配男生,以恋爱名义聊天,提出双方互发多个200元红包“互相验证信任、24小时后自动退还”,可她每次只发0.01元,却领走对方的真金白银,再以“经济困难、发工资就还”安抚对方不去报警。半年里如法炮制7次,骗得1.6万余元。
(四)“货你先发/钱我先付”——合同买卖型
披着正常交易外衣的诈骗,最容易被误认为是经济纠纷。
**兰某甲案【(2025)桂0302刑初114号,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是教科书式的一例。兰某甲与被害人罗某口头约定买卖百香果汁,收了定金后从越南进口了一批货。可当他付不起3万多的进口税款时,把货转卖给了他人,却仍然瞒着被害人,谎称货能正常交付,继续收取2.7万元前期货款,收款后立刻拿去买车和消费,然后以“没拿到检验检疫证明”“货柜牵引车坏了”等借口推脱。法院认定的关键,是他“明知已无货可交付仍收款”——这一刻,民事违约就质变成了刑事诈骗。
**谭某案【(2025)桂0311刑初42号,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方向相反:谭某以收购废旧塑料为名,约定货到付款,待被害人把17.49吨塑料运到河北、买家验货付款后,他收了钱却把大部分转给女友、其余自己花掉,对被害人的催款编造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一个是“我先付定金骗你的货”,一个是“你先发货骗你的钱”,殊途同归。
李某代购摩托车收款不交货【(2025)桂0302刑初29号】、符某用PS的虚假转账截图在二手手机交易中套现【(2024)桂0303刑初90号】,都属此类。
(五)“我是某某身份”——冒充身份职权型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内部人员、特定身份,是给谎言加上“权威背书”。前面易某冒充公安、王某波冒充法院发短信,已属此类。最有戏剧性的是两个案子:
**韦某甲、韦某丙案【(2025)桂0302刑初10号,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是一出“双簧”。韦某甲谎称漓江生态改造项目需要保证金、跑关系资金,向被害人索要4.8万;为了让骗局更逼真,他安排同伙韦某丙冒充“桂林市旅游局管财务的工作人员文总”**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接触,再以“要给文总3万才能签合同”为由骗得3万。庭审中韦某甲辩称那3万是被害人“借”给文总的,法院依据被害人陈述(“我根本不认识也没见过文总,不可能借钱给没见过面的人”)和共犯供述,认定其为诈骗而非借贷。
李某财案【(2023)桂0302刑初155号,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则是“一人分饰多角”的极致。李某财以合伙开加油站为名,虚构办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营证、应付消防安监检查都要“打点关系”,更夸张的是,他通过改变微信头像和昵称,分别扮演政府工作人员“莫某宗”、社会人员“李某”“林某师”,自导自演一整台戏,骗取被害人信任,三年间骗得45.3万元。
(六)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帮凶”——技术帮助型
随着电诈产业链向境外转移,本地落网的多是产业链末端的“工具人”,他们提供账户、设备、场地、人力,刑法上以诈骗罪共犯论处。这类案子刑期普遍不高,但千万别以为“只是帮个忙”就没事。
陈某某案【(2026)桂0381刑初17号,荔浦市人民法院】:他在老挝金三角“鸣喜科技”公司用Facebook添加好友、虚构投资理财内部渠道、引导对方下载投资软件,自己负责“引流”,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仅2400元,仍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自首、从犯)。
莫某发案【(2023)桂0305刑初284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他收到上家邮寄的VOIP设备后,多次到酒店开房架设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通信线路。一名被害人正是通过这条线路被骗走41万余元。莫某发作为从犯被减轻处罚,判二年三个月。**侯某志案【(2023)桂0305刑初325号】**类似,他用两部手机分别作“声音端”“插卡端”帮境外人员拨打诈骗电话,判一年。**陆某甲案【(2025)桂0326刑初125号,永福县人民法院】**则是提供微信号在酒店房间内“抢红包”流转赃款,账户流转33954元、自己获利仅400元,被判六个月。
**这组案子的警示极其现实:出借银行卡、微信号,帮人“跑分”“刷脸”“拨电话”“架设备”,哪怕你只拿到几百块辛苦费,一旦上游构成诈骗,你就是诈骗罪的共犯,要和骗子一起承担刑责。**获利几百,换来牢狱半年一年,这是当下年轻人最容易踩的坑。
(七)监守自盗式——利用职务/内部便利型
张某案【(2023)桂0305刑初285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是其中金额最大、手法最专业的一起。张某是某工地的项目经理,因网络赌博负债,盯上了医院打入的2000多万工程款共管账户。他以“公司需要走账、结算”为由骗施工方负责人提供账户,又私刻公司公章盖在电汇单上,再找医院院长加盖私章,分多次从共管账户转出资金。第一次套取167万余元后,第二次试图再转时被银行发现公章编码错误,他竟然再刻一枚公章,用同样手法又转出40万。最终认定诈骗164万余元,钱用于赌博和消费,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0万。钟某甲作为酒店总经理虚构垫付货款、投资政府采购项目骗取员工和合作商【(2025)桂0304刑初79号】,也属利用职务便利取信于人。
(八)“国家级”骗局——民族资产解冻类
**江某案【(2025)桂0303刑初16号,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是这类骗局的标本。江某在明知“民族资产解冻、港币及美元债券兑现”纯属骗局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唐某谎称自己有可去中国人民银行兑现的港币债券、兑现成功就分钱,骗对方投5万元“经费”,又以“去北京兑换需要费用”再骗6千。所谓“民族资产解冻”“国家秘密项目”“慈善返利”,是专门收割中老年人的经典话术,至今仍在变种流传。
数额定生死,情节定缓急——量刑的实证规律
骗术千变万化,量刑却有迹可循。把41起案件的数额和刑期放在一起,规律相当清晰。
(一)数额是量刑的“主轴”
诈骗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认定数额基本决定了刑期所在的法定刑幅度。我们按档梳理:
| 数额区间 | 代表案件 | 认定数额 | 主要刑期落点 |
|---|---|---|---|
| 1万元以下 | 欧某(5)、谭某(9)、张某甲(23) | 6950—21862元 | 拘役至有期1年余 |
| 1万—5万元(较大上限) | 兰某甲(4)、邹某荣(38) | 24630—49600元 | 有期1—2年余 |
| 5万—15万元(巨大下段) | 胡某(20)、潘政材(13)、覃某策(30) | 51200—145888元 | 有期3年上下 |
| 15万—50万元(巨大上段) | 王某甲(6)、宁某(19)、王某波(27)、李某财(40) | 17万—45万 | 有期4—8年 |
| 50万元以上(特别巨大) | 戴某(31)、张某(34)、郑某甲(25)、张某军(32) | 54万—164万 | 有期10年以上 |
把这张表读懂,就能回答家属问得最多的那个问题——“骗了这么多,大概要判几年?”答案的第一步永远是:先看认定数额落在哪个档,再在该档的法定刑幅度内,根据情节上下浮动。
这里特别要强调“50万红线”的临界效应。戴某骗了541684.26元,仅比50万多4万多,就直接进入“十年以上”,最终判十年;而宁某骗24万、王某甲骗17万,因为停在“巨大”档,刑期是三到四年。同样多骗二三十万,可能让一个人从三五年变成十年起步,这是诈骗数额最残酷也最现实的一面。
(二)哪些情节能“减”,哪些情节会“加”
数额划定了大致区间,真正决定一个人是判三年还是判五年、是坐牢还是回家的,是法定与酌定情节。我们把样本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种情节及其作用整理如下:
| 情节 | 法律性质 | 对量刑的作用 | 样本印证 |
|---|---|---|---|
| 自首 | 法定从轻/减轻 | 力度最大,可减轻处罚(突破法定刑下限) | 钟某甲被“减轻”后得以缓刑(17) |
| 坦白(如实供述) | 法定从轻 | 较常见、较稳定的从轻 | 王某甲、胡某等多案 |
| 认罪认罚 | 程序从宽 | 几乎是“标配”,法院一般采纳量刑建议 | 41案绝大多数适用 |
| 退赃退赔+取得谅解 | 酌定从轻 | 缓刑的“敲门砖”,力度极大 | 胡某甲、李某甲、江某全额退赔 |
| 累犯 | 法定从重 | 应当从重,且一般不得缓刑 | 林某某、胡某、王某波等 |
| 前科劣迹 | 酌定从重 | 酌情从重 | 张某、张某军、潘政材等 |
| 为赌博/吸毒而诈骗 | 酌定从重 | 反映主观恶性深、退赔能力差 | 郑某甲、张某、李某甲、周某勇 |
| 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 法定从轻/减轻 | 显著降低刑期 | 莫某发、陆某甲、韦某丙 |
有几条规律值得展开。
**第一,认罪认罚已是绝对主流,但它不是“免罪金牌”,而是“程序优惠”。**41起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普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它的价值在于稳定预期、争取从宽幅度,但它本身不改变罪与非罪,也不能突破数额对应的基本刑。
**第二,退赃退赔加被害人谅解,是争取缓刑乃至大幅从轻的“含金量之王”。**这一点,下一节专门讲。
**第三,“为赌博而诈骗”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从重情节。**样本里凡是赃款流向赌博的,法院几乎都明确写入“酌情从重”。原因有二:一是它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钱根本没打算还,而是去赌了);二是赌博意味着钱基本追不回来,被害人损失难以弥补,悔罪的“硬指标”——退赔——也就无从谈起。郑某甲案,法院甚至直接写明“被告人为赌博而诈骗,且多次诈骗,酌情从重”。
(三)缓刑到底给了谁
这是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在41起案件中,明确适用缓刑的有5起,我们把它们单独拎出来对比:
| 案件 | 数额 | 是否退赔/谅解 | 法定情节 | 是否累犯/前科 | 结果 |
|---|---|---|---|---|---|
| 覃某(8) | 56554元 | 退还55000元、有谅解 | 自首 | 无 | 2年,缓3年 |
| 胡某甲(14) | 129922元 | 全额退赔 | 坦白 | 无 | 3年,缓3年 |
| 李某甲(15) | 165400元 | 赔偿17万、有谅解 | 坦白 | 无 | 3年,缓3年 |
| 钟某甲(17) | 93110元 | 退赔、有谅解 | 自首(减轻) | 有前科 | 2年10个月,缓3年 |
| 张某甲(23) | 16056元 | 全部退还 | 自首 | 无 | 11个月,缓2年 |
把这五个案子和那些没判缓刑的一比,缓刑的“密码”就浮出水面了:**几乎都同时具备“足额退赔+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且多数没有累犯这一硬伤。**钟某甲虽有前科,但因自首被“减轻处罚”、又退赔谅解,最终也争取到了缓刑——可见自首叠加退赔的合力之大。
反过来看阳波案(10)就更有教训意义:他**全额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三项都占了,法院却仍判实刑三年、明确不予缓刑。**判决说理点明: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再犯可能性”。这说明缓刑从来不是“退钱+谅解=回家”的简单算术,法官还要看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是否针对特定弱势、是否破坏特定秩序。把别人骗进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公司编制”,性质上比一般的借款型诈骗更恶劣,这恐怕是阳波没能拿到缓刑的深层原因。
一句话总结缓刑规律:退赔谅解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数额不能太大、不能是累犯、手段不能太恶劣,几个条件叠加,才有可能。
(四)前科与累犯,压在量刑天平上的“暗码”
前面提到,样本中近半被告人有前科。这条数据值得单独剖析,因为它对量刑的影响往往比当事人想象的更深、更隐蔽。
需要先厘清两个概念。累犯是法定从重情节——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依法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前科则是更宽泛的概念,即便不构成累犯(比如间隔超过五年、或前罪是拘役/缓刑),法院也会作为“酌定从重”情节考量。
样本里,林某某(2)三次诈骗/合同诈骗前科、构成累犯,骗的虽只是“数额较大”,却仍被判二年四个月;胡某(20)有多次盗窃前科、系累犯,普通的网恋骗5万余元,被判到三年四个月——比同等数额无前科者明显偏重;王某波(27)前后罪都是诈骗、属“同种累犯”,法院在说理中特意点明“前后罪为同种犯罪,应从重惩处”。
把累犯案件和缓刑案件对照看,结论很清楚:**累犯是缓刑的“一票否决项”。**钟某甲(17)之所以是唯一一个“有前科仍获缓刑”的例外,恰恰因为他的前科是2003年的盗窃罪缓刑、间隔早已超过五年、不构成累犯,加上自首被减轻,才勉强够到缓刑门槛。这也从反面印证:一旦构成累犯,无论怎么退赔、怎么认罪,缓刑的大门基本就关上了。
对有前科者的当事人和家属,这意味着辩护策略要更务实——与其在“能不能缓刑”上耗费精力,不如把功夫下在数额核减、自首坦白认定、退赔从轻的幅度争取上,把实刑刑期尽可能压低。
(五)罚金不是“小钱”,被忽视的财产刑
诈骗罪一律并处罚金,这是很多当事人到了执行阶段才“恍然大悟”的一笔账。从样本看,罚金大体随数额和刑期递增,但弹性很大:
| 数额档 | 罚金常见区间 | 样本示例 |
|---|---|---|
| 数额较大 | 2000—6000元 | 刘玢宏2千、谭某5千 |
| 数额巨大 | 1万—2万元 | 易某1.5万、宁某2万 |
| 数额特别巨大 | 4万—10万元 | 戴某4万、张某10万 |
要特别提醒两点。其一,罚金与退赔是两笔独立的账——罚金上缴国库,退赔归还被害人,服刑也好、退赔也罢,都不能抵掉罚金。其二,**罚金的缴纳情况会反向影响法官对悔罪态度的判断。**样本中覃某、胡某甲等人在判决前已主动缴纳全部或部分罚金,这种“用真金白银表态”的姿态,客观上为争取缓刑加了分。判决书里反复出现的“罚金已缴纳”字样,绝非闲笔。
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几个最常打的“辩护点”
实证分析不能只算刑期,更要看清裁判说理里的交锋。下面几个争议,是诈骗案辩护中真正能改变结果的地方,也是普通人最容易搞混的地方。
(一)借钱不还,到底算不算诈骗?
这是民间最大的误区,也是辩护中最核心的战场。**区分的钥匙只有一把: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简单说,是“压根没打算还”,还是“想还但后来还不上”。前者是诈骗,后者是民事债务。
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法院主要看几个客观事实:取得财物时有没有归还能力、有没有虚构借款用途、钱拿到手后是用于经营周转还是直接挥霍赌博、事后是积极筹款还是隐匿失联。
黄代刚案(35)就是在这条线上被定罪的:他恋爱期间“借钱”,被害人甚至让他打了15万借条,看起来像借贷。但法院抓住了几个要害——他虚构了“做工程、发工资、给工程车加油”等根本不存在的借款用途,钱越借越多却毫无还款意向,最后直接拉黑跑路。虚构用途+无力偿还+事后逃匿,三点叠加,“借贷外衣”被剥掉,认定为诈骗。
韦某甲案(18)则展示了相反方向的抗辩:韦某甲辩称那3万元是被害人“借给文总”的,属于民事借贷。法院凭被害人“不认识文总、不可能借钱给陌生人”的陈述和共犯供述,否定了借贷主张。可见“是不是借贷”不看名义、不看借条,而看交付财物时双方真实的意思和行为人的真实目的。
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这意味着两件事:如果你确实是正常借贷只是还不上,要保存好借款用于经营、事后积极还款协商的证据,这是无罪辩护的根基;如果对方是用编造的理由、虚假的身份把你的钱骗走挥霍,那不是“民事纠纷只能去法院起诉”,而是应当报案的刑事犯罪。
(二)诈骗数额怎么算——退还的钱能不能扣
数额直接决定刑期档,所以“减一万是一万”。样本里有两条看似矛盾、实则统一的规则:
规则一:案发前为掩盖犯罪而退还的,可以从数额中扣除。 易某案(11)中,法院认定易某为继续隐瞒、欺骗被害人而以“生活费”等名义转回的部分,属于案发前退还,从诈骗数额中扣减,使认定数额从19万余元降到131166元。
规则二:犯罪既遂后退还的赃款,不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卢某川案(39)中,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1.8万、犯罪数额应相应减少,法院明确否定:既遂后退还属于退赃,影响量刑(可酌情从轻),但不改变已经成立的犯罪数额。郑某甲案(25)同理,他事后通过民事诉讼、调解退还的款项,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只在量刑时考量。
这两条规则的分界点是“既遂”——钱到手、被害人失去控制,犯罪就已完成,之后退多少都只是“退赃”,是悔罪表现而非数额减项;而既遂之前为维持骗局的“放长线”式回流,本就是诈骗手段的一部分,自然要从被骗总额里减去。
(三)到案了,就一定是自首吗?
不一定。**自首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样本里有三个反面教材:
覃某策案(30):被告人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归案后没有如实完整供述,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
张某案(34):被告人被公司发现账目问题后被叫回说明,本就不是主动投案;且他只承认“未经流程支出了共管账户的钱、用于工程”,隐瞒了钱实际用于网络赌博这一关键事实,法院认定既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坦白。
卢某川案(39):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到庭审阶段才认罪,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
这给当事人和家属一个非常重要的提醒:**自首的价值极大(是样本里唯一能“减轻处罚”、把刑期打到法定刑以下、进而争取缓刑的法定情节),但它要求的是“主动+彻底”。**到案后避重就轻、隐瞒赃款真实去向,很可能把到手的从宽机会丢掉。该不该认、怎么认、认到什么程度,恰恰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要介入把关的关键。
(四)“我只是帮忙”——从犯也是犯
电诈帮助型案件里,被告人几乎都辩称“我只是打打电话/提供个账户,不知道是诈骗”。但只要查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帮助”,就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好消息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莫某发、陆某甲、韦某丙都因从犯身份显著降低了刑期。但“从犯”是用来“减刑”的,不是用来“脱罪”的。指望靠“我是从犯”“我不知情”全身而退,在证据面前往往站不住脚。
给普通人的一份“反诈备忘录”
把41个骗局看完,会发现骗子并不高明,高明的是他们对人性弱点的拿捏。结合这些真实案例,我们提炼出几条最实用的自保原则:
**第一,凡是“花钱托关系办公家事”的,一律是骗局。**找工作进编制、办社保提前退休、申请廉租房、孩子择校、亲属减刑、恢复驾照免罚款、办土地证——这些事在正规渠道根本不存在“花钱走后门”的可能。你一动这个念头,就已经站在了被骗的起点上。本样本里这类案件最多,几乎全军覆没。
**第二,“高额返利、稳赚不赔”的投资,本金就是给骗子的。**先返一点小利、再放大金额,是所有庞氏骗局的标准动作。姚某、邹某荣案都是用“返利”取信,再卷款而逃。
**第三,网上谈的恋爱,一旦开始谈钱,就要停下来。**冒充军人、公务员、内幕人士,用“生活费、医药费、投资机会、考验信任的红包”一点点掏空你——胡某、覃某、张某甲、黄代刚的被害人,无一例外是先动了情、再丢了钱。
**第四,转账前问自己一句:我见过这个“中间人”本人吗?**李某财一人分饰多角,潘政材自己和自己聊天,靠的就是被害人从没核实过对方真实身份。视频通话、当面核验、向官方渠道求证,是戳破这类骗局最简单的办法。
**第五,绝不出借银行卡、微信号,绝不替陌生人“跑分”“拨电话”“架设备”。**几百块的“好处费”,可能换来半年到一年的牢狱之灾。陆某甲获利400元判6个月,侯某志、莫某发都是产业链末端的“工具人”,下场无一例外。
**第六,发现被骗,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对方账户信息,是认定诈骗、追赃挽损的关键。早一分钟报案,资金被冻结、追回的可能就大一分。
常见问题问答(FAQ)
问1:被骗了钱,到底算诈骗(刑事案件)还是经济纠纷(民事案件)?
答:核心看对方拿钱时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用编造的事实、虚假的身份把你的钱骗去挥霍/赌博、事后逃匿失联,还是双方有真实交易/借贷只是没履行好。前者是诈骗,应当报警;后者是民事纠纷,通过诉讼解决。实务中两者常有交叉,建议保留全部证据后咨询专业律师判断,不要因为对方写了“借条”就想当然认为只能打民事官司。
问2:诈骗多少钱会被判刑?在广西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在广西,诈骗公私财物价值约5000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刑事追诉标准;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到5000元的,一般作治安处理。
问3:骗了50万和骗了49万,判得能差多少?
答:可能差得很大。50万是“数额特别巨大”的红线,达到即在“十年以上”幅度内量刑;49万停留在“数额巨大”,一般在三到八年。本报告样本中,戴某骗54万判十年,而骗二三十万的多在三到五年。诈骗罪的量刑对数额临界点极其敏感,这也是辩护中力争核减数额的意义所在。
问4:把骗的钱全退了、也取得了对方谅解,是不是就能判缓刑?
答:退赔和谅解是争取缓刑最重要的条件,但不是“包过”的充分条件。法院还会综合数额大小、是否累犯、手段是否恶劣、再犯可能性等因素。本报告中,覃某、胡某甲、李某甲、钟某甲、张某甲因“退赔+谅解+认罪态度好+非累犯”获得缓刑;但阳波三项条件都占,因犯罪性质恶劣仍被判实刑。能否缓刑,要个案评估。
问5: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哪个更有用?
答: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力度更大,是少数能把刑期打到法定刑以下、进而争取缓刑的情节;坦白=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可以从轻”,力度次之。本报告中钟某甲正是因自首被“减轻”才够上缓刑。但要注意,到案后若不如实供述、隐瞒关键事实(如赃款真实去向),可能既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坦白,覃某策、张某案即是教训。
问6:认罪认罚签了,是不是就一定按检察院建议的刑期判?
答: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采纳量刑建议,但并非绝对。如果发现被告人无罪、违背意愿认罪、否认指控事实,或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可以不采纳。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的有效途径,但签署前一定要在律师帮助下弄清指控数额、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否准确、合理,避免“糊里糊涂签字”。
问7:我只是把银行卡/微信号借给别人用,或者帮人打了几个电话,会构成犯罪吗?
答:很可能构成。只要查明你“明知”对方从事诈骗仍提供帮助,就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哪怕你只拿了几百元好处费。本报告中陆某甲获利400元被判六个月,多名“工具人”获刑。即便作为从犯能从轻,也已经留下了刑事案底。切勿因小利沦为电诈帮凶。
问8:诈骗罪除了坐牢,还要还钱吗?罚金是怎么定的?
答:要。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会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赔义务不因服刑而免除)。罚金是另外并处的,归国库,与退赔是两码事。本报告中罚金从二千元到十万元不等,大体与数额、刑期正相关。
问9:家里人被刑事拘留了,涉嫌诈骗,作为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第一,尽快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会见,了解真实案情和涉嫌数额,这是黄金37天(拘留到批捕)介入的关键;第二,在律师指导下评估是否、以及如何退赃退赔、争取谅解,这对后续量刑乃至能否取保、能否缓刑影响巨大;第三,配合而非对抗,避免家属自行联系被害人引发“干扰作证”等风险。越早专业介入,可争取的空间越大。
问10:被害人这边,钱还能追回来吗?
答:有机会但需尽早行动。判决会责令被告人退赔,但实际能追回多少,取决于赃款去向和被告人的履行能力——若赃款已用于赌博、挥霍,追赃难度很大。这也是为什么发现被骗要立即报警:越早冻结涉案账户,挽损可能性越高。同时可关注被告人的退赔意愿,配合提供财产线索。
把41份判决看完,最深的感受不是骗术多么花样翻新,而是它们多么“似曾相识”。一句“我有关系”,一句“稳赚不赔”,一句“我们处对象吧”,就能让一个个本可避免的悲剧反复上演。骗子赌的是人性里那点贪、那点急、那点不愿核实的侥幸;而法律守的,是每一笔财产背后正当的秩序。
对可能成为被害人的普通人,这份报告想说:**慢一点、问一句、核一次,绝大多数骗局都会现形。**对已经身陷其中的当事人和家属,这份报告也想说:罪与非罪有清晰的界限,自首、退赔、认罪认罚也有真实而具体的从宽空间,越早寻求专业帮助,越能把损失和代价降到最低。
诈骗案件的辩护,从来不是简单地“认或不认”,而是在数额认定、主观目的、自首坦白、退赔谅解、缓刑争取等每一个环节上的精细较量。本所刑事业务团队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如您或家人正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报告所引案例均来源于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案号真实,当事人姓名已作脱敏处理。文中数据系本所基于样本统计、归纳,相关法律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承办律师的专业判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