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基层法院离婚纠纷案件实证分析报告——基于35份裁判文书的样本研究

2026年7月30日 09:21覃才芳 · 律师
广西基层法院离婚纠纷实证分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标准离婚案件二次起诉规则婚外情第三者举证认定难度家庭暴力主张证明标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效果子女抚养权归属裁量因素裁判文书实证研究方法基层法院离婚案件裁判尺度婚姻家庭纠纷案例编码分析

本报告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地基层及中级人民法院36份离婚纠纷裁判文书为样本(剔除1份无实质内容文书,有效样本35份),采用结构化编码与描述性统计方法,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标准、婚外情/第三者主张的举证与认定、家庭暴力主张的举证困境、子女抚养权裁量因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效果五大问题展开实证考察。报告发现:样本整体离婚获准率为74.3%,其中符合"二次起诉规则"的案件获准率达100%,且法院对"分居满一年"要件的适用总体宽松;88.6%的案件涉及婚外情/第三者指控,但仅22.6%被法院采信;主张家庭暴力的案件获准率反而低于平均水平,根源在于举证困难。报告如实说明样本地域集中、非随机抽样等局限,为离婚纠纷代理实务与相关学术研究提供了具体、可核验的一手数据参考。

广西基层法院离婚纠纷案件实证分析报告——基于35份裁判文书的样本研究

摘要

本报告以用户提供的36份广西各级法院离婚纠纷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其中1份因案由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被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屏蔽、无实质内容而予以剔除,最终纳入实证分析的有效样本为35份(31份一审判决书、4份二审判决书),时间跨度为2016年12月至2024年3月,地域集中于广西钦州、百色、河池、南宁、来宾等地。本报告采用结构化编码与描述性统计相结合的方法,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婚外情/第三者主张的举证与认定、家庭暴力主张的举证困境、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量因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际适用效果五个问题展开实证考察。主要发现:其一,样本中离婚请求最终获准的比例为74.3%(26/35),其中凡属"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情形的8起案件,离婚请求获准比例达到100%,且其中部分案件再次起诉与前次判决的间隔明显短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所要求的"分居满一年",反映基层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总体上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实质化把握;其二,88.6%(31/35)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婚外情或第三方介入的相关指控,但其中仅22.6%(7/31)最终被法院不同程度采信,反映出婚外情主张的证明标准较高、当事人举证能力普遍不足的实践困境;其三,主张家庭暴力的10起案件中离婚请求获准率仅为50%,明显低于样本整体74.3%的平均水平,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难度是导致该类案件裁判分歧的重要原因;其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支持率极低(1/7),且获赔数额远低于当事人诉求。本报告在呈现上述发现的同时,亦如实说明样本非随机抽样、地域高度集中(钦州市浦北县及灵山县合计占42.9%)等局限,相关结论仅反映本样本范围内的实践图景,不构成对广西全区或全国离婚审判整体状况的统计推断。

关键词: 离婚纠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外情认定;家庭暴力举证;实证分析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一)研究背景

离婚纠纷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量最大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后司法实践观察的重要窗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延续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并首次以成文形式明确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二次起诉规则"。与此同时,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的认定标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际适用效果,长期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但缺乏基层一手样本印证的问题。

本报告的样本为用户提供的36份裁判文书,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含一审判决书与二审判决书),案由统一为离婚纠纷。这批文书未经预先筛选设计,系用户基于自身工作需要收集的裁判文书集合,为观察当前基层离婚审判实践提供了一个具体、可核验的样本窗口。

(二)研究问题

本报告拟回答以下五个具体问题:

  1. 基层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如何把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二次起诉规则"在实践中是否被严格执行,其对"分居满一年"要件的实际适用尺度如何?
  2.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婚外情或第三者介入的指控时,此类主张的证据形式、举证难度与法院采信情况如何?
  3. 主张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该项事实的认定难度是否显著影响裁判结果?
  4. 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量在本样本中呈现出哪些可归纳的裁量因素与规则?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基层审判实践中的实际适用效果(提出比例、支持比例、支持数额)如何?

二、研究方法

(一)样本来源与筛选标准

样本来源于用户提供的36份裁判文书,文件名均标注"离婚纠纷"字样。经逐份提取正文核对,其中编号26号文书(案号(2018)桂1026民初579号,那坡县人民法院)因案由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事项,被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据相关公开规则对判决书正文作屏蔽处理,仅保留案件名称、案号、法院及一句程式化提示语,无事实认定、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实质内容,故予以剔除,不纳入统计。最终纳入分析的有效样本为35份,为便于报告内部引用及核验,按原文件序号顺次编号为A1–A25、A27–A36(无A26)。

本报告未对35份样本作进一步的主题筛选或排除,即全部纳入统计与类型化分析,以避免选择性纳入造成的偏差。

(二)样本基本情况

35份样本的时间跨度为2016年12月28日(A36判决日期)至2024年3月26日(A1判决日期),审级构成为一审判决书31份、二审判决书4份(A4、A31、A32、A34)。样本地域分布及基本构成见下表:

变量分类件数占比
地域(法院所在地级市)钦州市1542.9%
百色市617.1%
河池市514.3%
南宁市38.6%
来宾市38.6%
崇左市12.9%
贵港市12.9%
北海市12.9%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一审)3188.6%
中级法院(二审)411.4%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2982.9%
合议庭二审程序411.4%
普通程序(一审合议庭)25.7%
被告到庭情况到庭2571.4%
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1028.6%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样本中钦州市案件(15件)绝大多数(13件,即A7、A10、A12–A20、A22、A30)集中来自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且多数由同一审判员独任审理(除A7外均为审判员黄兴愉审理),审理时间也高度集中于2021年(14件占全样本的40.0%)。这一地域与审判主体的高度集中,构成本报告在"研究局限"部分需要重点说明的抽样代表性问题。

(三)变量与编码方案

本报告对每一份裁判文书逐份提取以下结构化信息,构成案例编码表(完整编码表见附录):案号、审理法院、法院层级、审级、地域、审理程序、裁判年份、当事人到庭情况、是否存在"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的情形、是否存在婚外情或第三者相关指控(及其举证形式与是否被采信)、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指控(及其是否被采信)、子女抚养安排及其裁量依据、是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及其结果、离婚请求最终裁判结果。各主要分类变量的赋值规则如下:

变量赋值赋值规则说明
二次起诉规则情形是/否仅当文书明确记载存在此前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生效裁判,且原告在此基础上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时,赋值为"是"
婚外情或第三者主张是/否只要诉状、答辩状或裁判理由中出现一方指控对方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网恋、出轨等情形(无论最终是否被采信),即赋值为"是"
家庭暴力主张是/否只要一方在诉辩中明确提出对方存在殴打、施暴、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情形,即赋值为"是"
离婚最终结果准予离婚/不准离婚对于二审文书,以二审对一审"是否准予离婚"部分的最终处理结果(维持或改判)作为该案的最终结果

(四)分析方法

本报告样本量N=35,属于可进行规范描述性统计的区间(高于本机构内部方法指引中N≥10的门槛)。因此,报告以频数与占比表呈现样本基本特征及关键变量的分布,并对"二次起诉规则情形""婚外情/第三者主张""家庭暴力主张""被告到庭情况"四个变量与"离婚最终结果"进行交叉分析,以观察其关联倾向。同时,鉴于样本并非随机抽样,且部分变量高度集中于个别地域和审判员,本报告在数据呈现之外,始终以逐案引证(案例编号+案号)的方式呈现类型化分析的证据链,并在结论部分明确区分"描述性关联"与"因果推断",不作超出样本支持范围的强结论。

(五)研究局限

本报告存在以下局限,供读者审慎评估结论的适用范围:

其一,样本并非随机抽样,而是用户基于自身工作需要收集的裁判文书集合,样本的选取标准和范围不为本报告所知,可能存在选择性偏差。

其二,样本地域高度集中:42.9%的案件来自钦州市(其中浦北县占比尤高),且浦北县13起案件绝大多数由同一审判员审理,同质化程度较高,难以代表广西全区乃至全国基层法院离婚审判的整体图景。

其三,样本时间跨度长达约7年半(2016–2024),且各年度样本量不均(2021年占40.0%,其余年度普遍在10%以下),期间历经《婚姻法》向《民法典》的法律适用变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跨期比较需注意法律依据本身的变化。

其四,裁判文书的说理详略程度差异较大:部分文书(如A25、A27)说理简练,部分文书(如A4、A34二审)说理详尽,这种详略不均可能影响本报告对"法院是否认定某一事实"的判断精度,本报告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一律标注为"未明确认定"而非推测性归类。

其五,本报告的统计结论(如各类占比)仅描述本35份样本内部的分布特征,不具有面向广西全区或全国的统计推断效力,读者不宜将本报告的百分比数据直接援引为更大范围的司法实践比例。

三、实证发现

(一)样本基本特征描述性统计

如前表所示,样本以基层法院一审、简易程序审理为主(88.6%、82.9%),被告到庭比例为71.4%,缺席审理比例达28.6%,反映出基层离婚案件中被告消极应诉、逃避诉讼的情形较为常见(如A1、A12、A13、A18、A19、A22、A29、A33等9起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离婚请求的最终裁判结果方面,35起样本中26起(74.3%)最终准予离婚,9起(25.7%)最终不准离婚。9起不准离婚的案件分别为A4((2022)桂14民终792号二审维持)、A7((2021)桂0722民初2358号)、A20((2020)桂0722民初2161号)、A21((2018)桂0803民初1447号)、A23((2018)桂1222民初94号)、A25((2017)桂0107民初7337号)、A27((2017)桂1323民初1898号)、A28((2017)桂0512民初236号)、A33((2017)桂0721民初317号)。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标准的实证观察:二次起诉规则的宽松适用

样本中共有8起案件(A1、A3、A5、A6、A9、A15,以及A32、A35二审/二次起诉一审对应案件)明确记载了"此前已有一份生效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原告在此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这8起案件无一例外全部获准离婚,获准比例为100%(8/8),显著高于不存在此种情形的其余27起案件中18起获准离婚的66.7%的比例(交叉分析见下表)。

二次起诉规则情形不准离婚准予离婚合计准予离婚占比
9182766.7%
088100%

这一发现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高度契合,表明该条款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近乎无例外的执行。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本样本中至少3起案件显示,法院对该条款"分居满一年"要件的实际把握明显宽松于文义:

  • A9((2021)桂1281民初2441号)案中,前次判决作出于2020年9月22日,原告于2021年4月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28日立案受理),间隔约7至8个月;
  • A32案((2017)桂13民终21号)所对应的一审案件中,前次判决作出于2016年3月21日,原告于同年10月25日再次起诉,间隔约7个月;
  • A35((2016)桂1030民初736号)案判决书原文明确表述"本院遂于2015年11月4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原告遂于判决生效届满6个月之后又诉至本院",间隔明确为6个月。

上述三案的时间间隔均明显短于法定的"满一年",但法院均未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再次起诉,而是径行结合"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等实质情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这一现象表明,至少在本样本所涉的基层法院中,"分居满一年"更多被作为判断"和好无望"的参考情节之一,而非机械适用的门槛要件,法院的实质心证仍集中于"两次诉讼之间的关系是否有实质改善"这一核心问题。

(三)婚外情或第三者主张的举证与认定

35起样本中,31起(88.6%)案件的诉状、答辩状或裁判说理中出现了一方指控对方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网恋、出轨等情形的表述,仅4起案件(A6、A17、A31、A33)未涉及此类主张。这一比例远高于家庭暴力主张(28.6%)与损害赔偿请求(20.0%)的比例,说明"婚外情"话语在离婚诉讼的攻防中具有高度普遍性。

但主张的普遍性与主张被采信的比例之间存在显著落差。在31起存在婚外情/第三者主张的案件中,仅7起(22.6%)最终被法院不同程度采信或认定其事实存在,包括:

  • A2((2024)桂1221民初237号):双方在庭审中互相提交对方出轨的照片、视频,法院将其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佐证之一予以采信;
  • A10((2021)桂0722民初1369号):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存在与婚外异性网聊网恋的行为,法院认定其"违反了婚姻的忠实义务";
  • A13((2021)桂0722民初272号):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育有子女,法院予以采信;
  • A22((2018)桂0722民初435号):原告提供通话录音、手机信息证实被告与案外女性存在婚外情,法院据此支持离婚请求,但因未达到"持续、稳定同居"的证明标准,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 A30((2017)桂0722民初820号):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并生育一子,法院据此支持离婚并部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详见下文);
  • A34((2016)桂13民终1124号二审):被上诉人在《保证书》中亲笔承认此前曾有外遇,双方对此事实无争议;
  • A36((2016)桂1002民初2989号):被告自认十五年前曾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但法院认为该情形不构成《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持续性情形。

其余24起案件中的婚外情/第三者主张,均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对方不予认可且无其他佐证等原因未被法院采信为裁判依据。典型如A4((2022)桂14民终792号)二审判决书详细列举了上诉人提交的报案回执、医院诊断证明、保护令、通话记录、开房记录、转账记录、赌博现场照片等多组证据,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未形成证据链""相关证据存在瑕疵(如修车单据有涂改痕迹)"为由不予采信,最终维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认定,未准予离婚——这从反面说明,即便当事人提交了数量较多、类型多样的证据,只要未能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证据链条,仍难以达到法院对婚外情等重大过错事实的证明标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样本中相当比例的"婚外情主张"实质上并非坐实指控,而是当事人基于长期分居、沟通缺失而产生的单方猜忌与怀疑,如A7、A9、A14、A16、A18、A23、A25、A27、A28等案件中,均表现为一方"无故怀疑""长期猜忌"对方有外遇,而非提出具体证据的指控。这一类"猜忌型"主张在本样本中约占婚外情/第三者主张案件的三分之一以上,反映出基层离婚纠纷中信任缺失本身已构成夫妻感情淡漠的重要原因,但"怀疑"与"坐实的婚外情"在证明标准与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通常仅作为感情不和的背景情节,而非可据以支持损害赔偿等请求的独立事实认定。

(四)家庭暴力主张的举证困境及其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35起样本中,10起案件(28.6%,即A2、A4、A7、A12、A19、A20、A21、A29、A33、A36)存在一方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交叉分析显示,这10起案件中离婚请求最终获准的仅5起(A2、A12、A19、A29、A36),获准比例为50%,明显低于全样本74.3%的整体获准比例,也低于无家庭暴力主张案件中84.0%(21/25)的获准比例(交叉分析见下表)。

家庭暴力主张不准离婚准予离婚合计准予离婚占比
4212584.0%
551050.0%

这一现象初看似有悖常理——家庭暴力本应是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但本报告认为,其成因并非"家庭暴力的存在会阻碍离婚",而是与家庭暴力事实的举证难度密切相关:在本样本中,除个别案件外,主张家庭暴力的一方大多未能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典型如A33((2017)桂0721民初317号)案,原告详细陈述了被告采用捂嘴、迷药、扼颈等手段实施暴力和恐吓的经过,情节具体,但因缺乏合法充分证据佐证,法院明确表示"本院不予采信与认定",最终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离婚请求;A4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本身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确实曾经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二审对此予以确认,加之修车单据存在涂改痕迹等因素,最终未采信上诉人的家暴指控。而在获准离婚的5起家庭暴力主张案件中,多数案件的离婚请求获准另有独立于家暴认定的支撑因素,如A12、A19、A29系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A36系双方均同意离婚,家暴主张本身并未成为裁判说理的核心支点。

这一发现提示: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的准予离婚情形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门槛较高,当事人若仅凭自述而无报警记录、验伤报告等客观证据佐证,该项主张往往难以被法院采信,进而也难以单独支撑起"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五)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量因素类型化

样本中绝大多数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归纳裁判说理,法院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反复援引的裁量因素主要有三类:

第一,"已满八周岁、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样本中至少9起案件(A9、A10、A13、A14、A15、A16、A18、A19等)明确记载法院在庭审中征询了子女本人意愿,并据此确定抚养归属,即便该结果与提出诉请一方的主张不一致。例如A10案中,原告诉请两名婚生子由自己抚养,但因两名已满八周岁的儿子均明确表示愿随被告生活,法院最终判决两子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与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方向相反。

第二,"不轻易改变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优先原则。多起案件中,法院明确以子女已在一方家庭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为由,判决维持现状,如A1("四个子女从小至今都在被告处生活,已经适应了当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A2("婚生子黄建龙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在南丹县月里镇学习生活,生活、学习环境相对稳定")等案。

第三,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抚养安排。A18案较为特殊: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抚养的女儿系原告与前夫所生,与被告形成继父女关系,法院认定"刘某2与被告间已形成合法的继父女关系",并同样适用"已满八周岁尊重真实意愿"规则,判决其随原告(生母)直接抚养。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依据,样本中多数案件采用"当地生活水平+父母负担能力+子女实际需要"的综合裁量方式酌定具体金额,但A8案((2021)桂0124民初1314号)呈现出更为量化、可复核的说理方式:判决书明确引用"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度农业行业平均工资为63778元",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以25%的比例计算出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这种以官方统计数据为基础、明示计算方式的说理方法,相较于本样本中其他仅笼统表述"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的判决,更具有可预期性和说服力,值得作为规范化说理的参考范例。

(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效果

样本中共有7起案件(20.0%,即A8、A11、A22、A24、A30、A35、A36)当事人明确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涉及金额从5,000元至200,000元不等。这7起请求中,仅A30一案((2017)桂0722民初820号)获得部分支持:法院认定被告与第三者长期同居并育有一子,构成过错,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但该数额仅为原告诉请50,000元的16%。其余6起案件(A8、A11、A22、A24、A35、A36)的损害赔偿请求均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支持比例仅为14.3%(1/7)。

这一结果与本报告前述关于"婚外情举证困难"的发现相互印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为前提,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达到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明显高于一般婚外情、出轨行为的证明标准。本样本中A22、A24、A36等案件均出现"能证明存在婚外性行为或暧昧关系,但不能证明达到持续稳定同居程度"的情形,最终未能满足损害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这从实证角度印证了学界与实务界长期以来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举证难、获赔低"的观察。

四、代表性案例精析

(一)A4 黄某2、黄某1离婚纠纷二审案——高冲突指控与证据链要求的说理规范化

案号(2022)桂14民终792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主张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情、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赌博等多项过错情形,并提交了报案受理回执、医院诊断证明书、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话记录、开房记录、转账记录、赌博现场照片等多组证据。一审、二审法院均未采信,理由包括: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签发条件是"存在发生或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而非"已查实曾经实施家庭暴力",故不能仅凭保护令认定家暴事实;被上诉人提交的修车单据存在涂改痕迹,但即便如此也不足以单独证明上诉人受伤系被上诉人殴打所致;通话记录、开房记录等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书专门纠正了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掺入主观评判的说理瑕疵:"一审法院此处陈述'远超黄某1负担婚生女黄某4抚养费的个人部分的额度'属于对转账金额的说理评判……于此处对转账金额的相关意义进行说理评判有失严谨,本院予以纠正",体现出上级法院对"事实认定"与"评判说理"两个裁判文书功能模块应当严格区分的规范要求。本案的另一启示是:即便被上诉人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二审法院仍强调"离婚合意的达成并不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离婚合意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最终结合双方共同生活近十年、共同置产、共育一女等事实,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这一案例表明,在证据未能形成完整链条的情况下,即使一方同意离婚,法院仍可能依据婚姻基础、共同生活时长等因素独立判断"感情确已破裂"与否,而非简单以双方合意为准。

(二)A35 王某与熊某1离婚纠纷案——"二次起诉规则"分居期间的实质化把握

案号(2016)桂1030民初736号,西林县人民法院一审。本案原告曾于2015年11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理由是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矛盾可通过沟通化解。判决生效后,原告"于判决生效届满6个月之后又诉至本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后,双方仍然不能和好,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辆价值3万元的货车)及共同债务(购车借款)作出了分割处理。本案的实证价值在于其判决书原文明确使用了"6个月"这一具体表述,直接印证了本报告第三部分关于基层法院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分居满一年"要件采取宽松、实质化把握的发现——法院关注的核心并非分居时长是否达到法定的一年,而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是否有实质改善"这一更贴近婚姻实质状态的判断标准。对代理律师而言,这一案例提示:在为当事人准备"二次起诉"离婚案件时,即便距前次判决生效未满一年,仍有相当的实践空间可以尝试起诉,法院更看重的是双方关系在此期间是否确无改善的实质证据(如持续分居、无联系往来等),而非机械等待满一年的时点。

(三)A34 廖X英与覃X慢离婚纠纷二审案——忠诚保证书、债务承担书的法律效力边界

案号一审(2016)桂1381民初165号、二审(2016)桂13民终1124号,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是否准予离婚(一审已判准、双方均未就此提出异议),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巨额信用卡透支债务(本息合计约52万元)应如何分担。被上诉人曾在自认存在婚外情后,向上诉人出具《保证书》及《债务承担书》,承诺独立承担全部债务。二审法院对该等文书的效力认定颇具说理价值:其一,认定《保证书》《债务承担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其二,但结合文书签署背景(意在挽回婚姻)及被上诉人一贯陈述,认定该等承诺的真实含义是"如双方不离婚,愿独立承担全部债务",即该约定是关于"婚内债务分担"的约定,而非对"离婚后债务分担"的约定;由于双方最终选择离婚,且未就离婚后债务分担另行达成合意,故仍应依法按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规则由双方平均分担,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独自承担全部债务的主张。同时,二审法院对婚外情自认事实明确表态:"关于被上诉人曾有外遇问题,上诉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张多分",即认可婚外情事实本身可能对财产分割产生影响,但不影响已经形成的债务分担约定的法律解释。本案的实务启示是:以挽回婚姻为目的书写的忠诚保证书、债务承担书,其法律效力可能因婚姻关系是否最终维系而产生实质性差异,代理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或审查此类文书时,应当明确区分"以维持婚姻为条件的承诺"与"离婚后无条件的债务分担安排",并建议在文书中对两种情形分别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嗣后产生解释争议。

五、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1. 本35份样本中,离婚请求最终获准的比例为74.3%,"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的案件获准比例达到100%,且其中至少3起案件显示法院对"分居满一年"要件的实际把握明显宽松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文义,反映基层法院在处理二次起诉离婚案件时,实质上更倾向于以"两次诉讼期间关系有无改善"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2. 婚外情/第三者相关指控在离婚纠纷中具有高度普遍性(88.6%的案件涉及此类主张),但最终被法院采信的比例仅为22.6%,反映出该类主张的证明标准较高,当事人普遍面临举证能力不足的困境,其中相当比例的"婚外情主张"实为缺乏实证支撑的单方猜忌。
  3. 主张家庭暴力的案件获准离婚比例(50%)明显低于全样本平均水平(74.3%),根源并非家庭暴力事实本身不利于准予离婚,而是此类主张普遍缺乏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支撑,难以被法院采信认定。
  4. 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量呈现出"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真实意愿"与"维持既有生活环境稳定性"两条较为稳定的裁判规则,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则以"当地生活水平参照系数"为主要依据,个别案件(A8)呈现出以官方统计数据为基础的量化说理范例。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本样本中的实际适用效果有限:提出请求的比例为20.0%,支持比例仅14.3%,获赔数额远低于诉求,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要求较高证明标准的制度设计相符。

(二)实务启示

对代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律师而言,本报告的实证发现提示以下实务要点:其一,若当事人此前已有一次"不准离婚"的生效判决,代理律师无需机械等待满一年才建议当事人再次起诉,应重点收集、固定"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如持续分居、无联系记录、多次协商未果等)的证据,此类证据对再次起诉的成功具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其二,若拟以婚外情或第三者介入作为离婚或损害赔偿的核心依据,应当着力收集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持续、稳定同居"状态的证据(如共同居住的水电燃气缴费记录、连续时段的行踪轨迹证据、双方共同生活的第三方证言等),单一的聊天记录、暧昧照片或一次性开房记录通常难以单独达到证明标准。其三,若拟以家庭暴力作为诉讼请求的支撑,应当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完成报警、伤情鉴定、验伤等证据固定工作,避免仅凭自述陈述而无客观证据佐证。其四,涉及子女抚养权争夺时,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重视并提前了解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该因素在本样本中具有较强的裁判影响力。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如前文"研究局限"部分所述,本报告样本存在地域高度集中(钦州市浦北县占比过高)、非随机抽样、时间跨度内法律依据变迁(《婚姻法》与《民法典》交替适用)等局限,本报告的各项占比数据仅反映35份样本内部的分布特征,不构成对广西全区或全国离婚审判实践的统计推断。后续如条件允许,建议在以下方向补充研究:其一,扩大样本量并采用分层抽样方法,覆盖更多地级市及不同审级、不同年度的案件,以增强结论的代表性;其二,补充调解结案、撤诉等未进入判决程序的离婚案件数据,以更全面地反映离婚纠纷的处理全貌(本样本因数据来源限制,全部为判决结案案件);其三,针对"二次起诉规则"的实际执行尺度,可进一步扩大样本量并精确计算前后两次诉讼的具体分居时长,以更严谨地检验本报告观察到的"宽松适用"趋势是否具有普遍性。

附录:案例编码表

编号案号法院地域审级裁判年份被告到庭二次起诉规则婚外情/第三者主张家庭暴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离婚最终结果
A1(2024)桂0721民初374号灵山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24缺席准予离婚
A2(2024)桂1221民初237号南丹县人民法院河池市一审2024到庭准予离婚
A3(2023)桂1003民初75号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百色市一审2023到庭准予离婚
A4(2022)桂14民终792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左市二审2022到庭不准离婚
A5(2022)桂0105民初699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南宁市一审2022到庭准予离婚
A6(2021)桂1281民初2265号宜州区人民法院河池市一审2021到庭准予离婚
A7(2021)桂0722民初2358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21到庭不准离婚
A8(2021)桂0124民初1314号马山县人民法院南宁市一审2021到庭是(被告主张,未获支持)准予离婚
A9(2021)桂1281民初2441号宜州区人民法院河池市一审2021到庭准予离婚
A10(2021)桂0722民初1369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21到庭准予离婚
A11(2021)桂1024民初216号德保县人民法院百色市一审2021到庭是(被告主张,未处理)准予离婚
A12(2021)桂0722民初265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21缺席准予离婚
A13(2021)桂0722民初272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21缺席准予离婚
A14(2021)桂0722民初209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21到庭准予离婚
A15(2021)桂0722民初300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21到庭准予离婚
A16(2021)桂0722民初270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21到庭准予离婚
A17(2021)桂0722民初210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21到庭准予离婚
A18(2021)桂0722民初193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21缺席准予离婚
A19(2021)桂0722民初190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21缺席准予离婚
A20(2020)桂0722民初2161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20到庭不准离婚
A21(2018)桂0803民初1447号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贵港市一审2018到庭不准离婚
A22(2018)桂0722民初435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18缺席是(获支持金额为0,未支持)准予离婚
A23(2018)桂1222民初94号天峨县人民法院河池市一审2018缺席不准离婚
A24(2018)桂1222民初46号天峨县人民法院河池市一审2018到庭是(未获支持)准予离婚
A25(2017)桂0107民初7337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南宁市一审2018到庭不准离婚
A27(2017)桂1323民初1898号武宣县人民法院来宾市一审2017到庭不准离婚
A28(2017)桂0512民初236号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北海市一审2017到庭不准离婚
A29(2017)桂1031民初461号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百色市一审2017缺席准予离婚
A30(2017)桂0722民初820号浦北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17缺席是(获支持8000元)准予离婚
A31(2017)桂10民终95号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百色市二审2017到庭准予离婚(一审已准,二审改判财产使用权与探视权)
A32(2017)桂13民终21号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二审2017到庭准予离婚(一审已准,二审改判经济补偿5000元)
A33(2017)桂0721民初317号灵山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一审2017缺席不准离婚
A34(2016)桂13民终1124号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二审2017到庭准予离婚(一审已准,二审维持债务平均分担)
A35(2016)桂1030民初736号西林县人民法院百色市一审2017到庭是(被告主张,未获支持)准予离婚
A36(2016)桂1002民初2989号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百色市一审2016到庭是(原告主张20万元,未获支持)准予离婚

说明:编号A26对应原文件"赵某、黄某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2018)桂1026民初579号,那坡县人民法院),因该文书正文被裁判文书网屏蔽、无实质内容,未纳入本报告统计与分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编码表及正文均未摘录任何当事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详细住址信息;除法律文书原文已公开使用当事人真实姓名的个别情形外,其余当事人称谓均沿用裁判文书原文的匿名化处理方式("某""某1"等)。

本文为专业法律资讯分享,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如需个案咨询,请联系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