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是误区----团伙作案中每个人的刑事责任实证考察

2026年9月4日 16:46唐学智 · 律师
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认定法不责众临时纠集刑事责任量刑从宽情节团伙犯罪辩护共同犯意刑事辩护策略

“人多,法律不会把我们怎么样”——这句话在很多熟人社会的纠纷现场被当作壮胆的理由。我检索到的桂林地区98份非法拘禁罪判决书中,过半案件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中不少参与者事前并无预谋,只是被朋友一句话叫上了车。判决书里写下的每一份刑期,都在纠正这个误会。

卢某涛的案子我看了两遍。

2016年清明节前后的一个晚上7时许,他“想出恭城来玩”,堂弟卢某程也要出门,就叫上了他。两人开车到新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门口,接上了邓某峰和一个陌生男子,往沙子方向开。路上邓某峰在向那名男子讨债,讨了很久没有结果,车里的气氛越来越僵。车停在治平村附近路边的时候,卢某涛在路边捡起一根木棍,朝那名男子的背部和腿部打了两下;卢某程也踢了对方两脚,顺手把对方微信里的300元转到了自己账上。

这就是卢某涛全部的“参与”——一趟顺路的车,几句附和,两下棍子。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2019)桂0332刑初182号一案中最终认定,他和卢某程在这起共同非法拘禁案中属于从犯,从轻处罚,但仍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九个月。

我把这份判决书放在手边,是因为它精确地拆穿了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法不责众。这句话在酒桌上、在讨债现场、在老乡群里,常常被当成壮胆的台词——人多,出了事大家分摊,法律总不能把在场的人都办了。它错得很彻底,而且错的方式很危险——越是相信这句话的人,越容易在朋友一声招呼下就上了车。

共同犯意,不是责任的分母

刑法第二十五条把共同犯罪定义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再把参与者分成主犯与从犯——组织、策划、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三条经常被外行读反了方向——他们以为“分主从”意味着责任会被稀释、被平摊,人越多每个人分到的越少。

真实的逻辑正好相反。共同犯意一旦形成,每个参与者要对整个犯罪结果负责,不是对自己动手的那一部分负责——卢某涛只打了两棍子,但他要为整个非法拘禁行为的既遂承担刑事责任,这份责任不会因为车上还坐着卢某程、邓某峰、邓某敏而打折扣。人数增加带来的不是责任的分摊,而是需要分别追究的被告人数量的增加。这98份判决书里,我没有找到一起因为“参与人数众多、法不责众”而对其中某个参与者从宽处理甚至不予定罪的先例。

“帮个忙”也是参与

龙某、苏某等人非法拘禁邱某一案里,李某的角色是“帮忙找人”。龙某、苏某因为出售的银行卡被人挂失取走了钱,想找卖卡人邱某要个说法,找不到人,就托李某帮忙。李某找到邱某后,伙同两名身份不明的“阿某1”“阿某2”把邱某强行带上车,开去临桂方向和龙某汇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在(2018)桂0304刑初382号一案中认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但仍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他拘役五个月。

“阿某1”“阿某2”两个人始终身份不明,没有出现在被告人名单里。这恰恰说明了另一层意思——法律不会因为找不到所有参与者,就对已经到案的人网开一面。抓不到的人不会拉低已经到案的人的责任,只会让那两个人以后某一天单独面对自己的账。曾某的案子(案号(2019)桂0304刑初269号)里也是同样的情形——蒋某等六人一起去尧山非法拘禁被害人叶某,其中“蒋某”在逃、“吴某”另案处理,负责望风看守的曾某照样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案的人跑掉一个、拖后一个,留在法庭上的人一个都不会因此少判。

主从犯的区分,改变的是量刑幅度,不是罪与非罪

我不想把话说得太绝对——法律确实会认真区分每个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这不是空话。组织者、指挥者、直接实施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核心行为的人,通常被认定为主犯,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负责开车、望风、临时帮忙、事后才加入的边缘参与者,多数会被认定为从犯,享有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空间。这是共同犯罪审理中最实在的辩护空间,也是我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反复要去核实、去论证的地方——谁先提议、谁联络召集、谁实施了关键的限制自由和暴力行为、谁只是在场没有实质参与,这些细节会实实在在地反映在最终的刑期差距上。

但这种区分改变的是量刑幅度,不是罪与非罪的门槛。从犯依然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依然会留下刑事案底,依然可能要坐牢——只是刑期比主犯短。“我只是从犯”从来不是“我不构成犯罪”的同义词,这两者之间的距离,恰恰是很多被卷入团伙纠纷的当事人最容易想错的地方。

那个稀里糊涂的瞬间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回忆起案发经过时说的第一句话是“当时也没多想”“朋友喊了就去了”“觉得不去不好意思”。这些话都是真的——他们确实没有预谋去限制谁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场已经开始的纠纷里,顺着朋友、亲戚、老乡的召唤,上了一辆车,或者站在了门口。这份判决书里的卢某涛,去恭城本来只是想“出来玩”。

正是这种“稀里糊涂”卷入的瞬间,最值得被认真对待。它不像蓄意策划的犯罪那样有清晰的犯罪意图作为分界线,反而更像一条没有警示牌的斜坡——你以为自己只是在帮朋友的忙、给朋友撑个场面,脚下的地面却已经在往非法拘禁的方向倾斜。等到对方被拦下车、被带到某个房间,同车的所有人已经站在了共同犯罪的同一边。

如果你正处在朋友的纠纷现场,正被叫上车去“帮忙讨个说法”,我想说的是——法律看的不是你在人群中的位置有多边缘,而是你是否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参与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人越多,需要为同一个结果分别站上法庭的人也越多,而不是每个人身上的责任越轻。


朋友一句招呼、一趟顺路的车、几分钟看似无关紧要的“帮忙”,往往就是整件事的起点——这条边界线值得每一个可能被叫上车的人提前看清楚。

唐学智律师 |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 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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