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明一下这批材料的来源和局限。这是我检索到的桂林地区98份非法拘禁罪一审、二审判决书,样本集中在2017年至2020年,覆盖象山区、叠彩区、临桂区、灵川县、兴安县等多个基层法院。其中判决书标题涉及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53件,明确写出“主犯”“从犯”字样、由法院区分了共同犯罪人地位的有20件。这是我人工逐份阅读后的归类,不是官方统计口径,但足够呈现一个真实的规律——法院在划分主从犯时,看的从来不是“谁在场”,而是“谁做了什么”。
先说一个会让不少人意外的案例。(2017)桂0305刑初81号,一起六人共同追债案。六名被告人里有三名的辩护人都提出了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无非是“被临时叫来帮忙”“没有主导整件事”。法院的答复很干脆——“六被告人都是积极参加者,作用相当,皆为主犯”,三份从犯辩护意见全部未被采纳。这句话背后的逻辑其实很清楚——法院不会因为你不是第一个提议、不是第一个联系被害人的人,就自动给你打一个“从犯”的折扣。你到场之后做了什么、参与了多长时间、有没有实施看管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才是关键。六个人轮流看守被害人将近两天,谁都没有置身事外,量刑自然也没有拉开差距——六人最终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差距很小。
再看一个量刑落差被拉得很开的案例。(2018)桂03刑终64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这起案件里,被告人以追讨购车手续费为名,把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中途还有殴打、砸热水壶等情节。二审法院认定,三名主犯“均积极实施敲诈勒索(后改定非法拘禁)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其中两人殴打了被害人,被依法从重处罚,最终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另一名主犯因有自首、立功情节,判处一年五个月。而同案的两名从犯谢某2、肖某某,法院认定他们“起次要作用”,且主动投案自首,最终各判处拘役三个月。同一起案件,主犯和从犯之间的量刑差了差不多两年。这就是主从犯认定真正的分量——它不是一个标签,而是实实在在能决定一个人要不要坐两年牢的分水岭。
(2017)桂0312刑初69号是另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样本。这起案件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被告人唐某青指使他人向两名欠款人追债,追债过程中有捆绑、殴打、电击等情节,其中一名被害人被打成轻伤二级。法院在判决书里专门就“主从犯”问题写了一段评判——“被告人李某生虽参与拘禁被害人的行为,但没有殴打、侮辱、虐待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最终,两名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从犯李某生判处一年二个月,相差八个月。这句判决说理其实给出了一个很清楚的信号——同样是“参与了拘禁”,有没有动手打人、有没有实施侮辱虐待行为,是把一个人从主犯里摘出来的关键分界。
但从犯这个身份,也不是万能的护身符。(2018)桂0303刑初236号是一起很典型的反例。三名被告人因游戏机室经营亏损向被害人追偿,其中一人法院认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理论上应当从轻处罚;但这个人恰好是累犯——此前因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被判过刑,刑满释放不到五年内再次犯罪,依法必须从重处罚。两股力量互相抵消的结果是,这名从犯最终判处一年三个月,而两名主犯分别是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四个月,落差只有三个月。这个案例提醒我,“从犯”从来不是孤立起作用的情节,它要和累犯、殴打、初犯、退赔谅解这些情节放在一起算总账,最后落在判决书上的,是所有情节叠加之后的结果,不是某一个身份标签单独决定的。
把这四份判决放在一起看,法院在划分主从犯地位时,实际考察的是几个具体问题,不是“你在不在现场”这么简单,而是下面这几点。
第一,是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和联络人——是谁先提议要去“教训”或者“要账”,是谁去联系、纠集被害人和其他参与者;第二,有没有直接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核心行为——捆绑、看守、押解、转移拘禁地点,这些行为通常是认定主犯的实锤;第三,有没有实施暴力、侮辱、虐待情节——这是唐某青案里区分主从犯最直接的分水岭;第四,是不是因为累犯、前科等其他情节,把从犯身份带来的从宽空间抵消掉了;第五,分赃比例和参与时长——只在案发后半段短暂加入、没有分得钱款的人,通常更容易被认定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两条法律条文加起来不到一百个字,但落到每一起具体案件里,需要辩护律师把当事人在那一晚具体做了什么、说了什么、有没有动手,从卷宗里一点一点抠出来,摆在法官面前。
这也是我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反复跟当事人家属强调的一点——不要笼统地说“他就是被叫去帮忙的,什么都没干”,这句话在法庭上没有说服力。有说服力的,是能具体指出——他到场的时间、他有没有动手、他有没有提出异议、他分到了多少钱。这些细节,才是从犯辩护真正能够站得住的地方。
那天晚上“在场”的人里,有人从头到尾没碰过被害人一根手指头,却也可能被判一年多;也有人动了手、看了人、分了钱,最后判得反而比同案的人少。差别从来不在于“有没有到场”,而在于那晚你具体做了什么、怎么做的——这恰恰是辩护律师最应该在卷宗里“死磕”的地方。
唐学智律师 |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 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