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闹现象由来已久。抢座位、霸行李架、情绪失控后推搡机组人员,甚至有人在客机滑行阶段擅自打开应急舱门——这类事件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引发广泛讨论。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类行为如何定性,尤其是哪些情形构成刑事犯罪,既缺乏明确规定,也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
2026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面回应了这一问题。
十二类行为,哪些会触发刑责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已列举了十二类常见机闹行为,涵盖抢占座位、霸占行李架、干扰机组人员执行职务、擅自开启应急舱门、违规进入驾驶舱等。新的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中哪些行为在达到何种程度时,超出了治安管理的范畴,进入刑事追责领域。
就"擅自开启应急舱门"而言,这是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的行为之一。根据司法解释,擅自开启飞机应急舱门,若危及飞行安全,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类行为的危险性在于时间窗口和系统联动——在飞机准备起飞、飞行过程中或降落滑行阶段,应急舱门的非授权开启可能触发整个安全系统的响应,进而延误或中断飞行任务,波及的不只是当事人,而是整个航班上的所有旅客。
机上斗殴的定性同样得到明确处理。在机舱内实施的殴打行为,若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仅仅是普通伤害行为。机舱这一特殊密闭空间,在司法解释框架下被赋予了"公共安全场所"的法律定性,这意味着同样的行为在机舱内外,可能面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虚假恐怖信息的入罪门槛比想象的低
司法解释中另一个值得单独拿出来说的部分,是虚假恐怖信息的定罪标准。
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只要导致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或者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即应作犯罪处理。这一标准相对较低——不需要造成实际伤亡或人员疏散,只要触发了应急响应机制,就已满足入罪条件。
如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则属于"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践中,一条关于航班炸弹威胁的虚假信息,可能导致机场临时关闭、多个航班延误、大批乘客无法出行,经济损失极为惊人。司法解释对此采取了相当严厉的处置态度,是可以理解的。
值得提醒的是,"开个玩笑"不是免责的理由。只要虚假信息被传播并触发了应急响应,入罪门槛即已满足,主观意图是"恶意还是玩笑"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性。
从治安到刑事:三层递进如何衔接
此次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结构性安排,是明确了民事侵权赔偿、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形成了三层递进的全链条治理框架。
这意味着,对于机闹行为,执法部门不只有一种处置工具。轻微扰序可以通过治安管理手段处理;情节升级后依法移送刑事程序;与此同时,受损方还可以就民事侵权主张赔偿。三种机制并行运用,是司法解释明确强调的整体设计思路,用原文来说,是"实现从民事侵权到治安管理最后到刑事责任的无缝衔接"。
对航空公司和地勤人员而言,这一框架的实务意义在于:事发后完整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律价值更高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往往取决于有没有完整的行为记录和损害评估。
几个实际需要了解的边界
笔者认为,对普通旅客来说,新规带来的信息主要集中在三点:
其一,机舱是法律意义上的特殊公共安全场所,而非一般场所。在机舱内实施的部分行为,法律后果远比地面同等行为严重,这不是道德评价,而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其二,不要低估"小动作"的法律风险。干扰机组指令、强行占据逃生通道、在飞行中无视机组要求等行为,在新框架下很可能超出"不文明"的范畴,进入违法甚至犯罪的领域。
其三,虚假信息的传播边界需要特别注意。在社交平台上转发未经核实的涉航班安全信息,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明知可能是虚假信息而仍传播"与"故意传播"在认定上的距离,可能比想象的更近。
"两高"这份司法解释,并不是在告诉旅客"不能闹"这件本来就显而易见的事,而是回答了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机闹行为什么时候构成刑事犯罪。答案比很多人预想的更清晰,边界比以前更明确了。
从更长远的视角看,民航安全的司法保障体系趋于完善,对于机组人员处置突发情况、航空公司追究违规旅客责任,都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托。这对整个民航行业的运营秩序,也是一次有实质意义的制度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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