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条例》5月施行:企业争议解决多了一条新路

2026年5月15日 12:22唐学智 · 律师
商事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调解员资格司法确认保密原则涉外调解行政法规

《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填补了该领域的立法空白。条例规定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员资格、保密原则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商事争议的解决有了制度保障更完善的新渠道,尤其在成本控制、保密需求和涉外业务场景中具有较强的适用价值。

商事争议的解决,通常被概括为三条路:诉讼、仲裁、调解。前两者已有完善的制度体系,调解则长期处于"规则不清、效力存疑"的状态。特别是独立运作的商事调解——区别于人民调解的社区性和法院调解依附于诉讼程序的特性,商事调解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运作空间,在法律层面始终缺乏专门规范。

《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正是填补这块空白。国务院于2025年12月19日通过,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

适用范围:哪些争议可以走这条路

条例明确了适用领域: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均可通过商事调解解决。同时划定了排除范围——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本条例。

这意味着,商事调解的核心服务对象是企业间的合同纠纷、合作争议、知识产权授权冲突等,而非劳动争议或消费维权类纠纷。工程建设和房地产领域的纳入尤为值得关注——这两个领域争议标的通常较大、事实认定复杂,诉讼周期动辄数年,有了专业调解机构的介入,解决效率理论上会有明显提升。

调解员的三条资格路径

条例规定了三条调解员资格认定路径:第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第二,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第三,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专业背景,且持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这三条路径的设计值得留意。第三条路径实际上为行业专家担任调解员打开了制度通道——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金融衍生品等专业性较强的争议中,技术事实的认定往往比法律问题更费时,而具有行业背景的调解员在这一层面的优势,是法官和普通律师难以替代的。

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

从实务角度看,商事调解长期被质疑的核心问题,是"调解达成后协议能不能执行"。新条例对此给出了明确路径: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这一机制借鉴了人民调解领域的司法确认实践,但在商事场景下意义更为突出。涉及金额较大的商事争议,如果调解协议仅靠自愿履行,风险偏高;有了司法确认路径,调解结果就有了和仲裁裁决类似的执行保障。这是商事调解对企业吸引力大幅提升的关键所在。

保密原则:这一点对知产和商业秘密纠纷尤为重要

条例明确规定,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并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建立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性是调解相比诉讼的一项显著优势。诉讼记录通常是公开的,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的事实、作出的让步,可能被对方在其他诉讼中援引。调解程序则原则上对外保密,双方在调解中披露的信息,不应在后续诉讼或仲裁中作为不利证据使用。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品牌合作纠纷的企业而言,选择调解而非诉讼,是一种主动控制信息风险的策略。

涉外与国际化维度

条例专门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调解员,同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对于在境外有投资或合同往来的中国企业,以及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企业,调解员的涉外经验和国际认可度往往是选择调解机构的重要考量。新条例明确了涉外调解员的聘用路径,为国内商事调解机构在跨境争议解决领域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制度依托。

对企业法务的实务建议

条例落地后,建议企业在合同谈判阶段就将商事调解纳入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可以考虑"先调解、后仲裁/诉讼"的阶梯式安排——约定争议发生后首先在指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方提交仲裁或诉讼。这一安排在维护商业关系、控制纠纷成本方面具有现实价值,尤其适合长期合作伙伴之间发生的分歧场景。

另外需要关注过渡期安排: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若要继续开展业务,须在条例施行后一年内补办相应执业手续。既有合作机构是否完成了合规更新,法务团队应当及时核实。


商事调解制度的法规化,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它意味着在诉讼和仲裁之外,企业多了一条成本更低、过程更灵活、信息保密性更强的争议解决渠道。这条路能走多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条款的预先设计和专业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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