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与案例研究报告

2026年6月9日 16:44(更新 2026年6月6日 21:00唐学智 · 律师

桂林地处桂北喀斯特生态屏障,拥有漓江、猫儿山、会仙喀斯特湿地、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关键生态单元,生物多样性富集,也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通道上的重要节点。近年来,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下,桂林建立了全国较早的市县乡村四级公安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检察机关推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野生动物保护从“林业管理问题”日益转化为刑事打击、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并重的综合治理议题。本报告研究桂林地区野生动物及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范、执法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规律,供律师办案、合规培训及普法警示使用。

1. 研究概述

1.1 研究背景与范围

桂林地处桂北喀斯特生态屏障,拥有漓江、猫儿山、会仙喀斯特湿地、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关键生态单元,生物多样性富集,也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通道上的重要节点。近年来,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下,桂林建立了全国较早的市县乡村四级公安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1],检察机关推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2],野生动物保护从“林业管理问题”日益转化为刑事打击、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并重的综合治理议题。

本报告研究范围包括:

  • 地域:桂林市全域及漓江流域、猫儿山、会仙湿地、永福海菜花等特色生态区域;
  • 对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物种、“三有”动物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规范:宪法性要求、国家法律、司法解释、广西地方性法规及桂林执法实践;
  • 案例:2020—2026年公开报道及裁判文书可查的典型案件(含广西区内对桂林有参照意义的毗邻案例)。

1.2 核心法律问题

  1. 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在何种情形下构成犯罪?
  2. 2022年“两高”司法解释确立的价值标准如何适用?
  3. 盗采名贵中草药、水生保护植物如何定罪量刑?
  4. 禁渔期、禁猎期与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有何不同法律后果?
  5. 刑事追责之外,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如何适用?

2. 法律依据

2.1 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立法进一步强化了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要求[3]。与刑事司法直接相关的要点包括:

规范要点主要内容违法后果导向
保护范围扩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扩大刑事、行政打击面
食用禁令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等;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切断非法猎捕利益链
栖息地保护强化栖息地保护、收容救护、种群调控的法定程序为公益诉讼提供依据
人工繁育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物种实行分类管理与司法解释“从宽”规则衔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罪名

罪名条文典型行为(桂林高发)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猎捕虎纹蛙、棘胸蛙、画眉、鹦鹉、大壁虎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禁猎区/禁猎期猎捕“三有”动物;超限额、禁用工具猎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禁渔期电鱼、地笼捕捞;使用禁用渔具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盗采七叶一枝花、海菜花、春兰等

(3)司法解释:以“价值”为核心的定罪量刑标准

2022年4月6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4]。该解释的核心变化是:

  • 定罪量刑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为基本标准,而非单纯以数量论处;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为“情节严重”;2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 从宽:未造成动物死亡、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等,可依法从宽;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 从重:二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使用特种交通工具逃避监管、严重影响科研等;
  • 人工繁育例外:列入人工繁育名录、技术成熟、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需追究的从宽处理[4][5]。

警示要点:在桂林地区,十几只虎纹蛙、数株国家重点保护兰花,经鉴定后完全可能达到入罪门槛,不能再以“抓几只蛙、挖几株草”心态对待。

2.2 广西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整合原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与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相衔接[6],主要特色包括:

  • 明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自治区重点保护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 结合广西候鸟迁徙特点,规定每年3月20日至26日为“爱鸟周”
  • 禁止采集野生鸟卵、破坏候鸟巢穴及越冬地;
  • 强化栖息地保护、收容救护和执法协作。

2.3 桂林地区重点规范性文件与执法制度

文件/制度要点实务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桂林护发〔2024〕18号)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全域禁猎;禁猎区内全年禁猎;禁用气枪、毒药、电击装置、猎套、捕鸟网及夜间照明行猎、电捕、网捕等违反可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漓江禁渔期制度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禁止捕捞作业(休闲垂钓除外)[7]禁渔期电鱼、地笼等易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2023年施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湿地水域保护为湿地非法捕捞、破坏栖息地提供执法依据
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2022年4月成立,全国较早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生态警务体系[1]野生动物案件由专门警种牵头,侦查力度显著增强
“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线索移送、联合巡林、公益诉讼与刑事打击衔接[2]同一行为可能同时面临刑责、民责及行政监管

3. 桂林地区典型案例评析

3.1 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猎捕、交易类

案例一:蒋某某特大贩卖野生动物系列案(2022年)

项目内容
办案机关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牵头,多分局及外省协作
案情要点蒋某某长期在桂林及周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辐射广西、广东、湖南、四川、江西等省
查处结果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查获野生动物9818只(条);冻结涉案资金110余万元;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鹰嘴龟、眼镜王蛇等[1]
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关联犯罪
警示意义**“链条化、跨省化、职业化”**是当前桂林野生动物犯罪的主要形态;单案查获近万只,量刑将按价值累计计算,后果极重

案例二:象山分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2023年)

项目内容
案情历时近两个月侦查,打掉以蒋某为首的团伙
结果抓获22人;缴获野生蛙类400公斤、野生蛇类15公斤;3人被刑事拘留[8]
警示意义蛙、蛇等常被视为“食材”,但在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名录内,批量交易即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三:李某平、李某捷捕捉野生蛙案——“16只蛙”的刑事+公益诉讼(2021年,临桂)

项目内容
行为在农田捕捉野生蛙16只,其中13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3只为沼蛙
处理临桂区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起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费用6800元[9]
修复方式经公开听证,采用宣传教育替代性生态修复,属桂林市首例该类案件公开听证[9]
警示意义数量少≠不追责;检察机关 increasingly 坚持“刑事+公益”双轨;即使从宽,亦要承担生态修复或替代责任

案例四:肖某庆等7人电鱼猎捕棘胸蛙案(2021年,龙胜)

项目内容
行为使用电鱼机在龙胜县三门镇非法狩猎棘胸蛙52只
处理龙胜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2只蛙在运输中死亡,评估总价值5200元;调解协议要求购买同等价值棘胸蛙放生、公开赔礼道歉[10]
警示意义电鱼+猎捕保护蛙类属于“工具违法+对象敏感”的叠加高危行为;死亡不影响追责,仍须承担修复费用

案例五:秦某非法出售亚历山大鹦鹉案(2022年,桂林七星)

项目内容
行为在花鸟市场店内展示出售6只亚历山大鹦鹉(国家二级保护)
处理七星分局生态环保中队抓获,鹦鹉移送野生动物保护站,秦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
警示意义“不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不能免责;除桃脸牡丹、虎皮、鸡尾鹦鹉等少数物种外,多数鹦鹉属禁止非法交易范围

参照案例:农继美非法收购大壁虎案(靖西,2019年,广西类案)

项目内容
行为以2400元收购41只大壁虎(国家二级,CITES附录一),欲养大后倒卖
判决一审有期徒刑8年;二审因有立功等情节改判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12]
警示意义对桂林毗邻地区具有强烈参照价值:低价收购≠轻罪;壁虎、蛤蚧等药用动物仍是执法重点

3.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

案例六:永福海菜花盗采案(2025年)

项目内容
行为罗某等5人专程从外地驱车至永福百寿镇,以每株0.75元低价盗采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海菜花1646株
处理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5人被刑拘;抢救植株已组织补种[13]
生态意义海菜花对水质极度敏感,有“水中大熊猫”“水质监测员”之称,单株开花需3—5年
警示意义经济价值低≠法律评价低;批量盗采珍稀水生植物,破坏整个水域生态系统,社会危害性大

案例七:猫儿山盗采七叶一枝花等案(2024年)

项目内容
行为6人非法进入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采七叶一枝花15株、四块瓦26束、回春草69株
处理市公安局生态环保分局、兴安县公安局与猫儿山保护区管理局联合侦破,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14]
警示意义**进入自然保护区盗采“草药”**是桂林高发犯罪类型;七叶一枝花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药材需求不能成为违法借口

案例八:非法采挖春兰案(2023—2024年,贺州案发,桂林媒体广泛报道)

项目内容
行为陈某在未办理采集证情况下采挖野生春兰7株并分株栽培
判决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罚金3000元;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15]
警示意义即使为“自家栽种”“数量不多”,亦可能构成犯罪;主动交代可从轻,但不能否定行为违法性

3.3 水生资源与禁渔期违法类

案例九:象山区禁渔期地笼捕捞案(2022年)

项目内容
行为龙某在禁渔期使用地笼于南溪河水域捕捞,缴获渔获物1.7公斤
判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2000元;没收工具;责令增殖放流价值935元鱼苗[16]
警示意义渔获物少也可能入刑;认罪认罚可从轻,但仍须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案例十:恭城禁渔期电鱼案(2025年)

项目内容
行为陈某某在禁渔期用电鱼方式于蟠龙河段捕捞,渔获物10.185千克
处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交公安机关审理[7]
警示意义电鱼在漓江流域属于重点打击对象,对水生生物及水域生态具有毁灭性破坏

案例十一:会仙湿地非法捕捞整治(2022年,临桂)

项目内容
执法临桂区检察院会同农业农村局、会仙镇政府等开展专项整治
结果销毁地笼、绝户网等非法渔具160余件[17]
警示意义湿地、漓江支流与主江适用同一套禁渔及生态保护逻辑

3.4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修复类(延伸警示)

虽非传统“野生动物罪”,但对桂林生态警示意义极强:

案例案情结果
阳朔大面山露营失火案晋某等3人挥舞仙女棒引燃植被,烧毁重点公益林1.12公顷桂林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判令连带赔偿修复及服务功能损失等约21万元;入选最高法旅游纠纷典型案例[2]
灵川县松材线虫病防治案枯死松树威胁漓江上游森林安全检察机关督促除治疫木13.8万余株,投入防控资金近1000万元[2]

3.5 执法正面样本:放归与协同机制(2025年)

2025年2月28日,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联合市公安局生态环保分局放归野生动物61只,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11种34只(含画眉、褐林鸮、凤头鹰、蛇雕等),另有“三有”及广西重点保护物种27只;多数来自公安机关破获的非法猎捕、贩卖案件或群众救助[18]。

规律:每一次放归背后,往往对应一批已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猎捕、交易行为;执法闭环为“打击—救护—放归—宣传”。


4. 规律总结:桂林野生动物犯罪的“十项特征”

基于上述规范与案例,可归纳如下具有地域性和可重复性的规律:

规律一:“小事化大”——低认知、高后果

公众常将猎捕蛙类、采挖草药、购买鹦鹉视为“小事”,但司法机关已普遍适用价值标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只蛙、7株兰花、6只鹦鹉均足以引发刑事程序。

规律二:犯罪形态由“散户”转向“链条”

蒋某某系列案显示,桂林已出现收购—运输—销售一体化、跨省辐射的团伙型犯罪,涉案物种上千、资金上百万,打击方式为“全链条、多省份同步收网”[1]。

规律三:植物犯罪快速上升,与“药食文化”相关

七叶一枝花、海菜花、春兰等案件表明,中药材市场需求、水族造景、观赏采集是主要诱因;自然保护区、湿地、海菜花生长水域为高发区。

规律四:工具违法与对象敏感叠加则刑责加重

电鱼机、地笼、猎套、电击装置等属于禁用工具;在禁渔期、禁猎区、保护区内使用,极易同时触犯多项罪名或作为从重情节[4][7]。

规律五:时间窗口违法风险集中

  • 陆生野生动物: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全域禁猎[19];
  • 水生资源: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7];
  • 候鸟:3月爱鸟周前后及迁徙季需特别守法。

规律六:“不知法不免责”,但认罪认罚、修复可从宽

秦某鹦鹉案、陈某春兰案及李某平蛙案表明,主观认识错误一般不能阻却犯罪;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可显著影响量刑。

规律七:刑事与民事、行政责任并行

同一行为可能同时面临:
① 刑事责任;② 生态损害赔偿或替代性修复;③ 林业、农业农村行政处罚;④ 保护区管理机构追责。

规律八:公益诉讼推动“损害必修复”

桂林检察机关2024年办理涉林公益诉讼142件[2],野生动物案件 increasingly 采用放归、增殖放流、公开道歉、公益劳动等方式修复生态。

规律九:宠物、观赏鸟市场是高发区

画眉、鹦鹉、猛禽等是2025年春季放归的主要物种[18],说明非法猎捕、贩卖仍围绕**“玩鸟”文化及花鸟市场**存在灰色产业链。

规律十:生态警务专业化后,发现概率显著上升

桂林生态环保分局及猫儿山卡口、无人机巡查、群众举报等机制,使“偏远山区盗采”“清晨偷采海菜花”等传统隐蔽手段越来越难以逃脱[1][14]。


5. 警示清单:哪些行为在桂林极易触犯刑责?

序号常见错误认知法律现实可能罪名
1“抓几只田鸡、青蛙没事”虎纹蛙等为国家二级保护;16只即可被追诉并索赔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山里挖点重楼、七叶一枝花自用”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进保护区盗采已有多起刑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3“海菜花好看,摘几朵拍照”国家二级保护,1646株盗采案已刑拘5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4“花鸟市场买鹦鹉养玩”多数鹦鹉属国家二级保护,6只即可被刑拘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禁渔期下网捞点鱼”地笼属禁用渔具,渔获少亦可判刑+放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6“电鱼效率高”禁渔期电鱼已多次移交公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
7“大壁虎买来泡酒养生”广西类案收购41只判6年有期徒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8“不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一般不构成免责事由同上
9“只是帮忙运输、望风”全链条打击,共犯同样追责各共同犯罪罪名
10“网上卖野生鸟、蛙”跨省团伙案已抓获30余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

6. 实务建议

6.1 对律师及法律服务对象

  1. 第一时间固定鉴定意见:物种鉴定、价值评估(含农业农村部、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是定罪量刑核心。
  2. 审查从宽情节:未致死、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立功、替代性修复——可争取不起诉、缓刑或降档量刑[4]。
  3. 重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动与检察院协商修复方案(放归、增殖放流、公益劳动),避免判决高额赔偿金。
  4. 关注行刑衔接:当事人若二年内受过同类行政处罚,刑事从重[4]。
  5. 人工繁育与宠物例外:严格审查是否属于人工繁育名录、技术成熟物种,依法提出不构成犯罪或从宽抗辩[4][5]。

6.2 对企事业单位、旅游从业者、林农

  1. 餐饮、药材、土特产经营须建立物种来源审查制度,禁止收购来历不明野生动物及野生保护植物。
  2. 旅游景区、露营、民宿须明示禁止猎捕、采摘、电鱼、野外用火,防范连带民事公益诉讼。
  3. 进入猫儿山、花坪、会仙湿地等敏感区域,应取得合法审批,严禁擅自采集。
  4. 禁渔期、禁猎期加强员工普法,渔业、农业合作社不得提供电鱼设备、禁用网具。

6.3 对公众

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可向110或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广西林业违法举报可拨打0771-6783893[19]。


7. 研究结论

桂林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已进入**“专门执法+刑事严惩+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四位一体的新阶段。法律适用的核心趋势是:由数量标准转向价值标准,由单一刑罚转向刑罚与生态损害责任并重,由本地散户犯罪转向跨省链条犯罪

对律师、企业和社会公众最具警示意义的一句话是:

在桂林,抓蛙、挖草、买鸟、电鱼,都可能不再是“小事”,而是同时触动刑法第340条、第341条、第344条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大事”。

建议持续关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及市公安局生态环保分局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更新调整。


脚注

[1] 人民网广西频道,《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成功破获系列陆生野生动物案》,2022-09-26,http://gx.people.com.cn/n2/2022/0926/c179461-40139617.html

[2] 中国长安网,《广西桂林市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2024-11-18,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6/2024-11/18/content_12754773.html

[3] 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解读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01-10,http://legalinfo.moj.gov.cn/zhfxfzzx/fzzxyw/202301/t20230110_470535.html

[4] 新华网,《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2022-04-07,https://www.news.cn/legal/2022-04/07/c_1128539026.htm

[5] 金牙大状律师网,《〈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析》,2022-04-16,http://m.jylawyer.com/special/zongshu/20220416/15858.html

[6]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3,http://lyj.gxzf.gov.cn/ztlm/gxlypfzl/lcxgdfxfg/t19316721.shtml

[7]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镇一男子被抓》,2025,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gl/t21136192.shtml

[8] 东方图书网等转载,《桂林警方破获一起重大非法贩卖野生动物案》,2023-05-12

[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桂检案讯|他们抓了16只野生蛙,这事闹大了》

[10] 法律资讯网,《抓“青蛙”,“小事”惹来“大麻烦”》,2021-06-22,http://www.dyzxw.org/html/article/202106/22/228699.html

[11] 广西新闻网,《鹦鹉不是你想养就养!桂林一男子就因这事被警方抓获》,2022-05-06,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220506/newgx6274e902-20740760.shtml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0刑终409号刑事判决书,WildLex收录,https://wildlex.org/sites/default/files/court_decisions/libcat/docs/COU/Full/Other/COU-161178.pdf

[13] 桂林日报,《5人盗采1646株“水中大熊猫”被刑拘》,2025-07-02,https://epaper.guilinlife.com/glrbh5/glrb/20250702/Articel04006NR.htm

[14] 桂林日报,《6人非法采挖野生七叶一枝花被抓》,2024-09-03,https://epaper.guilinlife.com/glrbh5/glrb/20240903/Articel06003NR.htm

[15] 桂林生活网,《男子采挖7株野生兰花……法院判决》,转载红星新闻,https://news.guilinlife.com/article/5dow8d482b013fc7a65d.html

[16] 钢企网等转载,《桂林男子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鱼 认罪认罚获从轻处罚》,2022-11-23

[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广西桂林临桂区: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2022-04-21,https://www.spp.gov.cn/spp/gxjcp/202204/t20220421_573570.shtml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桂林市开展2025年春季野生动物放归活动》,2025-03-05,http://lyj.gxzf.gov.cn/xwzx/xxkb/t19687040.shtml

[19] 桂林晚报,《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禁猎》,2024-08-1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禁猎通告,http://lyj.gxzf.gov.cn/zfxxgkzl/zcwj/gwzlfl/guilinhufa/t188365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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