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一刀切”的背后

2026年6月10日 10:26(更新 2026年6月6日 21:00唐学智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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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已跃升为起诉人数排行前列的罪名,数以万计的人因出租银行卡、借用手机号、提供支付账户而走进检察院的起诉书。主观“明知”是这个罪名最核心的争议,也是辩护的主要阵地。但在实践中,推定明知的规则正在被选择性适用,“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半句话,在部分案件里被悄悄省略了。

有一位当事人,大学在读时把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同学,说是帮同学完成一个网络平台的实名认证。他不知道这张卡后来被用来接收诈骗资金。几个月后,他收到了取保候审通知,被指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他问我:我真的不知道那张卡被用来做什么,这样也会被判刑吗?

这是一个值得认真回答的问题。

帮信罪的扩张轨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帮信罪”。该条款设立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最初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2019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后,帮信罪的适用开始加速。2021年专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行动全面推开后,帮信罪的年度起诉人数出现了数量级的跃升。到2023年前后,它已是全国刑事案件中起诉人数排名前三的罪名之一,主要群体是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居民,涉案行为集中在出租或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以及提供微信、支付宝账户。

我不是要替这个罪名的扩张叫好,但我也不认为帮信罪本身是一个错误的立法选择——为电信诈骗提供资金通道的人,理应为此承担责任。我想认真讨论的问题是:这个罪名的主观要件,在实践中被认定的方式,是否符合刑法应有的精确性?

主观“明知”:是如何被认定的?

帮信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个“明知”,不是知道“可能有风险”,而是明知他人在实施犯罪——这是一个相当高的证明要求,不能用推测代替。

2019年两高司法解释对“明知”的认定引入了推定机制,列举了七种客观情形,一旦符合,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其中最常被援引的情形包括:收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仍实施帮助行为;账户多次被投诉举报;短期内接收多个陌生账号汇款后迅速转出,等。

推定明知本身是可以接受的法律工具,刑事司法中用客观行为来推断主观状态,有正当的理论基础。但司法解释同时设置了一个关键安全阀:“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也就是说,推定可以被反驳。如果行为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推定就应当被推翻。

问题就出在这里。在我接触到的一些帮信案件里,司法机关援引推定条款认定“明知”,但当辩护律师提出反驳证据时,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和采纳标准极不明确。行为人说“我真的不知道是用来诈骗的”,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支撑、达到什么程度算“充分”,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这使得部分案件的“明知”认定,从“需要证明”变成了“需要自证清白”,举证责任事实上被倒置了。

对这个问题,2025年7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作出了回应,对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整合。这是一个积极信号,也说明立法和司法机关自身也意识到,原有标准在实践中已经出了问题。新意见是当前辩护律师处理帮信案件时必须认真研读的文件。

银行卡出租一次,就要坐牢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简单的“是”或“不是”,取决于几个要件的综合认定。

出租或出售银行卡,首先需要满足“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这个行为要件。如果那张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帮助行为的认定通常没有障碍。

但还有“情节严重”的门槛。帮信罪对“情节严重”有量化标准:支付结算金额、为犯罪提供的帮助次数等。如果银行卡只出租了一次、涉及金额不大,“情节严重”这个要件存在实质的辩护空间。

更核心的是主观明知。出租银行卡的理由是什么?行为人是否有合理的误解?他获得了多少报酬——200元和2万元传递出的信号是截然不同的?中间人是否描述过真实用途,还是给出了听起来合理的说辞?这些细节,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会产生显著差异。

在我见过的帮信案件里,有一类当事人让我印象深刻:他们出租了银行卡,他们确实没有认真想过这意味着什么——因为200元的代价太低,低到他们根本无法意识到这件事会带来刑事后果。这里存在一个刑法上真实的张力:明知的要求,与“本来应该知道但完全没有认真想”之间,是有法律距离的。“应当知道”不等于“明知”。但在实践中,这个距离有时被省略了。

辩护的几个核心方向

处理帮信案件,辩护的重心几乎都集中在主观明知的否定上。这是这个罪名唯一具有实质辩护弹性的要件。

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人在出租或提供账户时,是否收到过任何形式的警示或告知?没有告知,推定规则的适用基础就弱。行为人的行为模式,是否符合推定条款所描述的“异常”特征?如果只是一次交易、没有密集异常资金流动、没有多次被投诉举报,推定规则的条件并不满足。行为人的文化背景和认知水平,是否支持其在当时真实地理解行为的法律含义?这一点对边远地区、低教育水平的当事人,在量刑甚至定罪层面都可能发挥作用。

此外,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竞合,也需要认真评估。两个罪名在行为上有重叠,但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不同,正确的定性对当事人的实际处遇影响很大,不能随便接受指控书上的选择。

帮信罪的扩张,是这几年刑事司法里一个清晰可见的趋势。在我看来,这个趋势背后有正当的打击需求,但它也在收紧大量普通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边界——而很多普通人对这条边界的具体位置,根本不清楚。让人们知道边界在哪里,和让辩护律师在边界被模糊处理时认真守住它,都是当前刑事法律工作者不能回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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