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总包收的那笔管理费——征求意见稿说,法院不会再支持了

2026年6月15日 06:49阳燕平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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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总承包单位靠出借资质、坐收管理费维持运营。这个模式在行业内存在多年,始终游走在违法边缘。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这条规定正式落地,总包靠挂靠收管理费的路子就走不通了。这篇文章说清楚这笔钱目前法院怎么对待、征求意见稿落地后会怎样变、已经签了协议的该怎么办。

挂靠施工在建筑行业是公开的秘密。没有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借用总包的牌子承接项目,按一定比例向总包支付管理费——通常是工程总价的3%到8%。总包方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不参与施工,实际施工人自行干活、自负盈亏。

这套模式行之有年。从法律角度看,它从来就不合法,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一直有分歧,尤其是在“管理费到底能不能要”这个问题上,各地法院判法不一,给了挂靠方一定的生存空间。

征求意见稿释出之后,这个空间在收窄。

征求意见稿的明确态度

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对资质借用费的处理意见: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或出借资质,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的逻辑很直接。挂靠合同本身无效,合同中关于资质借用费的约定自然也无效,总包方无权基于无效约定主张这笔费用。征求意见稿把这一点明文写入条文,堵上了此前各地裁判口径不一的漏洞。

需要说明的是,这目前仍是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施行。但最高院发布征求意见稿本身就是一个立场表态,从近年建工领域司法解释的走向来看,这条规定被保留进正式文本的概率很高。

已收和未收,法院的处理有所不同

在征求意见稿落地之前,现行司法实践对挂靠管理费的处理,核心分歧点归结于一个问题——总包有没有实际参与施工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曾提出,如果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且总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处理。这给了一部分总包方以空间。

但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明确收紧了口径,认为这类管理费本质上是通过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属于违法收益,无论是否参与管理,均不受司法保护。

对于管理费已经支付的情形,实际施工人事后起诉追讨,法院的处理更为复杂。部分法院援引“不法原因给付”理论,认为双方均明知安排违法,实际施工人不能事后反悔要求返还;另一部分法院则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考量,支持了返还请求。简单说:这笔钱能不能要回来,在现阶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面对哪个地方的法院。

对于管理费尚未支付的情形,征求意见稿的方向很清楚——实际施工人有理由拒付,法院不会支持总包方的主张。

如果征求意见稿正式施行

落地后,总包方靠挂靠收管理费的模式面临两个叠加风险。

一是约定的资质借用费更难主张,合同条款无论如何包装,法院认定口径会更为统一,“实际参与管理可以收”这个例外空间将大幅收窄。

二是农民工工资连带风险。征求意见稿中对挂靠情形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有单独规定,发包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可能承担支付责任。这是从挂靠施工模式中逃不掉的法律代价,不是换个合同名称就能规避的。

真正的合规出路,是把挂靠关系转化为有法律依据的用工安排——内部承包或合法分包。这不是一句套话,后续文章会具体说怎么做。


如果您正在梳理现有挂靠合同的法律风险,或希望在征求意见稿落地前调整现有合作安排,欢迎联系阳燕平律师进一步探讨。

阳燕平律师 |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 |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 · 工程合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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