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骗子拿着你朋友的脸出现在视频通话里,传统诈骗罪的四个环节——欺骗、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遭受损失——并没有断裂,但每一个环节的证明难度都在上升。这篇文章谈三件事:深度伪造技术对诈骗罪构成要件认定的具体冲击;那个被“冒用了脸”的人能否也被认定为被害人;以及辩护律师在这类案件里真正能做什么。
2023年5月,福州某公司法人接到“好友”的视频通话,对方声称身陷紧急情况,请求周转资金,随即转账43万元。事后才发现,视频里那张脸是AI换脸伪造的,真正的朋友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面孔被人拿去骗了人。
这个案子成了那一年AI诈骗的标志性事件,但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说,它并没有因此变得清晰。我见过的多数讨论集中在技术层面——深度伪造有多逼真、平台该怎么管、如何识别。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真正值得认真分析的,是深度伪造对现行诈骗罪构成要件认定造成的冲击,以及这些冲击如何具体影响辩护策略。
诈骗罪的逻辑链条,没有断,但每个节点都在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历来以“五步链条”表述: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AI换脸诈骗的特殊性,不在于这条链条被打断了,而在于每个节点的证明都变得更复杂。
欺骗行为这一环节,从来没有争议。用AI换脸冒充他人实施通话,是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部分不需要深入讨论。
争议在“错误认识”这里。有一种声音认为,既然AI换脸技术已经广为人知,被害人在转账前理应做基本核实——比如再拨一个电话确认、询问只有真朋友才知道的细节——如果他没有核实,是否意味着他的“轻信”切断了诈骗的因果链?
我的判断是:不会。受害人的过失,在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从来不构成阻断因果关系的理由。诈骗罪保护的是财产权益,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只要具有事实上的因果联系,被害人的疏忽或轻信均不影响定罪。这一点在AI换脸场景下没有理由改变。
问题反而集中在证明层面。检察机关在指控时,需要证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是“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当被害人事后陈述“我当时以为真的是他”,这是证据,但未必是充分的证明。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被害人可能并非被AI视频欺骗,而是出于其他动机主动转账、事后虚报被骗——这是一种在部分案件中已经出现过的辩护角度,其证明效果取决于案件的具体细节。
另一个更现实的证明难点,在于电子数据的鉴定。深度伪造视频是否确实发生在案件所描述的那个通话里?被害人的设备上是否保留了相关记录?这些都需要专业鉴定,而当前的技术鉴定标准和程序,还在快速演进之中。
那个被“借走了脸”的人,是受害者吗?
福州那个案子里有一个被忽略的维度:那位被冒用了面孔和声音的朋友,他是受害者吗?
从诈骗罪的角度看,他不是被害人——他既没有被欺骗,也没有遭受财产损失。但他的肖像权、声音权受到了侵害,有人拿他的脸做了一件他完全不知情且明确违背其意愿的事。
现行刑法对这种“身份盗用”尚无直接对应的罪名。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有明确规定,但民法救济与刑事追诉是两条路。如果行为人利用AI技术伪造他人面貌用于诈骗,理论上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面部特征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属于该条款保护的范畴。但争议在于,“使用”他人信息与“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他人信息,在构成要件上并不完全重合,“使用”行为是否单独入罪,至今没有权威裁判明确。
这是当前法律框架的一个真实空白。被冒用了身份的人,在刑事程序里几乎没有正式的被害人地位,即便他的形象因此被利用于欺诈、即便他的朋友因此对他产生了误解甚至追问。AI诈骗案件数量还在增长,这一法律空白带来的问题只会越来越具体。
辩护人能做什么?
AI换脸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最常遇到的委托,不是为直接实施诈骗的人辩护,而是为两类“周边人”辩护:技术提供者和视频制作者。
技术提供者,是指开发、运营AI换脸工具或平台的一方。他们的刑事风险来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框架——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则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入罪。
这里的关键是“明知”。一个通用型AI换脸应用,可以用于视频娱乐,也可以被用于诈骗。技术提供者在发布产品时,是否“明知”某个特定用户将用它来行骗?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层面。如果技术提供者的平台有公开的用途声明,有基本的使用审查机制,没有证据显示其针对具体诈骗行为提供了个性化配合,“明知”的认定就会面临相当高的证明门槛。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违反该规定是行政法律责任,但单纯的行政违规不等于刑事“明知”,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法律位阶差异。
视频制作者,是指接受委托用AI技术为诈骗者制作换脸视频的人。他们的刑事风险更为直接——如果知道委托方的用途是诈骗,就很难在诈骗共犯体系之外。辩护的重心几乎必然落在主观明知的举证上:制作者被如何描述这个“需求”?有没有理由相信对方用途是合法的?委托报价是否异常偏高从而暗示了非法目的?这些细节在案件里至关重要。
AI换脸诈骗揭示的,不是传统诈骗罪的失效,而是证明标准在技术演进面前承受的新压力。框架没有失灵,但每一步都需要重新想清楚。
案件情况各有不同,如需评估具体案件的辩护空间,欢迎进一步沟通。
唐学智律师 |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 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