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启动旅游法执法检查:旅游行业合规的新信号

2026年6月23日 10:34瀛桂 · 合规组
旅游法执法检查强制购物旅行社合规在线旅游平台不合理低价团消费者权益导游规范景区监管立法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启动旅游法执法检查,这是立法机关对旅游行业法律实施情况的一次全面审视。强制购物、不合理低价团、虚假宣传、导游违规行为等老大难问题,预计将成为此次检查的重点。本文梳理旅游法的核心制度框架,分析执法检查的背景与指向,并为桂林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实务参考。

执法检查,不是例行公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并非走过场。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检查结果须向常委会报告,并形成整改要求。一旦发现立法存在漏洞或执法存在系统性问题,后续可能推动法律修订或出台司法解释。

旅游法自2013年施行,历经2016年、2018年两次修正,至今已逾十年。十年间,旅游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线旅游平台崛起、短途自驾游和定制游盛行、直播带货渗透旅游产品销售……立法时难以预见的新业态,已经在多个层面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摩擦。此时启动执法检查,既是对十年落实情况的一次盘点,也是为下一步立法修订做准备。

旅游法规制了哪些核心问题

理解执法检查的意义,需要先了解旅游法到底规制了什么。

禁止强制购物是旅游法中最广为人知的条款之一。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违反这一条款,旅行社将面临最高三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然而,“低价团进购物店”这一模式在部分地区——尤其是云南、海南、广西等旅游资源丰富的省份——长期难以根绝,执法力度参差不齐。

旅游者的知情权同样是旅游法着力保障的重点。旅行社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向旅游者详细说明行程安排、费用构成、购物安排、自费项目等内容,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误导。实践中,一些格式合同将“自愿购物”条款藏在密密麻麻的条文深处,或在签约后以口头方式另行追加项目,均属违规。

导游和领队的行为规范方面,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这一条款针对的是长期困扰游客的强制消费和行程随意变更问题。

哪些领域可能成为检查重点

结合近年来旅游市场的投诉热点,以下几个领域值得格外关注:

在线旅游平台的合规责任。现行旅游法出台时,在线旅游平台尚未形成今日规模。平台是否应当对入驻旅行社的资质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用户在平台购买旅游产品发生纠纷时的投诉渠道是否畅通?这些问题在立法层面仍有灰色地带,执法检查中的反映很可能为后续修法提供方向。

景区门票价格与预约机制。近年来热门景区“一票难求”、第三方黄牛倒票问题引发大量投诉。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景区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但对预约机制的规范尚付阙如。

研学旅行的法律定性。研学游近年爆发式增长,但其究竟属于旅游服务还是教育培训,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混乱。不少研学机构既不持有旅游经营许可证,也不受教育主管部门规范监管,形成监管盲区。

对旅游从业者的合规提示

执法检查的启动,对旅行社、景区运营方、在线旅游平台及导游群体都是一个明确的信号:合规不是可选项,而是运营的基础线。

旅行社应当重点梳理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旅游法要求,所有费用和安排是否在签约前书面告知;是否存在隐性购物返佣安排;与导游、地接社的合作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的合规约束条款。景区运营方则应关注安全保障体系的完善——此前贵阳女童事故已经提示,景区内的动物互动、户外活动等高风险项目,须有专项安全规程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对于消费者而言,此次执法检查的直接红利,是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有望在短期内明显加强。在维权层面,保留好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和行程记录,是成功投诉和索赔的基础。遇到强制购物或擅自变更行程的情况,可以当场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并在行程结束后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消协投诉。

立法的下一步

笔者认为,旅游法修订已经呼之欲出。此次执法检查很可能是修法前的“摸底”,检查中暴露的系统性问题将直接影响修订方向。关注旅游行业合规的从业者和法律专业人士,有必要跟踪执法检查报告的后续进展,以便及时把握政策趋势并调整合规策略。

旅游业是关乎亿万人休闲生活品质的民生产业,也是年均数万亿规模的市场。执法检查所释放的信号,不是要打压行业,而是要在规范中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这对于依法经营的旅游企业来说,未必不是一个利好。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在桂林文化旅游企业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行政监管应对领域具有专业积累。如需了解旅游行业合规要求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本所。

本文为专业法律资讯分享,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如需个案咨询,请联系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