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起诉追回管理费,这几年数量在增长。背后原因很直接:主张返还管理费的请求权逻辑变得更清晰,且建工领域整体的司法走向在强化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但法院并不是一律判返还。这里有规律可循。
法院支持返还的典型情形
从近年各地建工领域的裁判来看,总包方被判返还管理费的案件,通常有几个共同特征。
总包方完全没有参与施工管理。 最典型的情形:合同签了、管理费收了,但总包方没有派驻任何管理人员到现场,没有参与质量安全监督,没有提供任何技术支持。工程从头到尾都是实际施工人自己在干。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费没有任何对价支撑,法院很难找到保护总包方的理由。
管理费比例明显超出正常管理成本。 如果约定的管理费占工程总价的比例显著高于行业通常水平,同时总包方实际投入的管理成本远低于所收费用,法院会认为这笔“管理费”的实质是违法套利,而非对管理服务的定价。数字越离谱,越难辩护。
资金流向和合同安排高度符合挂靠或转包特征。 法院在认定管理费性质时,不会只看管理费条款本身,而会结合整个合同安排来判断。如果资金直接从发包方流向实际施工人、合同明确约定实际施工人自行对外结算,这些特征综合起来,基本坐实了挂靠或转包的定性,管理费也随之失去依据。
如果您正在代理此类案件,或本身处于这个位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管理费”“实际施工人”“返还”为关键词检索,可以找到各地法院的真实判决作为参考。
法院不支持返还的情形
这一面同样重要。不是所有已支付的管理费都能要回来。
“不法原因给付”是法院驳回返还请求的主要逻辑。这个理论认为,合同双方都知道安排违法,都出于获利目的参与其中。实际施工人支付管理费,是基于自愿,是明知违法还要参与的代价。在这个逻辑下,实际施工人不能事后反悔,把风险全部推给总包方。
持这种立场的法院认为,支持返还会产生一个荒谬的结果:实际施工人既享受了借用资质承接工程的好处,又通过诉讼拿回了管理费,而总包方则既被认定违法、管理费也不保,等于违法成本趋向于零。
两种判法,在各地都有案例支撑,这正是这类纠纷难以预判的原因。
总包方降低被判返还风险的几个做法
从已有判决来看,总包方被支持的案例,有几个共同特征。
其一,有证据证明总包方实际投入了管理工作,并非完全坐地收钱。派驻人员的任命书、管理费用支出记录、参与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文件,都是有力的证据。
其二,管理费比例在行业合理区间内,有成本核算依据。如果总包方在签约时留存了管理费测算依据(人员成本、管理费用分摊等),争议时就有东西可以拿出来说话。
其三,合同安排整体上不像转包或挂靠——资金经过总包账户管理、总包参与合同项下的对外事务,这些细节在诉讼中都会被法院重点审查。
归根结底,管理费能不能守住,取决于你提供的管理有没有实质内容,而不仅仅取决于合同怎么写。
征求意见稿对这类纠纷的影响
如果《建工司法解释二》最终以征求意见稿中的方向落地,“出借资质费用不予支持”的规定会直接影响裁判格局。
现在各地法院对管理费返还的态度参差不齐,部分原因是上层指引本身有矛盾。一旦司法解释明确落地,法院的裁判依据会更统一,偏向保护实际施工人返还请求的判决可能会增多。
“不法原因给付驳回返还”这条路的可用空间,在正式司法解释否定资质借用费可主张性的背景下,将会进一步收窄。
具体走向有待观察,但对于现在正在处理此类安排的总包方,这是一个明确的风险信号,而不是一个可以暂时搁置的问题。
如果您已经收取了管理费并面临对方追讨,或希望对现有合同安排进行诉讼风险评估,欢迎联系阳燕平律师进一步探讨。
阳燕平律师 |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 |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 · 工程合同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