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一位老人在桂林市七星区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把名下房产的一部分份额留给了子女中的一位。一个月之后,也就是同年10月12日,老人又亲笔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和此前的公证遗嘱明显不一致。老人去世后,家庭成员为这两份遗嘱哪一份该算数,闹上了法庭。
按照一般人的直觉,后写的遗嘱应该更能反映老人临终前的真实想法——毕竟公证遗嘱是一个月前的安排,自书遗嘱是最新的表态,理应"后来居上"。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个逻辑,判决以先前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后来那份自书遗嘱不适用。
这个结果的法律依据,是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配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这句话的关键在于"公证"两个字:只要遗嘱人此前办理过一份公证遗嘱,此后无论再立多少份内容不同、形式完全合法的其他遗嘱(自书、代书、打印均不例外),都无法推翻这份公证遗嘱的效力,除非遗嘱人重新走一次公证程序,把原先的公证遗嘱变更或者撤销掉。案件审理中,一方还提出了老人此前未尽赡养义务、去世后未及时通知家属等家庭伦理理由,试图动摇公证遗嘱的效力,但这类情理层面的抗辩,在没有法定依据支撑的情况下,同样没能改变裁判结果——遗嘱效力的认定,终究是一个法律问题。
如果这起案子放在今天审理,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对这一规则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人生前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句话不再对遗嘱的形式作任何区分,无论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还是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只要是遗嘱人依法立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都能够推翻之前所有的安排,公证遗嘱不再享有过去那种"特殊优先"的地位。
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相较于旧法体系中最具实务意义的调整之一,带来的影响是双向的。
对已经办理过公证遗嘱、后来又改变了主意的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实质性的便利:不必再专程回到公证处,走一遍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的流程,只需要重新订立一份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新遗嘱——比如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就足以让新的安排在法律上生效,覆盖此前的公证安排。对于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或者不愿意让所有家庭成员都知晓自己重新立遗嘱这件事的老人来说,这条新规则显然更贴近现实生活的便利需求。
但反过来看,这也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是"办了就万事大吉"的保险箱。过去很多家庭办理公证遗嘱,图的就是一个"公证效力最高、谁都动不了"的安心;现在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出现争议,其中一方拿出一份时间更晚、看起来符合形式要件的"新遗嘱"——哪怕只是寥寥数语的手写文字——原本以为已经尘埃落定的公证安排,理论上也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这对遗嘱人和真正应当受益的继承人来说,都是需要正视的新风险。
结合这一变化,笔者对已经立过遗嘱或者正在考虑立遗嘱的家庭,有几点具体建议。如果已经办理了公证遗嘱,且没有变更意愿,不妨了解一下这条规则的变化,必要时可以通过谈话记录、影像资料等方式,留存遗嘱人"持续维持原安排"的意愿证据,为将来可能出现的伪造或者胁迫立遗嘱情形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如果确实想要变更此前的公证安排,现在完全可以选择更简便的方式来完成,但仍然要严格遵守对应遗嘱形式的法定要件——比如自书遗嘱务必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注明具体年月日,代书遗嘱务必满足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以及遗嘱人本人签名的要求——同时应当妥善保管,避免因为遗嘱的真伪或者订立时间先后不清,反倒引发新一轮的家庭纠纷。更重要的是,遗嘱从来不是一次性动作,家庭关系、财产状况会随着时间推移发生变化,有条件的话,建议每隔一段时间对现有遗嘱安排做一次复核,确认它依然准确反映本人当下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