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类财产,两种判法:房改房"工龄折扣"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2026年8月21日 10:11覃才芳 · 律师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的一份二审判决,和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0年的一份一审判决,就"房改购房时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房屋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相同问题,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本文通过对比这两起案件,提醒涉及房改房、集资房等历史遗留产权的家庭,在遗嘱起草前有必要提前厘清财产性质。

上世纪九十年代到本世纪初,不少家庭通过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房价格往往会根据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工作年限(也就是所谓的"工龄")打折。这项当年看起来只是购房优惠的政策安排,在几十年后,却成了不少家庭遗嘱继承纠纷里争议最激烈的一个焦点:如果购房时使用的工龄,来自一位已经去世的配偶,这套房子里,算不算有这位已故配偶的份额?

桂林地区两起相隔七年的案件,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

2013年,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案件。案情是这样的:一位男士的第一任妻子去世后,他再婚,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住房,购房时使用了已故前妻的工龄折扣。这位男士去世后,他和前妻所生的四名子女主张,既然购房用到了母亲的工龄,就说明这套房子里包含着母亲的遗产份额,自己作为母亲的法定继承人,理应有权分割。法院没有支持这个主张,理由是:房改购房时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性质上只是一项政策性的价格优惠,并不意味着这位已故配偶因此对房屋享有物权意义上的份额;而且经查明,讼争房屋实际是在前妻去世之后才建成交付的,本来就不是她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据此,法院认定房屋属于这位男士与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妻所生的子女对此不享有继承权,男士按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份额留给现任妻子的安排,得到了完整支持。

2020年,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另一起情节相似的案件——同样是房改房,同样是购房时使用了已故配偶(前妻)的工龄折扣。这一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定性:工龄折扣不应简单理解为一项政策性补贴,而是对原来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一种"承袭和转化",本质上体现的是已故配偶对这套住房权利的延续。基于这样的认定,法院判决房屋应当认定为遗嘱人与已故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前妻依法应继承的那部分份额,需要先按照法定继承,在她与遗嘱人所生的全部子女之间均等分配,遗嘱人本人能够通过遗嘱处分的,只是自己实际享有的份额(包括从前妻处转继承而来的部分)。最终,原告依据遗嘱只继承到了房屋64.28%的份额,而不是全部产权。

同一类事实,同一地区法院系统,却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定性结论,这背后其实反映了一个至今没有完全定论的法律问题。房改房、集资房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工龄折扣"这类购房优惠的法律性质,在立法层面并没有非常清晰、统一的界定,学理和实务中一直存在"政策性福利说"与"权利承袭说"两种不同的理解路径。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需要结合当地房改政策的具体文件、房屋的实际建成交付时间、家庭成员的出资情况等个案事实来综合判断,这就为类似案件出现不同结论留下了空间。换句话说,这不是某一方法院"判错了",而是这个问题本身,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实存在解释的弹性。

对于家庭财产中涉及房改房、集资房,尤其是购房过程中使用过已故家庭成员工龄、房票等政策性优惠的家庭,这组对照案例带来的实务提示是相当具体的。

第一,遗嘱起草之前,不能简单地假定"房子登记在谁名下,遗嘱就能处分给谁"。如果这套房子的取得过程中涉及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最好提前核实清楚当年具体的房改政策文件、购房凭证、以及房屋的实际建成交付时间,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判断这类优惠在法律上更可能被认定为哪一种性质,从而对遗嘱能够处分的财产范围有一个更准确的预判。

第二,如果确实无法在起草阶段完全确定财产性质,可以考虑更留有余地的表述方式,或者在遗嘱之外,提前通过家庭内部协议、析产协议等方式,尽量把产权比例明确下来,而不是把这类历史遗留的权属争议,完全留到继承阶段才由法院来裁断——从这两起案件的经历看,一旦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结果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

第三,对于已经因为类似原因涉诉,或者正面临继承纠纷的家庭而言,不同法院、不同案件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这一事实本身,也提示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上,有必要充分检索本地类案、准备好与具体购房政策相匹配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而不宜简单套用某一种"通说"去预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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