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四篇,讲的是人怎么进去、在里面怎么样、要关多久。这一篇讲怎么出来。
需要先说明的是,"出来"有很多种:有的是取保候审,案子还在办,只是人不再关着;有的是不批捕、撤案、不起诉,案子到此为止;有的是判了缓刑或者刑期关满。它们在法律上的意义完全不同,家属不要一听说"人放出来了"就以为案子结束了。
问4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第二项,核心在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办案机关判断社会危险性时,会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情节轻重、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已经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无固定住所和工作、是否初犯偶犯等因素。所以申请取保候审不是简单写一份申请书,而是要围绕这些因素准备材料、讲清理由。
问42:谁可以申请?多久给答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有权申请的人包括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家属可以自己申请,但从效果看,由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有针对性地提出,通常更有说服力。
申请的时机也很讲究。刑事拘留期间、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审判期间,都可以提出。其中,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往往是争取不被羁押的最佳时机。一次申请被驳回,情况发生变化后还可以再次申请,比如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完成了退赃退赔。
问43: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找谁担保?取保期间有什么限制?
取保候审有两种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者选其一。
保证金的数额没有全国统一的固定标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第二款规定,保证金应当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家属要注意,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不要把现金交给任何个人。
被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办案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违反规定的,可能被没收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可能被逮捕。
期限方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依照第七十三条,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问44:已经批准逮捕了,还有机会出来吗?
有机会,这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意味着,逮捕不是"一锤定音"。逮捕后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达成和解取得谅解、身体状况恶化、案件事实查明后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都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联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对这项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
另外,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办案机关本身也有主动纠正的义务。
问45:哪些情况下取保候审特别难?
法律规定了几种"应当逮捕"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这三种情形分别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的;身份不明的。落入这三类的,一般很难取保候审,除非存在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等法定特殊情形。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还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已经取保的人一旦违反规定,重新被羁押后再想取保就更难了。
我们遇到过不少家属,听信"花钱就能办取保"的说法。对于上述"应当逮捕"的案件,法律没有给这种操作留出空间;对于其他案件,能否取保也取决于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凡是打包票、要求私下付"活动经费"的,家属要高度警惕,这很可能是诈骗。
问46:认罪认罚,对能不能出来有影响吗?
有影响,而且法律写得很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认罪认罚是评估社会危险性的法定考量因素,对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有直接帮助。
程序上,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节奏也更快。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认罪认罚要签署具结书。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认罪认罚必须建立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或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有实质异议,不能为了早点出来而违心认罪。这是一个需要在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后审慎判断的决定,而不是一个换取自由的交易。
问47:除了取保候审,还有哪些情况人会被放出来?
主要有以下几种,它们意味着案件在不同阶段终结。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这部分我们在第三篇问30已经讲过。
无论哪种情形,看守所都要凭法定文书放人。《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这份释放证明书请务必妥善保存,今后办理国家赔偿、恢复工作等都可能用到。
问48:被错误羁押,能拿到国家赔偿吗?怎么算?
可以。《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与羁押直接相关的是前三项: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赔偿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个标准每年都会随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造成精神损害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也有不赔的情形。第十九条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比如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时效方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程序上,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至于谁是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一条区分了不同情形,比如逮捕后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问49: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会被关进看守所吗?
法律对这几类人有特别保护,体现在三个环节。
收押环节,《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其中严重疾病一项,条例保留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的例外。
强制措施环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即使符合逮捕条件,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形,可以监视居住。
刑罚执行环节,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这里要说明一点:法律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些规定给了当事人争取非羁押措施的依据,但不是自动适用。家属需要及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怀孕证明、婴儿出生证明、被扶养人的情况证明等材料,由律师据此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问50:家人被关进看守所,家属最应该做的是什么?
写到最后一问,我们想换一种方式,不讲条文,讲几件家属真正能做、也应该做的事。
第一,尽快弄清三件事:人在哪个看守所、涉嫌什么罪名、办案单位是哪里。《拘留通知书》上一般都有,没有收到的,就去办案单位问。这三条信息,是后续一切工作的起点。
第二,尽快委托律师,尤其要抓住刑事拘留这段时间。第一篇我们讲过,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之前的那几天,往往决定了当事人是继续被羁押,还是有机会取保候审。律师越早介入,能做的事越多。
第三,把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整理好,交给律师,而不是自己去"处理"。家属手里可能有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也可能知道一些证人。这些都应当交给律师判断,千万不要自行删除、转移,也不要去找证人"统一口径"。这类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还会直接损害当事人的案件。
第四,准备好可能用得上的材料:病历、诊断证明、户口本、工作证明、家庭困难证明,以及可能需要的退赃退赔款项和与被害人沟通的准备。取保候审、认罪认罚、量刑辩护,都用得上。
第五,远离"捞人"中介。所有号称"有关系""包取保""包判缓"的人,都请敬而远之。刑事案件的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和法律,没有捷径可走。
最后说一句题外话。现行《看守所条例》施行已经三十多年,其中许多规定已被此后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取代,看守所立法的需求早已十分迫切。随着看守所法草案被列入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有望得到更系统的规定。新法出台后,我们会结合新规定对本系列作出更新。
"看守所50问"系列到此结束。五十个问题,不可能涵盖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但我们希望它能帮助那些正身处焦虑中的家属,在最混乱的时候知道该问什么、该找谁、该做什么。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撰写,仅作普法交流之用,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各异,如需帮助,欢迎联系瀛桂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