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关进看守所,失去的是人身自由,不是做人的基本权利。这句话听上去像口号,但它在法律条文里是有具体内容的。
《看守所条例》第四条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这一篇讲的,就是这条规定落到日常生活里是什么样子,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
问31:在押人员有哪些基本权利?入所时会被告知吗?
会。《看守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权利,比如委托辩护人、约见值班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侵权行为提出控告等。《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另一类是生活和人身方面的权利,比如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治等。
还有一项容易被忽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看守所里的人,在法律上仍然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不是"罪犯"。这不只是称呼的问题,它决定了对待他们的基本态度。
问32:吃饭、睡觉、放风,有没有标准?
有。《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第二款规定:"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关于作息,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关于居住条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并要求"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各地看守所的硬件条件差别不小,但伙食标准、睡眠时间、室外活动这些底线要求是统一的。如果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时反映长期吃不饱、被剥夺睡眠或者从未安排室外活动,律师可以向看守所和驻所检察人员反映。
问33:在里面生病了怎么办?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这条规定包含三个层次:一般疾病在所内治疗;所内处理不了的,送当地医院;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最后一层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相衔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家属如果知道当事人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慢性病,或者需要长期服用特定药物,应当尽快把病历和用药情况整理好,交给律师转交看守所,或者直接向看守所说明。病情达到"严重疾病"程度的,这些材料也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核心依据。关于取保候审,我们在第五篇详细讲。
问34:被"牢头狱霸"欺负、被打了怎么办?
这是家属最担心的事之一。
先说法律底线。《看守所条例》第四条明确"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监管人员如果对在押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款专门针对借他人之手的情形:"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监管人员纵容、指使"牢头狱霸"打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动手的在押人员,视伤害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看守所也应当依照《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再说怎么办。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时反映被欺负、被打的,律师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申请对伤情进行检查和固定,并及时向看守所和驻所检察人员反映。家属不要自己去看守所"找说法",也不要托人"打招呼",通过律师依法反映,效果最好,也最安全。
问35:侦查人员去看守所提讯,有什么规矩?讯问会录音录像吗?
有明确规矩。
讯问地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意味着,人一旦入所,侦查人员就不能再把人带到办案单位去讯问。
提讯手续:《看守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第二十条要求讯问完毕立即将人交还值班看守人员收押。
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二款还要求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问36: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还算不算数?
不算数,应当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还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从实务角度看,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在于证明。所以我们反复叮嘱当事人:如果遭受了刑讯逼供,要记住时间、地点、人员和具体方式,在律师会见时如实告知,有伤情的尽早要求检查固定。入所体检记录、提讯登记、同步录音录像,都是日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线索。
问37:看守所能给人戴手铐脚镣吗?
可以,但必须有法定理由。
《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第二款规定:"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也就是说,除了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使用械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事实表明"存在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可能,而不是凭感觉;二是经所长批准,紧急情况下事后报告。情形消除后应当解除,不能长期戴着。
押解途中是另一种情况。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所以家属在法庭上看到被告人戴着手铐,不必过度解读,这通常与押解和庭审安全有关。
问38:违反监规会受到什么处罚?表现好有什么用?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处罚的方式和层级都是有限定的,并不存在"看守所想怎么罚就怎么罚"的空间。
第三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表现好也有实际意义。第三十五条规定:"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比如在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制止他人自杀、脱逃等,都可能构成立功,对量刑有直接影响。当事人如果掌握相关线索,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向看守所或办案机关反映,并告知辩护律师。
问39:在里面想投诉、控告,找谁?信能送出去吗?
渠道是有的。
首先是检察监督。《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四十二条要求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实践中,多数看守所设有驻所检察室或者派驻检察人员,所内一般设有检察官信箱,在押人员可以直接向检察人员反映问题。
其次是文书转递。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人犯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再次是法律层面的控告权。《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对于看守所发现的错案线索,条例也有要求。第四十五条规定:"看守所在人犯羁押期间发现人犯中有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
问40:人在看守所里死亡,会怎么处理?家属有什么权利?
这是所有人都不愿面对的情况,但法律有明确程序。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调查。实践中,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检察机关会依法介入调查。在事实查清之前,家属应当注意保留与遗体、现场、医疗记录有关的证据,并尽快委托律师。
如果死亡是由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家属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四项)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项)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篇是系列的最后一篇,也是家属最关心的"出路"问题:怎样申请取保候审?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被错误羁押能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撰写,仅作普法交流之用,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各异,如需帮助,欢迎联系瀛桂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