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 篇与「工程款追讨」相关的法律实务文章。
“以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几乎是政府工程合同的标配条款,很多施工方签了就认了,以为改不了、争不了。但这个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法院重新审视。审计是国家对财政资金的监督,不是解决民事合同争议的机制。两件事,从根子上就不是同一件事。
阳燕平 · 律师
对方律师来函,说工程款请求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主张不予支持。施工方慌了。但“拖了五年”不等于“超过时效”——诉讼时效可以中断,每次中断都重新计算。问题不是过了多少年,而是最后一次有效中断是什么时候。另外还有一件事很多施工方不知道:追工程款和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效窗口并不一样。本文把这两条线都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