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关于看守所的咨询里,"能不能去看他"大概是被问得最多的一句。家属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这个问题的答案,往往不是家属希望听到的。
这一篇,我们把家属会见和律师会见放在一起讲。两者对比着看,家属就能明白:为什么人一进看守所,律师几乎就成了唯一能进去的人。
问11:家属可以去看守所探视吗?
法律上并没有完全禁止,但门槛很高。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注意这里是"双重审批":先要办案机关同意,再要公安机关批准。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期间,案件还在调查和审理中,办案机关出于防止串供、干扰证人等考虑,通常不会同意家属会见。所以从实务来看,判决生效之前,家属基本见不到人。
情况在判决生效后会有变化。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留在看守所服刑的,按照已决犯管理的相关规定,家属一般可以按规定申请会见。关于留所服刑,我们在第三篇会详细说明。
这里的"近亲属"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有明确界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等不在其列。
问12:能不能给里面的人写信?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同样适用于通信,也需要办案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批准。
即使获准通信,信件也会被检查。第三十一条规定:"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所以家属写信时,最好只谈家常、报平安,不要涉及案情,更不要写"某某事你别说""那笔钱我已经处理了"之类的话。这类内容一旦被扣留移送,不仅信送不到,还可能给案件和家属自己带来麻烦。
问13:可以给里面的人送钱、送衣服吗?
一般可以,但有规矩。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第三十条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实践中,大多数看守所为在押人员开设了个人账户,家属可以按看守所公布的方式存钱,在押人员用于在所内购买日用品和食品,通常设有存款或消费限额。衣物方面,出于安全考虑,看守所一般不接受带金属拉链、金属纽扣、绳带、帽子的衣物,颜色也可能有限制。各地具体要求差别较大,家属送东西之前,最好先打电话或到看守所窗口问清楚,免得白跑一趟。
还要提醒一句:看守所里的日常开销有限,家属按规定存入适当的生活费就够了。如果有人说"多打点钱才能让他在里面过得好",家属要多个心眼。
问14:家里老人病危或去世了,能告诉他吗?能让他回家看看吗?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第二款规定:"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条例写得很清楚,但实践中获准回家探视的情形并不多见,毕竟要同时满足"案情不重大"和"两道审批",还要在严格监护下进行。家属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带上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等材料,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提出申请。即使最终无法回家,也应当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看守所及时将消息告知本人。
问15: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看守所多久安排?
律师会见和家属会见,法律待遇完全不同。
首先是介入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就是说,人被刑事拘留的当天,家属就可以委托律师。
其次是安排时限。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会见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下一问所说的特殊案件除外),只要手续齐全,看守所就应当安排。
这里顺带说一个细节。《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才可以与辩护人会见、通信。这是1990年的旧规定,早已被1996年以后历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取代。现在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会见,家属不必被一些过时的说法误导。
问16:有没有律师见不到人的情况?
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需要许可的,只有这两类案件,而且仅限于侦查期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就不再需要许可。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曾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也列入需要许可的范围,2018年修改时删除了这一项。原因在于,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已经转由监察机关行使。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的调查、留置阶段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律师在这一阶段无法介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被转为刑事强制措施之后,律师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会见。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律师手续齐全,看守所却以"会见室紧张""办案单位打过招呼"为由拖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问17:律师会见时会被监听吗?能谈些什么?
不会被监听。《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至于能谈什么,同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这里有个阶段上的差别值得注意。侦查阶段,律师还看不到案卷,会见主要是了解情况、告知权利、提供法律咨询;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依照第四十条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会见时就可以拿着证据和当事人逐一核实。两个阶段的会见,内容和作用并不一样。
另外,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还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问18:律师见完人,能把案情都告诉家属吗?能帮忙带话吗?
这是家属和律师之间最容易产生误会的地方。
律师可以告诉家属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涉嫌的罪名、案件所处的阶段、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也会转达当事人对家人的问候。但涉及案件细节和证据内容的,律师有保密义务,不能随意透露。至于帮当事人给家属带话、传递书信物品,更是律师执业的红线。
这条红线背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还专门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所以,当律师拒绝帮家属给里面"递个话"时,请不要觉得律师不尽心。守住这条线,既是保护律师,也是保护当事人和家属自己。一旦出现串供,对案件的伤害往往是致命的。
问19:家里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以下几类人即使没有申请,办案机关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 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未成年人(第二百七十八条)。
此外还有值班律师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对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第二款还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告知当事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提供便利。
需要说明的是,值班律师提供的是"法律帮助",不同于辩护人的全面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作用比较突出;但如果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委托一名辩护律师仍然更有保障。
问20:家属可以替里面的人请律师吗?能请几个?
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同款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数量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也就是最多两名。
家属代为委托后,律师第一次会见时,通常会向当事人本人确认是否同意这一委托。如果当事人本人另行委托了其他律师,或者明确拒绝家属所请的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辩护权终究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
选律师这件事,我们的建议很朴素:看律师的刑事办案经验,看他能不能把案件的风险和可能的结果讲清楚,而不是看谁把话说得最满。凡是承诺"保证取保""保证判缓"的,都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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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撰写,仅作普法交流之用,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各异,如需帮助,欢迎联系瀛桂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