柿饼是论斤卖的。
可在这份价格认定结论书里,论斤卖的,多了一点东西:装柿饼的箱子、内衬的塑料袋、托盘,还有几包脱氧剂。它们老老实实按柿饼的单价,一克一克,被称了进去。
结论写着:货值金额十五万六千元。
刑法划的那条线,是十五万。
两个数只差六千。而一只箱子、一层袋子、几只托盘、几包脱氧剂,加起来不止六千。
把包装的皮重减掉,这批柿饼,不到十五万。
罪与非罪,就这么悬在一只纸箱上。
一、审一份价格鉴定,我先问三个问题
这个案子,现场查获的添加剂是日落黄、胭脂红和一种复配着色剂。它们有没有超范围、超限量,是"定性"的事,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去说。我今天要说的是另一半——"定量",也就是那份把柿饼换算成十五万六的价格认定。
先说清楚大前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才入罪。这个案子的货是当场查获、没卖出去的,没有销售金额,靠的是两高那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补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才按本罪(未遂)处理。
十五万,是这条底线。破它,就破在价格认定上。
所以我拿到这份结论书,只问三个问题。
一问:谁有资格算。 价格认定机构有没有资质,结论书上有没有价格认定人员的签名、盖章。委托书上写的是不是"柿饼"、基准日是哪一天。基准日尤其要紧——柿饼是季节货,腊月里刚挂霜的和开了春返潮的,一斤能差出一倍。
二问:算的是不是这门货。 扣押清单上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和结论书里描述的实物,是不是同一批。柿饼会失水、会发霉、会损耗,甚至灭失。称过没有,谁称的,用的什么秤,秤出来的是毛重还是净重——全在这几页纸里。
三问:算得对不对。 单价从哪来?是标价,还是所谓"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重量怎么定的?有没有把没检验的、检验合格的、甚至还没成型的柿子一并塞进去?
本案的破口,在第二问和第三问之间。
《唐律疏议·名例律》第三十四条: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疏议说得更清楚——赃是罪人所取之赃,"皆平其价直,准犯处当时上绢之价"。唐人把"按什么时间、什么地方、拿什么折算"全写进了律疏,一个字都不含糊。唯独想不到要写的是:你称的,是净重还是毛重。
二、秤上的那六千块
道理其实极简单。
货值金额,算的是"伪劣产品"本身值多少钱。柿饼是那个伪劣产品;箱子、袋子、托盘、脱氧剂不是。它们是包装物,而且多半是干干净净的合格包装物,跟添加剂的违规没有半点关系。
可鉴定报告里的算法,是"单价 × 重量"。单价没错。重量却取的是查获时的过磅数——那是毛重,连皮带肉一起称的。
于是包装的皮重,被按柿饼的价钱,一并计了值。
这里要抠三处细节。第一,扣押清单或称重记录上,写的是"毛重"还是"净重"?有没有单独记下包装的重量?第二,如果现场是连箱带袋整筐过磅的,那箱、袋、托盘、脱氧剂各有多重,账上有没有?第三,净重的依据是什么——是作坊自己的出成率,还是估算?
三处只要有一处是空的,这份结论书的重量,就悬在半空中。
而这个案子的账,恰好卡在线上:十五万六是毛重算出来的,扣掉皮重就落到十五万以下。
往下就是连锁反应。货值不足十五万,未遂的门槛够不着;这批货又没卖出去,销售金额是零。两头都不够,第一百四十条就套不上来。剩下的,是行政处罚的地界。
说白了,这只纸箱值六千块,也只是六千块。可这六千块,决定了这件案子是在派出所,还是在市场监管局的目录里。
顺带一句:如果查下来,有一部分已经卖出去了,那就得把已售部分的销售金额和未售部分的货值金额分开算,不能再囫囵地按一堆毛重乘一个单价。数额要一笔一笔拆开,这是数额犯的基本功。
三、结论书是"意见",不是"结论"
二〇一二年,刑事诉讼法把"鉴定结论"改成了"鉴定意见"。
两个字,说的是同一件事:它不是结论,是意见。意见就得拿到法庭上,被人看,被人问,被人驳。
所以面对这样一份认定,你其实是有路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把净重的账重新算一遍;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当庭问清那个重量是怎么来的、皮重为什么没扣;也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坐到法庭上,跟鉴定人对着那几张称重记录掰扯。这些权利在刑诉法里写得明明白白。
写着,和用了,隔着很远。
一只纸箱,六千块钱。它几乎决定了一场官司的全部意义。而你要做的,说到底不过一件事——把箱子从秤上拿下来,再称一遍柿饼。
问题是,还有没有人,愿意称这第二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