柿饼是软的。
拿在手里,捏一捏,软软糯糯,还带着一层白霜。你咬一口,甜,黏,有点像蜜饯。
可它到底算干果,还是蜜饯?
你大概觉得这不是个问题。要么是,要么是,尝一口不就知道了。
问题恰恰在这儿——一个食品的身份,从来不是用嘴尝出来的。
《论语·子路》里,子路问孔子:卫国等您去治理,您先干什么?孔子说:必也正名乎。子路嫌他迂,孔子叹口气,讲了那句被后人念了两千年的话——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两千五百年后,这句话原封不动地落在一包柿饼上。
因为在食品添加剂的世界里,"干果"和"蜜饯"不是两个口味标签,是两道完全不同的法律闸门。
一、日落黄:两种身份,两种命运
先说这个案子。
案发在2023年12月。当时在用的,是原版的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这部标准里,日落黄的命运,取决于柿饼被放进哪个格子。
放进"水果干类"(食品分类号04.01.02.02):日落黄不在允许名单里。也就是说,禁用。
放进"蜜饯凉果"(04.01.02.08,项下包括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糕类):日落黄允许使用,最大使用量0.1 g/kg(以日落黄计)。胭脂红同理。
一个"禁用",一个"限用"。差一个字,命运是两头。
这不是我推演的。你把手边那份GB 2760—2014翻到日落黄那一条,看它的"使用范围"栏——04.01.02.08蜜饯凉果及其项下的果脯类,白纸黑字写着0.1 g/kg;再往下找0.1也就到头了。而04.01.02.02水果干类,翻遍整栏,找不到"日落黄"三个字。
同一种色素,进了蜜饯是合规添加剂,进了干果就成了滥用的"非食用物质"。标准和法律,就是这么冷面无情。
所以,办案机关委托检测时,第一件要做的事,本该是先把柿饼的"名分"定下来。
而它的名分,靠什么定?不是靠口感,靠三样东西:工艺、配料、执行标准。
传统柿饼,是柿子晾晒、堆捂出霜做出来的,配料表里往往只有柿子,执行的是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归在"水果干制品"里。
可市面上还有另一种东西,名字也叫"柿饼",其实是"柿子蜜饯"——用糖(蜜)熬煮、浸渍,配料表里躺着糖,还有色素,执行的是蜜饯的国家标准GB 14884,归在"蜜饯凉果"里。
软软糯糯,两者都软。名分,天差地别。
二、辩护人不能接过侦查机关的"名分"
这是我最想跟同行说的一句话。
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里,常会顺手给案涉食品安一个身份——"经查,柿饼属于干果类食品"。然后整条论证链条就顺着这个身份往下滑:干果禁用日落黄,检出了日落黄,所以是伪劣产品。
可这个身份,是待证事实,不是已知前提。
它凭什么说柿饼是干果?依据是什么?是送检时写的那两个字"柿饼",还是对工艺、配料的调查?如果当事人用的是糖渍工艺、配料里有糖有蜜——那它可能恰恰是蜜饯,而不是干果。
而"蜜饯"这一定性,对辩方来说未必是坏事。因为一旦是蜜饯,日落黄就变成"限用":0.1 g/kg以下合规,超了才违法。指控的门槛,一下子从"有没有",抬升为"超没超"。
所以第一件要查的,是这份"名分"从哪儿来:
- 现场有没有提取到配料表、生产记录、工艺说明?这批柿饼到底是晒出来的,还是糖渍出来的?
- 产品外包装、执行标准是哪一个?GB 14884(蜜饯),还是水果干制品的标准?
- 侦查机关是在哪一份文书里、依据什么,把"干果"这个结论定下来的?有没有依据?
这三个问题,只要有一个悬着,"干果"这个前提就是空的。
三、就算定了"干果",还有第二道关:检测方法
假设退一步,柿饼确实是干果。
那第二道关就来了——你用什么测的?
翻这份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一栏。这个案子里,检测机构写的是《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 5009.35—2016。
这个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性国标),不许乱用。而它开篇的"范围",写得清清楚楚:
本标准适用于饮料、配制酒、硬糖、蜜饯、淀粉软糖、巧克力豆及着色糖衣制品中合成着色剂(不含铝色锭)的测定。
请你把这串名单读三遍:饮料、配制酒、硬糖、蜜饯、淀粉软糖、巧克力豆、着色糖衣制品。
干果,不在这串名单里。水果干类,也不在。
这就出现一个很别扭的局面:一个方法,适用范围明确只覆盖"蜜饯",却被拿来测"干果"。方法是为蜜饯设计的,样品却是干果——它的前处理、提取、净化条件,可能压根没考虑过干果这种低水分、高糖、高果胶的基质。
这不是吹毛求疵。方法能不能用,是"专业的规范要求",是被法律盯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审查鉴定意见要"(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第九十八条则直接给了后果: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同样的话,《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三项也各说了一遍——不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的,属于方法不合规。
方法的"管得着管不着",不是小事。它管不着,报告就站不住。
这里有个时间上的细节,值得单拎出来。GB 5009.35—2016在2024年3月6日废止,接替它的是GB 5009.35—2023——新版把适用范围扩到了"食品中11种合成着色剂",等于把干果这类基质也收进来了。
所以关键的分水岭是时点:如果检测在2024年3月6日之后做,本可以用新版;但如果——像这个案子一样——检测发生在2023年底,那时在用的就是2016版,而2016版并不覆盖干果。
一句话:在合适的时间,用合适的尺子。用错了尺子,或者用得不合时宜,量出来的数,也不能算数。
四、把两把尺子并排放在桌上
现在,把这两条线并到一起看。
指控的逻辑是:"柿饼是干果,干果禁用日落黄,检测检出了日落黄,故为伪劣。"
可支撑这个逻辑的那份检测报告,用的却是一个只适用于蜜饯、不适用于干果的方法。
看出问题了吗?
要么,柿饼是干果。那么用蜜饯专用方法来测干果,方法本身不适用,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那条证据链,断在方法上。
要么,柿饼其实是蜜饯。那么日落黄是"限用"而非"禁用",报告若要成立,还得证明检出值超过了0.1 g/kg;而且此时方法虽然对了,入罪的门槛却高了一截。
两头都不好走。这正是辩护人该牢牢抓住的地方:你不能一边按"干果、禁用"给产品定性,一边又用一个只为"蜜饯"准备的方法去取证。 名分要一套,尺子也要一套,两套得分毫不差地对上。
那么,一个辩护律师,具体能做什么?
- 调取工艺与配料材料。申请调取产品配料表、生产工艺说明、执行标准、包装标识——先把"名分"弄准。
- 盯住检验依据的"适用范围"。把GB 5009.35—2016的范围抄下来,对照样品定性,看方法究竟能不能覆盖。
- 申请鉴定人出庭。当庭问一句最朴素的:这个方法,是给干果用的,还是给蜜饯用的?做过方法适用性确认吗?
- 申请重新鉴定。用适用于干果/水果干制品的方法(如新版GB 5009.35—2023)重做一遍。
- 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让一位懂食品分析的人,把"方法适用性"这件事,用法庭听得懂的话讲一遍。
这些,写在纸上是干巴巴的条文;可放进卷宗,它们是能把一条证据链拦腰截断的东西。
我常想,这类案子真正的难处,不在鉴定意见有多专业,而在——很多时候,是先有了"要办"的结论,再回头去凑一个名分、找一把尺子。
名分对了,尺子对了,量出来的结果才作数。
可如果名分是凑的、尺子是错的呢?
那份盖着红章的检验报告,到底是在描述柿饼,还是在描述办案人员心里那个提前画好的"柿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