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五十问(五):诚信执业、离职限制、公益服务与港澳律师

2026年10月25日 06:42秦振斌 · 律师

对律师不满意该向谁投诉?法官辞职后马上当律师可以吗?请不起律师到哪里找免费法律帮助?港澳律师能在内地执业了吗?本文是"新《律师法》五十问"系列最后一篇,围绕新法中的诚信执业、公职人员离职从业限制、公益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以及港澳律师大湾区执业等修改内容作出解答。

前面四篇,讲的是律师法的基本框架和刑事辩护全覆盖。这最后一篇收个尾,把这次修改剩下的几项新内容讲完,并回到一个实际问题:新法施行以后,当事人和企业可以怎样用好律师。

问41:新法强调"诚信执业",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四条要求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写进法律条文,是这次修改中容易被忽略的一处。它意味着当事人不只是律师服务的被动接受者,也有权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出意见。律师应当如实告知案件风险,不作虚假承诺;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收费要透明,按合同办事。这些要求在行业规范中早就存在,现在有了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

问42:对律师不满意,可以向谁投诉?

有三个渠道,可以按顺序考虑。

第一,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所对本所律师负有管理责任,很多问题在律所层面就能解决。

第二,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负责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并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惩戒。

第三,司法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投诉时,把委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准备好,写清楚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和具体问题,处理起来效率会高得多。

问43:律师违法违规,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也可能被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最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针对的是那些触碰底线的行为。按照修改后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比如向法官、检察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泄露国家秘密等,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一律吊销执业证书。

对一名律师来说,吊销执业证书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终结。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第三篇里说,一个暗示"能搞定法官"的律师,是在拿自己的执业证赌博,当事人没有理由陪他一起赌。

问44:法官、检察官辞职后,能马上当律师吗?

能当律师,但有限制,这次修改还增加了新的要求。

修改后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延续了原有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还规定,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新增的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问45:为什么要对"离职当律师"设限?

为的是防止"旋转门"。

一名刚刚离任的法官,如果第二天就回到原单位代理案件,面对的是昨天的同事,外界很难相信案件会得到公正处理。即便他本人问心无愧,这种安排也会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设置离职期限和范围限制,是在专业人才流动和司法公信之间找一个平衡点。

这次新增的规定,把适用范围从法官、检察官扩展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覆盖面更广。司法行政部门是律师的监管部门,其工作人员离职后从事律师职业同样需要避嫌,这一扩展是有针对性的。

问46:新增的"公益法律服务"条款说了什么?

新增的第四十六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加强统筹和组织引导。

要注意区分两个概念。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修改后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的范围更宽,比如到社区、乡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参与普法宣传,为特殊群体提供公益代理等。前者是"必须做",后者是"鼓励做"。

把公益法律服务写进法律,是对律师行业多年来公益实践的肯定,也意味着这项工作今后会有更系统的组织和保障。

问47:请不起律师,去哪里找免费的法律帮助?

几个现成的渠道:

  • 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可以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 到当地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当面咨询;
  • 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在线咨询;
  • 符合条件的,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还有一些情形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比如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各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同,具体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了解。

问48:新法为什么专门写了"涉外法律服务"?

新增的第七条规定,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这一条的背景很清楚:中国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跨境投资、国际贸易、海外合规、涉外仲裁和诉讼的需求快速增长,而熟悉国际规则、能在境外法庭和仲裁庭上为中国企业说话的律师还不够多。把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写入律师法,意味着这项工作今后在政策支持、人才培养上会有更稳定的保障。

对有涉外业务的企业来说,笔者的建议是:涉外法律问题宜早不宜迟。合同签订前的争议解决条款设计、目标国的合规审查,往往比事后打一场跨国官司划算得多。

问49:港澳律师可以在内地执业了吗?

可以,但范围限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

新增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在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

这项制度并非凭空而来。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2023年试点期限又延长了三年。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介绍,已有600多名港澳律师取得了大湾区律师执业资质。这次修改把试点做法转化为正式的法律制度。

对于大湾区的企业和居民来说,处理涉港涉澳的商事纠纷、跨境投资时,多了一种选择:一名既熟悉港澳法律、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律师,在衔接两地规则上有天然的优势。港澳律师在内地可以办理的业务范围有具体规定,委托前可以先向律所确认。

问50:新法施行后,普通人和企业可以怎样用好律师?

最后一个问题,笔者想跳出条文,说几句实务上的体会。

对个人而言,请律师要趁早。无论是劳动争议、婚姻家事,还是家人涉嫌刑事犯罪,律师介入得越早,可以做的事情越多。签合同要跟律所签,钱要付到律所账户,对律师要说实话。对"包赢""有关系"之类的话要保持警惕。遇到经济困难,不要忘了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这些免费渠道。

对企业而言,律师最好的用法不是"出了事才找",而是日常的合规和风险防控:合同审查、用工管理、知识产权布局、涉外交易的合规审查。花在事前的钱,通常远少于事后的诉讼成本。

《律师法》这次修改,一边强调律师要诚信执业、接受监督,一边要求办案机关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同时把刑事辩护全覆盖、公益法律服务写进法律。这些规定落到每一位当事人身上,就是一件件具体的事:有没有律师,律师能不能见到人、看到卷,律师是否尽心尽责。瀛桂律师事务所会继续关注新法配套规定的出台,并在后续文章中跟进解读。

"新《律师法》五十问"系列到此结束。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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