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施行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合规方案
(依据法释〔2026〕12号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26年3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2026年6月29日发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共二十三条。1《解释二》以"回归合同相对性、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为主线,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资质借用、转包与违法分包、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作出重大调整,并建立了违法线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移送侦查机关的联动机制。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现站在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方"或"公司")立场,就《解释二》施行后的合规应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识别、评估《解释二》给公司经营带来的新增法律风险与制度红利,将合规要求嵌入招投标、合同签订、分包管理、劳务用工、履约结算、争议解决全流程,防范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叠加风险,同时充分运用新规赋予承包人的权利救济工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至第八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解释一》)、《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并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2号)、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确定的合规管理体系标准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区域公司及所有在建、新建项目部。
特别提示:依据《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这意味着存量项目一旦在施行后涉诉,同样适用新规则,存量合同与在建项目必须与新签项目一并纳入合规排查范围,不得以"合同签订在先"为由排除适用。
(四)合规基本原则
- 全面覆盖原则:覆盖投标、签约、履约、结算、清收、争议解决全生命周期。
- 相对性管理原则:新规回归合同相对性,公司对上(发包人)的债权管理与对下(分包人、供应商、劳务人员)的债务管理必须分账管理、同步推进,不得再以上游未付款作为对下游拖延的当然抗辩。
- 留痕管理原则:签证、送达、退场、催告等关键节点一律书面化并可举证。
- 业务合规双责原则:业务部门承担合规第一责任,法务合规部门审查把关,审计监察部门监督问责。
二、《解释二》核心变化及对总包方的风险评估
(一)回归合同相对性,总包方对下游付款责任"兜底化"(第六条、第七条)——高风险
《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参照转包或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但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解释一》第四十三条项下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规则被废止,2总包方成为下游主体折价补偿请求的第一顺位义务人,且该义务不以公司收到发包人工程款为前提,向发包人传递付款压力的空间显著收窄。同时,第七条明确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公司若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下游主体可代位起诉发包人,公司将丧失债权处置主动权,且公司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安排将在他人诉讼中被披露。
(二)资质出借责任显著加重,表见代理范围限缩(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高风险
第三条明确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不予支持;工程质量合格的,借用资质方可参照约定请求出借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对公司而言:以收取"管理费"为对价的挂靠、名义联营、虚假内部承包模式,收益归零而责任保留,公司须直接向挂靠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第四条规定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挂靠人无权直接请求发包人付款,实践中挂靠人的追索将集中指向公司。第五条将挂靠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交易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限定于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公司印章、授权、账户管理失控仍将直接引发对外责任。此外,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出借资质还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并对因此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责任独立化(第八条)——高风险
第八条规定,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农民工工资债权由此脱离工程款结算纠纷独立受偿:分包单位拖欠的,公司须先行清偿再行追偿;公司不得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与分包单位存在结算争议为由拒绝。欠薪还将触发行政责令支付、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四)招投标违规导致中标合同无效(第一条、第二条)——中风险
第二条明确: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先协商订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合同的,中标合同无效。"先定后招""明招暗定"项目中,公司作为投标人同样面临合同无效、只能主张折价补偿、丧失预期利益的后果,并可能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乃至触犯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条同时释放利好: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项目但起诉时已不属于的,不应仅以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部分存量非招标合同效力风险下降。
(五)固定价格合同调价空间收窄(第九条、第十条)——高风险
第九条明确:固定价格合同项下,当事人以约定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的规定。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被明确归入商业风险,投标报价测算与合同调价条款成为公司成本风险管控的唯一闸口。第十条确立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比例法"结算规则,已完工程量的过程确认资料直接决定结算结果。
(六)结算与审计规则重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风险,以利好为主
第十三条确立三项规则:未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发包人不得以审计对抗结算;约定审计的,审计结论应在合理期限内出具,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逾期未出具或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政府投资项目"以审计拖结算"的顽疾获得司法救济通道,但其运用前提是公司能够举证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时间与内容。第十一条明确无效合同折价补偿"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第十二条明确当事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的协议依法有效,为公司通过协商快速锁定债权提供依据。
(七)质量修复程序、质保金与退场移交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风险
第十六条确立"通知修复前置"规则:发包人未通知修复迳行请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的,应承担发包人合理修复费用。第十四条明确质保金以应得工程价款(合同无效未完工的以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第十五条明确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负有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的义务,承包人退场前可依《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申请证据保全。退场时间、移交清单、修复通知与回复由此成为新的关键证据节点。
(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细化(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中风险,攻防并用
优先受偿范围排除停工、窝工损失(第十七条),判决主文须明确优先受偿的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以折价协议行使优先权须同时满足质量合格、工程可折价、经催告逾期未付、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四项条件(第十八条);工程款债权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综合竣工验收、价款结算、转让合同效力、合理对价四要素裁判(第十九条);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承包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第二十条);付款日期经协商变更或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变更后或结算协议确定的付款日起算(第二十一条),与《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最长十八个月行使期限衔接,公司维权窗口的管理必须精确到日。
(九)司法与行政、刑事责任联动(第二十二条)——高风险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问题线索、证据通报、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此前"民事诉讼归诉讼、行政处罚靠运气"的隔离状态终结:公司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凡诉讼中暴露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事实的,均可能引来《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项下的行政处罚及资质、信用、市场准入的连锁影响。诉讼策略必须与行政、刑事风险统筹评估。
三、合规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一)公司设立建工新规合规工作领导小组(可依托现有合规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法务、经营、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法务合规部为办公室,统筹本方案实施。
(二)实行三道防线管控:第一道防线为经营部、项目管理部、成本合约部、采购部、劳务管理部及各项目部,承担风险识别与过程留痕的直接责任;第二道防线为法务合规部,负责制度建设、合同审查、案件管理、合规培训与咨询;第三道防线为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三)重大项目(合同额达到公司规定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存在历史遗留违规情形的项目)配备项目合规专员,列席项目班子会议,行使合规否决建议权。
四、专项合规管控措施
(一)招标投标与合同订立合规
- 严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招标人以任何形式(意向书、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协议、框架协议)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达成安排;经营部门投标前出具书面合规承诺。
- 中标后签约实行"三符合"审查: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一致,由法务合规部书面审查后用印。
- 对发包人主导的"先定后招"项目,法务合规部一律出具法律风险提示函报公司领导决策;确需承接的,按无效合同风险预案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作为折价补偿请求权的底线保障。
-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答复、中标通知书全套原件归档,保存期限不短于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十年。
责任部门:经营部牵头,法务合规部审查把关。
(二)资质管理与挂靠禁止合规
- 一个月内完成存量"挂靠、名义联营、虚假内部承包"协议全面清理:凡以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为对价、公司不实际组织施工、不派驻关键管理人员的项目,一律列入高风险清单,逐项制定退出方案或转化为真实自营、合法分包模式。
- 总部层面发布禁令:严禁任何形式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违反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追偿损失。
- 印章与授权管控:项目章统一刻制、备案、限定用途;授权委托书逐项列明权限、金额上限与期限,并书面告知发包人及主要交易相对方;严禁非公司任命人员保管印章、以公司账户收付非本项目款项。
- 表见代理防控(针对第五条):向常用建材供应商、设备租赁商书面发布项目授权人员名单及采购模式;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一律由公司集中签订或凭书面授权签订,从源头阻断挂靠人以公司名义举债。
责任部门:企业管理部、项目管理部牵头,法务合规部、审计监察部监督。
(三)分包管理合规
- 杜绝转包与违法分包:严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底线,主体结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分包限于专业工程与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资质逐一审查留档;分包合同载明再分包禁止条款,项目部通过实名制考勤数据穿透核查实际用工归属,防止分包单位再转包。
- 重新设计分包付款安排:鉴于第六条项下下游折价补偿请求不以公司收到发包人付款为前提,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11号批复,大型企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无效,3分包合同不得再单纯依赖"背靠背"条款转嫁风险,应改为"按发包人计量比例同步支付并设付款期限上限"等合规模式,同时通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工期违约金对冲分包履约风险。
- 及时办理分包结算:分包工程完工后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计量与结算,避免拖延结算引发折价补偿诉讼及违约责任。
- 防范代位权诉讼(针对第七条):对发包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建立催收台账,到期后及时发函催告、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留存凭证,以"积极行权"的证据阻却下游主体以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步登记下游主体对公司的债权主张,动态评估代位权风险敞口。
责任部门:项目管理部、成本合约部牵头,法务合规部支持。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
- 项目全覆盖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项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开工前完成建账,过程按月核验。
- 分包合同专章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配合总包代发义务、违约责任及公司先行清偿后的全额追偿权(含利息与实现债权费用),并可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担保。
- 建立欠薪应急处置预案:接到欠薪投诉、劳动监察责令或诉讼的,先行核实并依法垫付,凭代发记录、垫付凭证向分包单位追偿;因建设单位未按约拨付人工费引发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向建设单位主张。
责任部门:劳务管理部、财务部牵头,项目部落实。
(五)合同价款与固定价合同风险合规
- 投标报价阶段将主要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波动风险纳入报价评审,重大项目开展人材机价格敏感性分析并计提风险费。
- 合同谈判必备条款:力争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超过约定幅度(如±5%)时据实调差;无法争取调价条款的固定总价合同,须报公司层面风险评审,并通过集中采购、长协锁价等方式对冲。
- 情势变更主张留痕(针对第九条但书):遇价格异常剧烈波动,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主张协商调价,同步保存官方造价信息、采购凭证、成本核算资料,为主张《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保留证据。
- 固定总价合同过程管控(针对第十条):已完工程量按月报送发包人确认,形成连续的计量确认链条,确保合同中途解除时"比例法"结算有据可依。
责任部门:经营部、成本合约部、采购部。
(六)履约过程资料与关键节点留痕合规
- 建立项目"四类核心证据"清单化管理:工期类(开工报告、暂停令、复工令、工期顺延签证);计量计价类(工程量确认单、设计变更、洽商、签证);送达类(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凭证,采用邮政特快专递并在面单注明文件名称及份数,或取得发包人签收记录);退场移交类(移交清单、退场时间双方确认文件)。
- 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凭证系启动第十三条审计一年期限的锚点,退场时间系第十四条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起算点,两类证据由项目商务负责人专人保管、法务合规部备份。
- 合同解除情形下(针对第十五条),退场前对已完工程量、现场材料设备状况申请证据保全或委托公证、第三方测绘固定证据,再行移交施工现场与资料。
责任部门:项目部、商务部。
(七)工程质量与修复程序合规
- 质量合格是《解释二》项下折价补偿(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优先受偿(第十八条)等一切价款请求权的共同前提,各项目部须将质量管控作为债权安全的基础工程,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与验收程序。
- 建立修复通知响应程序(针对第十六条):收到发包人质量修复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并书面回复;属我方原因的,明确修复方案与期限并按期完成、留存影像及验收记录;不属我方原因的,书面提出异议并附证据。严禁置之不理,防止因"拒绝修复或逾期未修复"承担发包人自行修复的费用。
- 反向运用: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修复程序迳行扣款或索赔修复费用的,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提出抗辩。
责任部门:质量安全部、项目部。
(八)结算与审计应对合规
-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评审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条款:未约定的,结算阶段坚决拒绝发包人以审计对抗结算(第十三条第三款);确需接受审计条款的,同步约定审计完成期限及逾期视为认可送审值或按送审值付款的违约后果。
- 建立审计拖延应对流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留痕,届满约定期限或提交之日起一年仍未出具审计结论的,书面催告发包人,随后评估提起诉讼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发现审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如计价标准被擅自变更),收集比对证据后申请司法鉴定。
- 运用第十二条锁定债权:合同存在无效风险但工程质量合格的项目,优先与发包人协商签订折价补偿协议或结算协议,将不确定的折价补偿之债转化为确定的合同之债。
责任部门:商务部牵头,法务合规部支持。
(九)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管理合规
- 建立优先受偿权台账:以项目为单位登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衔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最长十八个月的规定),付款日期协商变更或签订结算协议的(第二十一条),同步更新起算点,到期前三个月由法务合规部预警。
- 规范诉讼请求: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明确请求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载明优先受偿的价款数额及对应工程(第十七条);停工、窝工损失单列为普通债权请求,不再挤占优先权主张。
- 以折价协议受偿的,严格对照第十八条四项条件操作:备齐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催告函及送达凭证、折价时点的工程价值评估报告,确保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防止协议被否定。
- 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第二十条),第一时间向保险人、侵权人、征收部门主张就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 开展应收工程款保理、债权转让融资前(第十九条),对照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价款是否结算、转让合同效力、对价合理性四要素自查,防止融资安排导致优先受偿权灭失、融资成本上升。
责任部门:法务合规部、财务部、商务部。
(十)争议解决与"通报移送"风险统筹合规
- 建立涉诉方案会审制度: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或被诉应诉前,由法务合规部评估诉讼中可能暴露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事实,量化《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项下行政处罚及资质降级、信用惩戒风险(第二十二条),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供决策;确有违规情形的,优先选择协商、调解方式锁定债权,审慎进入公开裁判程序。
- 划定刑事红线并专项培训:串通投标(《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行贿、虚开发票等风险行为零容忍。
- 《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时间效力应对: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一审案件适用新规,存量纠纷是否起诉、何时起诉、以何种主体和案由起诉,均须按新规则重新推演后决策。
责任部门:法务合规部。
五、合同文本与制度文件修订清单
(一)合同文本修订(一个月内完成)
- 总承包合同谈判指引:增加人材机价格调差条款、付款日期变更书面确认条款、结算期限与审计期限条款、竣工结算文件签收条款。
- 分包合同范本:重新设计付款安排(替代单纯"背靠背"条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章、再分包禁止与穿透核查条款、结算期限条款。
- 材料采购与设备租赁合同范本:明确签约主体、授权核验条款。
(二)制度文件修订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分包管理办法》《印章与授权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按本方案要求同步修订。
(三)配套工具发布
《解释二》风险自查表、项目合规检查清单、优先受偿权台账模板、催告函、质量异议函、结算文件送达函标准范本。
六、实施安排与时间表
| 阶段 | 时限 | 工作内容 |
|---|---|---|
| 即时启动 | 一周内 | 发布《解释二》风险提示通报;启动存量项目专项排查,重点排查五类项目:挂靠及名义联营项目、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的项目、固定总价在建项目、约定审计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临近的项目,形成风险清单和整改台账 |
| 集中整改 | 一个月内 | 完成合同范本与制度文件修订并发布;高风险项目实行"一项目一策"整改;完成印章授权专项检查 |
| 体系落地 | 三个月内 | 完成管理层、项目经理、商务与法务条线分层培训并考核;开展第一轮项目合规检查;由法务合规部向合规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实施评估报告 |
七、培训、监督与持续改进
(一)培训:将《解释二》纳入年度合规培训必修内容,分层分岗实施,培训与考核记录存档;新项目开工前对项目班子进行专项交底。
(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合规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部门与项目绩效考核;对因违反本方案造成损失的,按公司问责制度追究责任。
(三)动态更新:法务合规部持续跟踪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出版物、配套典型案例4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意见,每半年评估并修订本方案。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务合规部负责解释。本方案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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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发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全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www.court.gov.cn)2026年6月29日发布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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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2026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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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2024年8月27日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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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