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漓江沿岸违建的强制拆除方案送到我这里做合法性审查,承办人最关心的是“这房子认定成违建有没有问题”。我先看的不是这个,是公告发了没有、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过了没有——因为就算房子认定得没错,强拆这一步只要程序没走全,整个行为都可能被法院确认违法,反过来让政府赔钱。
漓江要严管,这一点毫无疑问。《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广西第一部地方综合性生态环保法规,至今现行有效;桂林市还有《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25年又施行了《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保护规定》。在这套制度下,对漓江沿岸、洲岛滩涂上未经许可的建设予以认定、责令拆除,行政机关于法有据,权力该用就用。
但“房子违法”和“现在就能拆”,是两件事。中间隔着的程序,恰恰是政府不能省的。省了,护的不是漓江,是给自己埋一颗败诉的雷。
第一道关,违建认定本身要立得住。 把一栋房子定成违法建筑,要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按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写明违法在哪、依据哪一条。这个认定是后面强拆的全部基础。如果连一份经得起推敲的认定决定都拿不出来,直接进入强拆,地基就是空的——相对人一告,先倒的就是这一环。
第二道关,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划下的硬线。 它的原文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一条给违建强拆设了比一般强制执行更多的前置条件,一道都不能跳。一要公告;二要给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期限;三,也是最容易被忽略、却最致命的一条,要等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都过了,当事人既没告、也没自己拆,行政机关才能动手。
为什么第三条最致命?因为它意味着,只要相对人还在复议(六十日)或起诉(六个月)的期限内,政府就不能强拆。执法图快、在期限届满前就把房子推了,这叫抢跑——哪怕房子最后被确认确实该拆,抢跑这一步本身就是程序违法,足以让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我见过把实体办得扎扎实实、最后栽在“没等期限届满就动手”上的案子,承办人冤,可法律就是这么要求的。
这里有一个有分歧的问题,承办时要心里有数。对于还在施工、尚未建成的违法建筑,是不是也要走第四十四条这套公告加期限的程序,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专门讨论过。对在建的,部分意见认为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等更直接的措施;但对于已经建成、有人居住使用的房子,第四十四条的公告与期限程序绕不过去。
把这些落到承办环节,我对参与漓江违建整治的同志通常讲三句话。
第一,先把认定和催告、公告的文书做规范,逐一留痕。认定决定、责令拆除、公告、送达回证,每一份都要齐、要能查,这是将来应诉时唯一能拿出来的东西——决定怎么做,证据就得怎么同步固定,事后补法院不认。
第二,严守期限。强拆动手之前,回头确认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期限是不是真的都过了。这一步是第四十四条的命门,确认清楚再动,比什么都重要。
第三,强拆全程留证。现场影像、出示文书、屋内物品清点,既是规范执法的要求,也是万一发生争议时证明程序合法的依据。
漓江的山水值得用最严的法治去守护。而最严的法治,恰恰意味着政府动用强制力的时候,每一道程序都要走全——走全了,拆掉的是真违建,政府站得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