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坚决重判:为什么“从宽”从来不是这类犯罪的选项

2026年8月31日 16:25唐学智 · 律师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首要分子重判买卖同罪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量刑从严拐卖犯罪集团被拐儿童解救刑事辩护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7月16日公布的数据里,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收案数同比降了近四成,但对首要分子和严重情节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重判”的表态没有一分松动。我做了十几年刑事辩护,习惯替被告人争取从宽,但在这类案件面前,我想说清楚一件事——从严不是从宽制度的例外,是罪刑相适应本身的要求。这背后还有一个更少被讨论的问题:买方的责任,配得上和卖方一样重的追究吗?

最高人民法院7月16日公布的2026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收案135件,同比下降39.46%。与这个降幅一起公布的,还有另一句话——对拐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及具有强抢儿童、奸淫被拐卖妇女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重判。通报里还提到一个细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重刑率,比刑事案件总体重刑率高出34.55个百分点。

这两组数字放在一起读,容易被读出一种反差感。案件在减少,态度却没有变软,这看起来不太对称。但我做了十几年刑事辩护,越看这类数据,越觉得这个反差本身就是答案——它说明从严不是一次运动式的应激表态,是这类犯罪本身的属性决定的常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起点本身就不低。真正拉开差距的,是条文里明确列出的升格情形——集团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强迫或诱骗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造成被害人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触发其中任何一种,量刑起点跳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这套量刑架构不是今年新写的,它早就在那里。这次公布的数据,不是一次临时从严的表态,是把这条一直存在的底线,摆到台面上说清楚。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意——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不是不分情节地普遍趋严,也不是不分情节地普遍趋宽。

但只看卖方这一端,这个故事讲得不完整。《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比拐卖罪的基准刑低了不止一个量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过这一条,把原本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删掉,改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对被买妇女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次修改的方向是对的,它意味着收买行为从此不再有被完全豁免的空间。但从轻处罚的前提仍然是“从轻”,起点依然是那个远低于拐卖罪的基准刑。

这几年“买卖同罪”的呼声一直存在。很多人认为,没有买方就没有市场,收买方应当承担与拐卖方相当的刑责。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收买人的主观恶性与拐卖集团的组织化犯罪本质不同,一刀切提高量刑起点,可能让部分收买人因担心刑责加重而阻挠解救,反而不利于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这是一个至今没有定论的争议。我的判断是,量刑起点的差距应当收窄,但收窄的方式不该是简单的数字对齐,而应当把“是否阻碍解救”“是否虐待”这些情节做得更精细,现在的条文已经在往这个方向走,只是走得还不够。

我做刑事辩护,本职是替被告人争取从宽。但在拐卖犯罪面前,我很清楚辩护的重心在哪里,也很清楚它不在哪里。它不在于说服法庭对首要分子、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被告人从轻发落,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本就极窄,也不应该窄。它在于两件更具体的事——一是准确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与被裹挟的边缘角色,不能用一个案件里最恶劣的情节笼罩所有被告人的量刑;二是守住证据链条和强制措施的程序底线,这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办案压力大,恰恰是最容易出现程序瑕疵的地方。辩护人的职责,是让重判建立在扎实的事实和程序基础上,而不是让重判变成不需要审查的理所当然。这不是从宽制度的例外,恰恰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本身的要求,该重的重,该轻的轻,量刑精度本身就是辩护应当守住的底线。

135件,39.46%,这些数字背后是具体的家庭。我接触过的当事人家属里,有人在孩子走失后的头几年天天去派出所问,后来跑遍各地救助站,年纪大了跑不动了,就守着一部手机,等DNA数据库有没有比中的消息。案件数量下降是一个真实的趋势,但它改变不了那些已经等了十几年、二十年的家庭仍在等待的事实。对他们来说,一个案件的了结从来不是统计意义上的“结案”,是找回一段被偷走的人生。


如您需要了解拐卖犯罪案件中首要分子认定、共同犯罪量刑区分或收买方刑事责任的具体问题,欢迎进一步交流。

唐学智律师 |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 刑事合规

本文为专业法律资讯分享,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如需个案咨询,请联系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