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淳祐七年,1247年,一个叫宋慈的人写完了一本书,叫《洗冤集录》。
书的名字起得直白——洗冤。他在序里写了一句很重的话: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天下的案子,最重的莫过于死刑;死刑案里,最要紧的是查清最初的事实;而最初的事实,全押在那一场"检验"上。宋慈说的检验,是验尸、验伤、验凶器,靠仵作的眼睛和一双手。
八百年后,"检验"换了个名字,叫鉴定。DNA、毒物、死因,装在一份盖着红章的鉴定报告里。名字变了,分量没变——一份报告,照样能定一个人的生死。
这两年,我经手过两起故意杀人案。两起案子,两份鉴定报告,都被我们辩护人逮住了毛病。可结局,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一、易某案:一份"用错了方法"的DNA报告
第一起,被告人姓易。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这种案子,很多同行觉得没什么好辩的——人都认了,你还辩什么?我的习惯恰恰相反:越是这种时候,越要翻一翻定罪的证据本身。
案件的核心证据之一,是尸骸的DNA鉴定。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刑)鉴(DNA)字【2024】0XX94号。报告要回答的问题很朴素:那具尸骸,是不是被害人。
我没先看结论,先看方法。
这一看,看出事了。报告里检材提取和分析所用的方法,和这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上登记的,对不上。更麻烦的是,它用的《骨骼和牙齿的DNA提取方法》IFSC-02-07-2011,已经被《骨骼和牙齿的DNA提取方法》IFSC-02-07-2021替代了。
换句话说:它拿一个已经过期的旧方法,从骨头和牙齿里提取了DNA,然后出了这份报告。
这为什么要命?因为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附表,是一本"账本"。账本上登着这个机构被批准能做哪几项、按哪个方法做。方法编号后面那个年号,不是装饰——2011版和2021版,就是两份东西。方法标准就是检验的量具,而量具本身,是有有效期的。
唐人早就懂这个道理。《唐律疏议》里讲度量衡,器要"每年八月"送官校过、盖印,"然后听用";没经官司印的,哪怕准,也要"笞四十"。器准不准是一回事,它有没有过期,是另一回事。
那么,机构用失效的方法出了报告,怎么解释?
承办单位出了一份情况说明:报告使用的检查提取和分析方法与CMA资质认定附表不一致,系"笔误所致"。
笔误。
二、一句"笔误",能不能缝上那道口子
老实说,看到"笔误"两个字的时候,我心里很不舒服。
先问一层:这份鉴定报告是谁出的?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这份情况说明是谁出的?侦查机关。同一个系统,左手给右手打补丁。
再问一层:方法到底用没用旧的,靠什么定?不靠事后一句"说明",靠当时的原始检验记录、工作记录。如果机构的检验记录里躺着的,就是2011版的方法,那"笔误"这两个字,遮不住。
还有一层更硬的:一份对外出具、盖了章、进了卷的鉴定报告,它呈现的"方法"就是这么写着的。定案看的是这份文书,不是办案人员后来的一句口头补正。文书上写着失效的方法,它就有缺陷——这是文书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可结局是什么?未能实质影响判决结果。
为什么?因为易某认罪认罚,因为他的供述稳定,因为在案的证据互相印证。DNA报告只是补强,补强的砖哪怕有裂缝,墙也没塌。
那这场辩护,算有效吗?对易某最终的刑期而言,它似乎什么也没有改变。
我到现在也说不太准。或许,"有效"从来不等于"翻盘"。它有时候只是让机器当众认下一句:这一份,确实有瑕疵。而这句话进了卷,就抹不掉了。
三、曾某案:一份"没资格"测百草枯的报告
第二起案子,被告人姓曾。他不认罪。
这一起,我逮住了两处毛病。
第一处,是拖延。侦查机关2022年11月1日委托鉴定机构,对检材及死亡原因做鉴定,11月8日报告就出来了。可直到2024年7月1日,才通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
一年零七个多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写得很清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不是走过场——只有告知了,嫌疑人和被害人才知道存在这么一份结论,才能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你把这句话拖上一年零七个月,等于把人家申请重新鉴定这项权利,生生拖过了期。重新鉴定要用检材,而检材是有保质期的。权利不是被剥夺的,是被拖没的。
第二处,更要命——资质。
这家鉴定机构在2023年2月3日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查)。翻到毒物鉴定那一栏,它被批准的只有两类:0203合成药毒物类,0205杀虫剂类。没有0206除草剂类。
而它出的,是百草枯的鉴定报告。
百草枯是什么?除草剂。
资质类别里没有这一项,就是"超范围"。超范围出具的东西,行政上要罚;刑事上,回到那条老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顺手再算一笔时间账:报告是2022年11月8日出的,资质是2023年2月3日才复查取得的。这两个日期摆在一块儿,本身就不好看。
结局: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故意杀人预备定罪量刑。
一个"不认罪"的故意杀人案,最后落在了"预备"上。中间隔着的,就是这份鉴定报告有没有资格站出来说话。
四、两起案子,差的到底是什么
把这两起案子摆在一起,你会发现一件很有意思的事。
我们用的是同一套打法:不看结论,先看主体资质,再看方法,最后看程序。可一个成了,一个没成。
差别在哪?
浅一层,差在案子的姿态。易某认罪,全案的证明重心压在供述和认罪上,鉴定报告只是旁证;它出局与否,动摇不了大局。曾某不认罪,定案几乎全靠鉴定这类客观证据撑着;报告一倒,事实就跟着晃。
深一层,差在瑕疵的种类。易某案那道口子,可以用"笔误"两个字去糊——尽管糊得勉强,但终究有个说法。曾某案那道口子糊不了:附表的类别栏是白纸黑字,0206那一格就是空的。你可以说某个人"笔误",但你没法说一份资质"笔误"。
擦得掉的瑕疵,和擦不掉的瑕疵。很多时候,辩护的有效无效,就看你能不能摸到后面那一种。
写到这里,我有点不太痛快。
这两份鉴定报告的毛病,都摆在那儿,谁去看都能看见。可易某案里,没人真去看——他认了,案子就顺下去了,"笔误"两个字轻轻一盖,完事。曾某案里,因为他不认,这份报告才被人一行一行地翻,翻出了0206那个空格。
我不是在替谁喊冤。易某确实杀了人,他认罪是应该的;曾某案最后落了个"预备",也是法院依法认定。
我只是忍不住想问一句——
一份鉴定报告有没有毛病,跟被告人认不认罪,本来该是两件不相干的事。可在这两起案子里,它们偏偏拴在了一起。
那么,有多少案子的鉴定报告,本就带着毛病,只因为当事人点了头,就再没有人翻开看过一眼?
我也不知道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