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发展集团原董事长获刑19年:国企“一把手”失控的那个环节

2026年8月27日 10:20唐学智 · 律师
国企反腐贪污罪受贿罪一把手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国有企业治理职务犯罪刑事合规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一家北京市管重点国企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同一个人身上,既背了贪污罪,又背了受贿罪。这不是巧合,是权力结构留下的痕迹。北京一中院对中关村发展集团原董事长赵长山的一审判决,量刑本身没有太多悬念,真正值得国企治理层琢磨的,是这个岗位为什么能同时容纳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路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6月25日公开宣判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长山贪污、受贿一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这个刑期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并罚区间以内——两罪总和刑期二十三年,不满三十五年,依法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最低不能低于数罪中最高的十三年,十九年是这个区间里的常规结果,没有反常之处。

反常的地方在别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者对内,指向的是自己经手的单位财产;后者对外,指向的是自己手里能变现的审批权和资源分配权。一个人同时把这两条路都走通了,说明他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对内的资金处置和对外的业务决策这两个环节,都拥有事实上不受制约的话语权。

赵长山的身份是理解这一点的钥匙。中关村发展集团是北京市管国有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主责区域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与园区运营。赵长山任职期间身份是正局级,党委书记与董事长一肩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正是他的行为能够同时落入贪污罪与受贿罪评价范围的身份基础。这个身份基础背后是一个很现实的治理事实:在很多市属、省属国企里,“一把手”不只是企业经营者,同时是党内最高决策者。两个身份合一之后,本应相互牵制的两条权力线,被拧成了一股。

北京市纪委监委此前对赵长山的立案审查通报中提到,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和宴请;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这段通报值得多看一眼的地方在于“对抗组织审查”这五个字。它意味着案发之后,赵长山本人未必觉得自己已经无路可退——一个在系统里浸淫多年的“一把手”,通常对自己手里权力的边界心知肚明,也正因为知道边界在哪里,才知道怎么试探。这不是一夜之间的堕落,是长期没有人叫停之后,一步步试出来的结果。

我处理过的几起同类国企职务犯罪案件里,有一个共同特征——出事的岗位往往不是权力最大的岗位,而是权力最不受约束的岗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早在2010年就由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确立,要求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这份文件在绝大多数国企的制度汇编里都能查到,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这份文件,在于文件规定的“集体决策”,在具体操作里能不能被“一把手”实质操纵——谁来设置议题,谁来准备材料,谁先发言,谁最后拍板,这些环节远比“是否举手表决”更容易被把持。当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是同一个人,同级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往往在会议还没开始之前就已经松动了。

对国企治理层和纪检合规人员来说,这个案子提示的不是“要反腐”这种正确但没有信息量的话,是几个具体的机制缺口。第一是同级监督问题——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的两职合一在很多地方国企是常态,如果没有配套的分权设计,比如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的双线报告机制,或者纪检负责人的实质独立预算权,同级监督就是一句空话。第二是外部董事的实效问题——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在国企治理结构里普遍存在,但很多只是在董事会现场表决,没有实质参与前期论证,这种“程序性在场”起不到制衡作用。第三是审计穿透的深度问题——常规审计查的是账目是否合规,真正能发现“一把手”风险的审计,要看权力运行的轨迹,谁提议、谁审批、谁执行、利益最终流向谁,这类审计需要纪检监察派驻力量和审计部门联动,单靠财务审计查不出来。

这三个环节都不新鲜,几乎每家国企的合规文件里都写着。但写在文件里和真正运转起来是两回事。一套合规体系的实际效力,不在于制度设计得多完备,在于当“一把手”本人试图绕过制度时,还有没有人能拦得住、敢拦。这句话说起来容易,落到一个具体的国企治理场景里,往往就是某个财务负责人、某个董事会秘书,要不要在一份材料上签字的具体选择。

赵长山这个案子最终会怎样收场,取决于是否上诉、二审如何认定。但对同样坐在“一把手”位置上的国企管理者来说,这个案子提醒的不是别人的失败,是一个很朴素的问题——如果今天没有人能对你说“不”,那不是因为你比别人更值得信任,是因为监督的那道门,某个环节已经开了缝。


如贵单位正在评估“一把手”权力运行机制的合规漏洞,或需要就国企治理结构的刑事风险开展专项排查,欢迎联系唐学智律师进一步探讨。

唐学智律师 |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 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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