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国(边)境犯罪实证观察"系列文章之五----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偷越国(边)境罪量刑中被忽视的"并罚账"

2026年10月8日 13:34唐学智 · 律师

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一年,很多辩护人因此把它当作"附带"的小罪,不太在意判拘役还是判有期徒刑。笔者把样本中34名被告人的偷越罪刑罚逐一核对后发现,在与诈骗罪数罪并罚的案件中,这一选择会直接决定实际执行刑期多出零个月还是四个月。本文同时讨论罚金的地区差异和缓刑的适用规律。

同一个案子,两种算法

先看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5)赣0203刑初277号判决,该判决已被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赣02刑终4号裁定维持。查某、文某二人一起偷渡到老挝,一起进入园区,在诈骗罪中都是从犯。一审判决如下:

文某,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查某,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文某的六个月拘役,在决定执行刑期中消失了;查某的八个月有期徒刑,则在诈骗罪刑期的基础上又加了四个月。二人诈骗罪的刑期只差三个月,最终执行刑期却差了七个月。

这个差别源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当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时,拘役被有期徒刑吸收,不再另外执行;而如果偷越罪也判有期徒刑,就要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通常会在最高刑之上再加若干个月。

样本中的"并罚账"

把与诈骗罪并罚的案件按照偷越罪的刑种分开,规律非常清楚。

偷越罪判处拘役的,执行刑期等于诈骗罪刑期。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宁04刑终15号裁定维持的王某、田某、摆某甲三人,偷越罪均为拘役三个月,执行刑期分别就是诈骗罪的十一个月、九个月、七个月。武穴市人民法院(2026)鄂1182刑初290号案的虞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偷越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9刑终207号判决维持的陈某甲,诈骗罪七年九个月,偷越罪拘役六个月,执行七年九个月。

偷越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普遍比诈骗罪多出一到四个月。纳雍县人民法院的(2026)黔0525刑初102号、103号、162号、190号等案,诈骗罪二年加偷越罪七个月,执行二年二个月;(2026)黔0525刑初48号案的聂某,诈骗罪二年加偷越罪九个月,执行二年四个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12刑终29号裁定维持的彭某、周某,诈骗罪一年加偷越罪六个月,执行一年三个月。若再叠加第三个罪名,增幅更大——(2026)黔0525刑初172号案的吴某,诈骗罪二年三个月、偷越罪八个月、开设赌场罪七个月,执行三年一个月,比最高刑多出十个月。

对一个在看守所里一天天数日子的人来说,一个月到四个月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数字。

判拘役还是判有期,取决于什么

从样本看,偷越罪判处拘役的11人,集中在几类情形:绕关赴澳案件((2026)豫1528刑初12号、(2026)晋1127刑初30号、55号),偷越行为本身情节较轻、主要危害在于后续诈骗的((2026)宁04刑终15号、(2026)赣02刑终4号文某、(2025)闽09刑终207号陈某甲),以及整体适用缓刑的((2026)鄂1182刑初290号虞某、(2026)川3437刑初53号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的23人,则集中在贵州、湖北、安徽等地的园区案件,量刑建议几乎固定在六到九个月。

这里有明显的地域惯性。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理的9起案件((2026)黔0525刑初48号、102号、103号、162号、167号、172号、175号、180号、190号),偷越罪无一例外都是有期徒刑,在六至九个月之间,以六、七个月为主;而同样是偷渡缅甸进入电诈窝点、同样认罪认罚,(2026)宁04刑终15号案的四名被告人都是拘役三个月。

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协商阶段,辩护人有必要专门就偷越罪的刑种与检察机关沟通。理由并不难找: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刑本身就包含拘役和管制;多数园区案件中,偷越行为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后续的诈骗上,而诈骗已经被单独评价;判处拘役在法律上完全可行,并有大量同类判决可以援引。这不是要求"降罪",而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一个更合理的刑种。

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区别还不止于并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的前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处拘役的,日后不会因这一前科构成累犯。样本中有四名被告人因为此前的有期徒刑前科被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分别是(2026)黔0527刑初82号的陈某、(2026)闽0481刑初132号的林某、(2026)黔0525刑初172号的吴某和(2025)闽09刑终207号的郑某甲。对于年纪尚轻的当事人,这一点的长远意义可能比眼前的几个月更大。

罚金,从一千元到一万元

偷越国(边)境罪"并处罚金",但罚金数额没有法定标准,刑法第五十二条只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样本中的差异相当大:

偷越罪罚金为一千元的,有(2026)黔2328刑初4号、(2026)黔0382刑初284号、(2026)黔0525刑初102号、103号;两千元的最多,包括(2026)豫1528刑初12号、(2026)晋1127刑初30号、55号以及纳雍县人民法院的多数案件;三千元的,有(2026)鄂12刑终29号、(2026)鄂1182刑初290号、(2026)晋1127刑初24号、(2026)黔0525刑初172号以及(2026)皖0302刑初29号的潘某;四千元的,是(2025)闽09刑终207号;五千元的,是(2026)川3437刑初53号和(2026)赣02刑终4号;而(2026)宁04刑终15号案的四名被告人,偷越罪仅判拘役三个月,罚金却是每人一万元。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刑期与罚金在一些地方呈现出"此消彼长":宁夏的刑期最轻,罚金最重;纳雍县的刑期偏重,罚金偏轻。如果把并罚吸收的因素考虑进去,宁夏案件中偷越罪真正"落地"的惩罚,几乎只剩下这一万元罚金。

对当事人家属来说,有一个实用的细节:多份判决书把"预缴罚金"作为酌定从轻情节。(2026)豫1528刑初12号的吕某、(2026)川3437刑初53号的李某甲、(2026)黔2328刑初4号的贺某某,都是在审理期间由本人或家属预缴了罚金,判决书在量刑理由中明确提及。在量刑建议已经确定的情况下,预缴罚金未必能改变刑期,但对于争取缓刑,它是一个能体现悔罪态度的信号。

缓刑,非羁押状态几乎是前提

把视野放宽到整个样本,获得缓刑的被告人有一个共同点:判决书载明强制措施的,在判决前都处于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状态。(2026)豫1528刑初12号的吕某、(2026)川3437刑初53号的李某甲、(2026)鄂1182刑初290号的朱某和虞某、(2026)皖0302刑初29号的黄某甲,以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2026)鄂1281刑初131号的刘某甲、(2026)闽0112刑初127号的黄某甲,无一例外((2026)晋1127刑初55号胡某案判决书未载明强制措施)。反过来,审判时仍在羁押的被告人,没有一人获得缓刑。

这并不奇怪。一个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按时到案、没有再犯,本身就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最好证明;而羁押中的被告人,往往在判决时已经关押了大半刑期,法院更倾向于判处与羁押期限相当的实刑。武穴市人民法院在(2026)鄂1182刑初290号判决中引用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较低";岚县人民法院在(2026)晋1127刑初55号判决中也结合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这是缓刑判决中常见的一环。

因此,如果当事人有争取缓刑的条件——自首、初犯、偷越次数少、没有参与诈骗或者诈骗时间短——那么侦查阶段能否变更为取保候审,就是整个案件中最关键的一步。等到审判阶段再提缓刑,往往已经晚了。

本文为瀛桂律师事务所"妨害国(边)境犯罪实证观察"系列文章之五。文中案例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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