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国(边)境犯罪实证观察"系列文章之一----30份判决书里的"出境之路"

2026年10月4日 15:29唐学智 · 律师

笔者选取2026年1月至9月公开的30份涉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及关联诈骗犯罪裁判文书,从罪名结构、人员画像、出境路线与裁判尺度四个维度做了梳理。作为系列文章的开篇,本文先给出整体画像:谁在偷越、从哪里走、去了哪里,以及法院大体怎么判。

写在前面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6年6月审结的(2026)黔0525刑初175号案件中,被告人魏某甲刚满十九岁。2025年11月,他嫌在浙江上班工资低,托朋友介绍工作,对方说柬埔寨"敲键盘,月薪过万"。他约上同事飞到昆明,在蛇头带领下爬山、钻铁丝网进入老挝,再转入柬埔寨,下车就进了诈骗公司,负责"养号、加人"。一个多月后,他联系家人报警,被送出园区、遣返回国,最终以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这样的故事在本次梳理的30份判决书里反复出现,只是主角的名字、出发的城市、落脚的园区不同。笔者想做的,是把这些散落在各地法院的个案放在一起看:它们之间有什么共同的规律,又有哪些值得辩护律师、企业乃至普通家庭警惕的细节。

样本说明

本系列的样本为30份刑事裁判文书,裁判日期集中在2026年1月至9月,涉及河南、陕西、四川、河北、贵州、湖北、山西、福建、湖南、安徽、宁夏、江西12个省区,其中一审判决25份、二审裁判5份(分别来自西安、咸宁、宁德、固原、景德镇五家中级人民法院)。

需要说明的是,这不是全量统计,而是公开文书中的一个切片。贵州一省就有12份,其中仅纳雍县人民法院就有9份,这与公安部对一批跨境电诈案件指定由毕节地区管辖直接相关((2026)黔0525刑初102号、103号判决书中均列有"公安部公刑侦(2025)4703号指定管辖批复"),并不意味着纳雍县本地偷渡人员特别多。读者在理解下文数据时,应当把这一样本偏差考虑进去。

罪名结构,单纯偷渡的只是少数

按案件的核心罪名划分,30份文书大致可以分为五类:

案件类型文书数量对应文书序号(见文末附表)
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162、10、11、14、16、17、19、21、23、24、25、26、27、28、29、30
单纯偷越国(边)境罪81、3、5、6、7、12、20、22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9、13、15
仅以诈骗罪定罪(偷越行为未单独评价)28、18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曾因偷渡受行政处罚)14

这张表最直观的信息是: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偷越国(边)境罪已经很少"单独出场"。超过一半的文书是诈骗罪与偷越罪并罚,偷越只是整个犯罪链条的第一环,真正决定刑期的是出境之后在园区里待了多久、干了什么。

而8起单纯偷越案件内部也并不同质。其中4起是"绕关赴澳"——持港澳通行证以赴香港为名出关,实际绕道进入澳门((2026)豫1528刑初12号、(2026)晋1127刑初24号、30号、55号);另外4起才是传统意义上出境去往缅甸、柬埔寨等地,且多数带着从事电诈、走私的目的((2026)川3437刑初53号、(2026)黔2328刑初4号、(2026)黔0525刑初175号、(2026)黔0382刑初284号)。

人员画像,年轻、低学历、"被高薪叫走"

把30份文书中涉及的被告人基本信息放在一起,画像相当集中。

年龄上,出生年份从1983年到2006年不等,但主体是"90后"和"00后"。(2026)黔0525刑初180号案的两名被告人陈某、杨某偷越国境时尚未成年,法院在量刑时据此从轻处罚。

文化程度上,绝大多数为初中及以下,不少判决书写的是"小学文化""小学肄业",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26)川3437刑初53号案的被告人只读到小学一年级。职业一栏,"无业""务工""农民"占了绝大多数。

出境的动因,判决书的记载几乎是一个模板:网上或熟人介绍"高薪工作"——"做客服""打字""快递刷单""赌场上班""工厂月薪过万",对方垫付机票,到了边境由蛇头接手。有意思的是,不少被告人承认出发前已经察觉不对劲。纳雍县人民法院(2026)黔0525刑初162号判决书写得很直白:李某"虽发现周某说的工作可能涉嫌诈骗,但被高薪引诱,仍答应周某前往"。这一句话,往往就决定了后面主观明知的认定。

出境路线,三条路,三种法律评价

从判决书记载的出行轨迹看,出境路线大致有三条。

第一条是"翻山路"。飞到昆明或南宁,再到西双版纳、勐腊、北海等边境地区,由蛇头带着徒步爬山、钻铁丝网、坐摩托或乘船出境,如(2026)黔0525刑初162号、190号、(2026)宁04刑终15号等案。这是最典型的"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构成偷越基本没有争议。

第二条是"护照中转路"。以旅游为由申领护照,从广州、长沙、南宁等地合法出境到泰国、马来西亚,再从第三国陆路或水路进入缅甸、老挝、柬埔寨的园区,如(2026)黔0382刑初284号、(2026)湘3123刑初90号、(2026)鄂12刑终29号等案。这条路表面上"有证件、走口岸",但法院普遍依据司法解释,认定其属于"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

第三条是"绕关路",即前面提到的港珠澳大桥绕关赴澳。这一类当事人通常不是去从事犯罪,而是去澳门赌博或打工,却同样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本系列第二篇将专门讨论。

裁判尺度,轻刑化与"并罚账"

就偷越国(边)境罪本身而言,30份文书涉及的34名被告人,没有一人被判到一年——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刑。其中11人被判拘役,23人被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集中在六个月(13人)和七个月(7人),最高为九个月。适用缓刑的4人,全部是拘役。

真正拉开刑期差距的是诈骗罪。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只能依据"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认定"其他严重情节"的被告人,法定刑本应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几乎都被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最终刑期从七个月到两年六个月不等,地区差异相当明显。这一问题留待第三篇细说。

程序上,认罪认罚几乎成为标配,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大量适用。纳雍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2026)黔0525刑初162号、167号两案,从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都只隔了四天。这带来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被告人一旦签了具结书,辩护空间就被大幅压缩,而一些本可以争取的情节——比如自首、胁从、罚款折抵、追诉时效——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提出来,到了法庭上就很难再改变结果。

本系列的安排

接下来的几篇文章,笔者将按照问题而不是按照案件来组织:

第二篇讨论"绕关赴澳"为什么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篇讨论"在园区待满30天"如何把偷渡者变成诈骗犯;第四篇讨论被骗、被困、被胁迫的辩解为何屡屡落空,以及自首认定中的分歧;第五篇算一算拘役与有期徒刑之间的"并罚账";第六篇讨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边界;第七篇则回到追诉时效、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衔接问题。

这些问题,在每一份判决书里可能只是一两句话,但对于具体的当事人而言,往往意味着几个月甚至几年的自由。这也是我们愿意花时间把它们一份份读完的原因。

附:样本裁判文书一览

序号案号审理法院被告人定罪罪名偷越国(边)境罪刑罚
1(2026)豫1528刑初12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吕某偷越国(边)境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2026)陕01刑终76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准许撤回上诉)
3(2026)川3437刑初53号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李某甲偷越国(边)境罪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4(2026)冀0426刑初36号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2026)黔2328刑初4号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贺某某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6(2026)黔0525刑初175号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魏某甲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
7(2026)黔0382刑初284号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陈某灿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8(2026)闽0481刑初140号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马某甲诈骗罪—
9(2026)鄂1281刑初131号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刘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0(2026)黔0525刑初48号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聂某、程某甲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
11(2026)黔0525刑初167号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王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
12(2026)晋1127刑初24号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程某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13(2026)黔0527刑初82号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陈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4(2026)鄂1182刑初290号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朱某、虞某诈骗罪;虞某另犯偷越国(边)境罪虞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15(2026)闽0112刑初127号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黄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6(2026)黔0525刑初180号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陈某、杨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17(2026)黔0525刑初162号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李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
18(2026)闽0481刑初132号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张某、林某、钟某诈骗罪—
19(2026)黔0525刑初190号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李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26)晋1127刑初30号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李某偷越国(边)境罪拘役二个月
21(2026)湘3123刑初90号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隆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22(2026)晋1127刑初55号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胡某偷越国(边)境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23(2026)鄂12刑终29号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彭某等四人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24(2026)黔0525刑初172号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吴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八个月
25(2026)黔0525刑初103号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李某甲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
26(2026)黔0525刑初102号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温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
27(2026)皖0302刑初29号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潘某、钟某、黄某甲诈骗罪;潘某、钟某另犯偷越国(边)境罪潘某七个月;钟某六个月(均为有期徒刑)
28(2025)闽09刑终207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甲等五人诈骗罪;陈某甲另犯偷越国(边)境罪陈某甲:拘役六个月
29(2026)宁04刑终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田某等四人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摆某乙仅犯偷越罪)均为拘役三个月
30(2026)赣02刑终4号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某、文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文某拘役六个月

注:二审案件的刑罚为经二审维持的一审判项。对应一审案号分别为:序号2(2025)陕0113刑初820号;序号23(2025)鄂1281刑初356号;序号28(2025)闽0923刑初56号;序号29(2025)宁0422刑初149号;序号30(2025)赣0203刑初277号。

本文为瀛桂律师事务所"妨害国(边)境犯罪实证观察"系列文章之一。文中案例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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