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被中介包装成"技巧"的路线
先把这条路线讲清楚。内地居民去澳门,正常需要在往来港澳通行证上办理澳门签注,而签注有次数和停留天数的限制。有人为了多去几次,琢磨出一个办法:申请香港签注,从港珠澳大桥口岸出境,名义上去香港;过关后并不入境香港,而是换乘去澳门方向的穿梭巴士,到了澳门关口,再拿出护照和一张从澳门机场飞往第三国的机票,以"过境转机"的身份进入澳门。机票往往买的是打折票,根本不打算登机。
在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审结的(2026)晋1127刑初55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甚至是通过中介操作的:他把护照信息交给中介,付了七百元,由中介代购第三国机票、安排车辆,三次往返都"一条龙"完成。在这些人眼里,这只是一种"技巧",最多算违规。
判决书给出的答案是:这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四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梳理的样本中,有四起此类案件,情况如下。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6)豫1528刑初12号吕某案,被告人在明知港澳通行证赴澳有次数、时间限制的情况下,三次以赴香港旅游为名出关,再持事先准备好的机票和护照进入澳门。她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6)晋1127刑初55号胡某案,三次绕关,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构成自首,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同样由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6)晋1127刑初30号李某案,绕关五次,目的是到澳门务工,其中一次还在七天逗留期满后,再买一张打折机票以"飞往第三国"为由重新入澳。李某是在珠海被民警抓获的,只能认定坦白,最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没有适用缓刑。
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三起案件,即(2026)晋1127刑初24号程某案,绕关七次,目的是进入澳门赌博,期间还多次从澳门飞往越南。程某有犯罪前科,判决书记载民警是在横琴口岸"将主动投案的程某接获",但公诉机关和法院都没有认定自首,判决中也未说明理由,最终仅以认罪认罚从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入罪逻辑,问题不在"有没有证件",而在"事由是否真实"
很多当事人的第一反应是:我所有的证件都是真的,每次都是走口岸、过边检,怎么能叫"偷越"?
这就要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第六条。该条列举了五种"偷越国(边)境"行为,除了没有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使用他人证件之外,还包括"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以及兜底的"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
绕关赴澳的要害在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基于"赴香港"这一事由放行的,澳门方面则是基于"过境转机"放行的,而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两头都不是。岚县人民法院的三份判决书((2026)晋1127刑初24号、30号、55号)表述完全一致——"三次以上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非法出入国边境";息县人民法院在(2026)豫1528刑初12号案中采纳的指控,表述为"三次利用虚假事由骗取边防检验进入澳门"。换句话说,证件本身是真的,但用来换取放行的理由是假的,边检核准因此建立在欺骗之上。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证据细节。岚县人民法院在(2026)晋1127刑初24号程某案判决书中,对七次绕关逐一写道:"根据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剩余次数核查,港方所记剩余次数并没有扣减,即程某并未实际入境香港。"也就是说,香港签注次数没有被扣减这件事本身,就能证明当事人从未真正去过香港。当事人事后再辩解"我是去香港玩的",在这条记录面前很难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内地与澳门之间并非国界,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中的"边境"包括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边界,这一点在实务中没有争议。岚县人民法院在(2026)晋1127刑初24号、30号判决中直接使用了"偷越边境罪"的表述,罪名的规范称谓仍是偷越国(边)境罪。
"情节严重"的门槛,次数是关键
偷越国(边)境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偶尔一次绕关,通常只会面临行政处罚;跨入刑事门槛的,是2012年解释第五条第(二)项——"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
四起案件的绕关次数分别为三次、三次、五次、七次,恰好都卡在或超过这条线。(2026)豫1528刑初12号吕某案更值得注意:她的三次绕关分别发生在2023年8月、2023年9月和2024年8月,时间跨度一年,但法院仍然合并计算为"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可见"三次以上"并不要求发生在某个较短的期间内。
对于已经有过一两次绕关经历的人来说,这意味着一个非常现实的风险:每多走一次,就离刑事门槛更近一步,而之前的次数并不会因为时间过去而"清零"(追诉时效另当别论,本系列第七篇会讨论)。
量刑,决定缓刑的不是次数,而是到案方式
把四起案件并排看,量刑规律相当清晰。
次数本身对刑期的影响并不大——三次和五次之间,刑期只差一个月。真正拉开差距的,一是到案方式,二是有无前科。吕某((2026)豫1528刑初12号)和胡某((2026)晋1127刑初55号)都构成自首,都拿到了缓刑;李某((2026)晋1127刑初30号)是被抓获的,只认定坦白,虽然刑期只有两个月,却是实刑;程某((2026)晋1127刑初24号)有前科,又未被认定自首,直接从拘役跳到了有期徒刑。程某案也提醒辩护人:判决书里明明写着"主动投案",自首却没有被认定,这类情节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据理力争,签了具结书之后就很难再翻过来。
还有一个细节:(2026)豫1528刑初12号案的吕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抓获,此后又被重新取保。即便有这样的"污点",因为她最初是主动投案,法院仍然认定了自首并适用缓刑。这从侧面说明,在此类案件中,主动投案的分量非常重。
给已经"绕关"过的人的建议
笔者注意到,四起案件的到案时间普遍是2025年底到2026年初,且多为跨省办理——河南、山西的当事人分别在广州、珠海等地被抓获或投案,再由息县、岚县的办案机关带回处理。这说明相关部门已经在通过出入境数据进行比对排查,"港方签注次数未扣减"这类数据异常,是很容易被系统筛出来的。
对于曾经通过这种方式往返澳门三次以上的人,笔者的建议很直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尽早咨询律师,在律师陪同下评估是否主动投案。从这四起案件看,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无前科,基本可以争取到缓刑;而一旦被抓获,哪怕只判两个月拘役,也是要实际羁押的。
对于还没有这样做、但正在被中介推荐这条"捷径"的人,答案就更简单了:签注次数不够,就按规定申请;中介口中的"技巧",在判决书里叫做"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非法出入国边境"。
本文为瀛桂律师事务所"妨害国(边)境犯罪实证观察"系列文章之二。文中案例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