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9 篇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实务文章(第 2 / 2 页)。
38份受贿判决书样本中,37件涉及退赃、退赔或上缴赃款,几乎成为标配。但退多少、何时退、是否“全部退清”,与刑期之间的关系并不线性。本文用样本数据呈现退赃在量刑说理中的实际权重。
唐学智 · 律师
去了纪委、也曾向领导汇报问题,仍可能被否定自首。包晓敏受贿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在纪委带走谈话前向领导反映部分问题,但因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后至当庭对部分事实否认,构成翻供,依法不构成自首。翻供是自首认定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杀手”。
在38份样本中,否定自首是主流,但陈泽清受贿案是个例外。被告人在另案调查中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后供述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法院认定自首并判处缓刑。这条路径能否复制,关键在“调查措施”的时间节点。
自首认定并非一审终局。徐培春受贿案中,一审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检察院抗诉后二审否定自首,改判十年。本案是38份样本里自首争议与量刑联动最极端的一例,值得逐段拆解二审纠错理由。
监察体制改革后,留置取代“两规”成为职务犯罪调查的核心措施。当事人被留置后如实交代,算不算自首?在38份受贿判决书样本中,至少8件涉及留置,否定自首是压倒性结论。本文梳理留置与自首之间的法理界线及辩护剩余空间。
职务犯罪当事人最常见的困惑是:纪委或监委打电话叫我去,我去了,算不算自首?我整理了38份受贿类判决书,其中自首几乎是辩方必打的点,但法院最终否定的比例远高于认定。这篇文章用样本数据说话,帮家属和律师判断“到案方式”在量刑里究竟占多大分量。
一家北京市管重点国企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同一个人身上,既背了贪污罪,又背了受贿罪。这不是巧合,是权力结构留下的痕迹。北京一中院对中关村发展集团原董事长赵长山的一审判决,量刑本身没有太多悬念,真正值得国企治理层琢磨的,是这个岗位为什么能同时容纳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