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1 篇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实务文章(第 2 / 2 页)。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将“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规定为不同的入罪路径。桂林样本中,赌博等非法活动、出借给他人、个人开支、投资经营均有出现。本文说明用途如何影响构罪时点、数额评价与量刑从重,并以廖万军、粟成玉、蒋文亮、李某甲、莫顺龙等案作对照。
唐学智 · 律师
同为“挪钱”,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法定刑与政策评价完全不同。桂林样本以挪用资金罪为主,约2件出现挪用公款罪定罪表述,另有贪污与挪用资金数罪并罚的村干部案件。本文以徐某甲、全州胡某某等案及村集体资金案件为线索,说明资金性质、职务身份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如何共同决定罪名。
数额是挪用资金罪量刑的基础变量,但不是唯一变量。本文在桂林约40件样本中对照“查明数额—宣告刑”,观察拘役、三年以下、三年以上等区间的分布,并结合吴地生、廖万军、李某甲、覃某甲等案说明:同等量级数额,退赔、用途与认罪态度足以拉开数年刑期差距。
桂林挪用资金样本中,出纳、会计、收款岗、财务负责人反复出现。本文以廖万军、高某英、文伟华、吴文静、唐某(物业)等案为样本,分析财务岗位为何易发、法院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便利”,以及企业财务内控失效后的刑事后果。
桂林挪用资金样本中,约四成案件牵涉村集体、村民小组资金。征地补偿、生态林补助、村集体账户存款是高频标的。本文结合刘某某、莫某甲、阳世强、蒋文亮、粟成玉等案,梳理村干部挪用集体资金的高发场景、与贪污挪用公款的界限,以及退赔、谅解对量刑的实际影响。
桂林地处桂北喀斯特生态屏障,拥有漓江、猫儿山、会仙喀斯特湿地、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关键生态单元,生物多样性富集,也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通道上的重要节点。近年来,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下,桂林建立了全国较早的市县乡村四级公安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检察机关推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野生动物保护从“林业管理问题”日益转化为刑事打击、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并重的综合治理议题。本报告研究桂林地区野生动物及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范、执法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规律,供律师办案、合规培训及普法警示使用。
"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适用的核心实质要件,却长期面临概念模糊、标准离散的困境。本文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社会危险性语义辨析》所确立的"五种情形"规范框架为基础,结合植某案的二审裁量逻辑及甲某案的审查实践,系统梳理桂林地区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认定的具体判断要素。在此基础上,重点考察"认罪认罚+退赃谅解"组合情节对危险性评估的降权影响,以及"取保候审期间失联"对危险性等级升格的法律效应。研究认为,桂林本地司法实践呈现出"规范要素+场域化裁量"的双层结构,程序诚信记录正逐步成为危险性评估的独立权重变量。
瀛桂 · 刑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