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0 篇与「刑事辩护」相关的法律实务文章(第 3 / 5 页)。
持港澳通行证以赴香港为名从港珠澳大桥出关,再凭护照和第三国机票进入澳门——这种"绕关赴澳"的做法近年在一些人中流传,不少人以为只是"钻个空子"。笔者梳理了河南息县、山西岚县法院审结的四起案件,分析其入罪逻辑、"情节严重"的认定方式和量刑规律,并给已经这样做过的人一些实务建议。
唐学智 · 律师
笔者选取2026年1月至9月公开的30份涉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及关联诈骗犯罪裁判文书,从罪名结构、人员画像、出境路线与裁判尺度四个维度做了梳理。作为系列文章的开篇,本文先给出整体画像:谁在偷越、从哪里走、去了哪里,以及法院大体怎么判。
裁判文书是写给被告人的,也是写给还没出事的单位的。梳理桂林约40件挪用资金案件后,高发漏洞集中在:一人管钱、收款不入账、公章印鉴失控、补偿款进个人卡、高管绕开财务制度。本文把样本问题翻译成可执行的内控清单,供民企、分支机构与村组对照自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将“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规定为不同的入罪路径。桂林样本中,赌博等非法活动、出借给他人、个人开支、投资经营均有出现。本文说明用途如何影响构罪时点、数额评价与量刑从重,并以廖万军、粟成玉、蒋文亮、李某甲、莫顺龙等案作对照。
样本中约9件进入二审,改判、发回或调整量刑并不少见。本文以文伟华案为主线,结合刘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等二审文书,归纳桂林中院在挪用资金案件中的三条纠错逻辑:司法解释适用错误、挪用数额应否扣除、退赃与谅解等新情节对刑期的再调节。
同为“挪钱”,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法定刑与政策评价完全不同。桂林样本以挪用资金罪为主,约2件出现挪用公款罪定罪表述,另有贪污与挪用资金数罪并罚的村干部案件。本文以徐某甲、全州胡某某等案及村集体资金案件为线索,说明资金性质、职务身份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如何共同决定罪名。
桂林约40件挪用资金样本中,提及自首的近半数,最终认定自首的明显更少;退赃退赔出现在大多数判决里;认罪认罚约9件。本文比较廖万军、卢锐、阳世强、粟成玉、江某杰等案,说明三类从宽情节各自解决什么问题、叠加后能把刑期拉到哪一步,以及辩护中最容易“看起来像自首、法院不认”的情形。
桂林样本中明确宣告缓刑的挪用资金案件约6件。对照兰香、刘汉良、莫某甲、阳某甲、阳世强、廖荣斌等裁判,缓刑并非“金额小就行”,而是退赔、悔罪、谅解、自首或坦白与再犯危险性评估的综合结果。未退清、多次挪用的,即便二审改判也可能明确排除缓刑。
数额是挪用资金罪量刑的基础变量,但不是唯一变量。本文在桂林约40件样本中对照“查明数额—宣告刑”,观察拘役、三年以下、三年以上等区间的分布,并结合吴地生、廖万军、李某甲、覃某甲等案说明:同等量级数额,退赔、用途与认罪态度足以拉开数年刑期差距。
桂林挪用资金样本中,出纳、会计、收款岗、财务负责人反复出现。本文以廖万军、高某英、文伟华、吴文静、唐某(物业)等案为样本,分析财务岗位为何易发、法院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便利”,以及企业财务内控失效后的刑事后果。
桂林挪用资金样本中,约四成案件牵涉村集体、村民小组资金。征地补偿、生态林补助、村集体账户存款是高频标的。本文结合刘某某、莫某甲、阳世强、蒋文亮、粟成玉等案,梳理村干部挪用集体资金的高发场景、与贪污挪用公款的界限,以及退赔、谅解对量刑的实际影响。
基于桂林两级法院约40件挪用资金类裁判文书的梳理,本文勾勒该类犯罪的基本画像:村集体资金与公司财务岗位是高发场景,退赃退赔几乎成为量刑标配,缓刑并非不可及但条件清晰。对企业管理者、村组干部及辩护律师而言,样本比抽象法条更能说明“钱怎么挪、法院怎么判”。